製程檢驗管理制度

2021-10-08 01:44:36 字數 2460 閱讀 5321

1. 目的:

為確保生產過程製成品及半成品唯有經檢驗或測試合格後方可移交下一製程,以確保各生產工

段不接收不良、不製造不良、不輸出不良,特制訂此程式。

2. 範圍:

適用於所有生產工段生產過程中的製成品及半成品的檢驗和測試作業。

3. 權責:

3.1生產車間:依生產工藝技術資料規定的標準作業進行生產,當製程發生異常時,應通知質量

部或相關技術人員協助處理,以確保異常的及時解決和控制。

3.2質量部:執行生產各車間過程巡迴檢查及半成品檢驗測試活動,以確保生產各工段產品質

量特性合要求。

3.3生產技術部&質量部:協助生產過程質量異常的分析和解決。

4. 定義:

4.1巡迴檢驗:製程檢驗人員在生產線進行的**巡迴查核工作,以實施時時監控,防止質量失

控,並查驗自主檢查執行之狀況是否徹底落實。(巡檢作業可根據生產工序的實際需要進行

安排,對於簡單的作業工序可不予實施,具體依據質量控制計畫的策劃作業。)

4.2製程條件:特指會影響生產過程穩定性和導致產品質量變異的因素,如:機器裝置和引數設

置、車間環境條件設定及各種工具、材料、人員、檢驗設施、作業方法之配置狀況等。

4.3過程檢驗與測試活動:生產準備工作的確認、工段巡迴檢驗、工序自主檢查、製程產品抽查

和半成品檢驗活動。

5. 作業流程:

(因版面配置因素,轉第5頁。)

6. 作業內容:

6.1生產準備及確認:

6.1.1生產各車間在工段生產投產前需根據所生產的產品及客戶要求,確認所有有關的產品

質量要求細節是否完全清楚,並符合工藝技術規範檔案的要求。

6.1.2需根據產品技術規範和工藝技術檔案的要求正確的配置相關裝置和機器的運作引數,

以確保符合工藝技術要求。

6.1.3生產前需準備齊全與生產產品和工段相關的生產技術檔案和產品規格資料,以為生產

提供完整的支援依據。

6.1.4工段生產開始前需確保落實材料及原物料的核查,和裝置的點檢工作,以確保工裝設

備能否正常執行。

6.1.5應合理的根據產品生產計畫安排工作人員,以滿足生產負荷的需求。

6.1.6為確保產品品質符合要求,生產前必須落實5s和工作環境清潔檢查。

6.1.7上述所有的生產準備及確認工作如未徹底執行,不允許開始投產。

6.2投產及質量確認:

6.2.1生產準備及確認工作結束後,即可正式投產,在投產初期,生產各車間管理人員需和

質量部檢驗員一同確認投產品質狀況,如發現異常即檢討異常原因並予以改善和解決。

6.2.2當製程條件發生變化時,應對變化後的投產情況再次進行確認。如:操作員的更改、

原物料的變更、裝置異常後重新啟動等。

6.3製程檢驗:

6.3.1製程自主檢查:生產各車間依據作業指導書、操作規範等要求作業人員針對製程所使

用的裝置與工裝、在製品及作業條件等管制專案作好自主檢查,並記錄相關不良資訊,

必要時留置樣品以便質量部確認。

6.3.2製程檢驗員依據檢驗規範(sip)以及產品規格書、標準樣品等品質標準進行巡迴檢驗,

巡迴檢驗的頻率原則上為每小時每工段各一次,並將巡檢所發現的問題以及檢驗結果

記錄在《巡迴檢查記錄表》內。

6.3.3半成品出庫前需經由質量檢驗員予以抽檢,並記錄檢驗結果於《半成品檢驗報告》內,

當發現不合格時依據《不合格品控制程式》處理。

6.3.4生產各工段及半成品的檢驗專案和檢驗依據參照《製程檢驗規範》和《成品檢驗規範》

實施。6.4製程品質異常處理:

6.4.1製程中發現不合格品時,質量檢驗員需在檢驗報告內予以記錄,並通知生產車間,由

生產車間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式》處理。

6.4.2當製程品質異常屬於重大異常時,如:造成產品的報廢或批量性品質不符合,則由質

量檢驗員開立《糾正預防措施單》勒令生產責任單位負責進行原因分析和改善。具體

作業依據《糾正與預防措施程式》執行。

6.4.3製程中經質量檢驗員檢驗發現不合格時,如需經由返工或重工以恢復品質特性時,返

工或重工的製成品必須經由質量檢驗員重新檢驗後方可流入下一工序或包裝入庫。

6.5檢驗結果的處理:

6.5.1半成品經質量檢驗員檢驗合格後,必須出示檢驗報告,並通知生產中心,以告知可以

領用並製作成品。

6.5.2半成品或各工段製成品經檢驗發現不合格時依據6.4節的描述作業。

6.5.3過程檢驗與測試結果的標識具體依據《產品標識和可追溯性程式》執行。

7. 表單/記錄:

7.1《車間品控表》。

7.2《巡迴檢查記錄表》。

7.3《半成品檢驗報告》。

8. 相關檔案及資料:

8.1《糾正與預防措施程式》。

8.2《過程控制程式》。

8.3《產品標識和可追溯性程式》。

8.4《不合格品控制程式》。

8.5《製程檢驗規範》。

8.6《成品檢驗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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