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2021-09-30 11:55:47 字數 3657 閱讀 9969

xx教育集團

一、目的

規範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維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結合xx教育集團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xx集團全體員工,各所屬公司在不違背本制度的前提下可根據企業的經營型別不同進行適當的修改。

三、原則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四、勞動合同與規章制度的制定

1、本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書的附件,與勞動合同書具有同等效力。

2、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平等協商確定。

3、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公司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4、公司應將直接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告知員工。

5、新規章制度實施之日起,由集團及所屬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員工進行培訓並填寫培訓記錄和學員名單。為了確保員工及時得到告知,員工可隨時在到主管部門查詢規章制度。

五、勞動合同的訂立

1、勞動合同文字由人力資源部負責擬訂和修改,總裁批准後使用。

2、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欄代表簽字人需經總裁書面授權。人力資源部門主管與各級主管對員工的合同期限核准後,代表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3、簽訂勞動合同時,員工應使用本人身份證上的姓名方可生效。

4、公司在聘用員工時,應要求被聘用者出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其它憑證,經證實確與其他用人單位沒有勞動關係後,方可訂立勞動合同。

5、公司應在用工當日與全日制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簽訂勞動合同,不可辦理入

職手續。非全日制用工可定立口頭協議。

6、員工進入公司報到之日接受崗前培訓,了解和認可公司的勞動合同條款及崗位職務說明書確定的職責,確定合同期限,雙方可簽訂勞動合同。

7、訂立勞動合同時,公司應向員工說明本公司情況,崗位用人要求和崗位職業危害。

8、簽訂勞動合同後三十日內,公司應及時辦理勞動合同鑑證、錄用備案和社會保險登記等手續。對已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公司應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9、勞動合同一式三份,公司與員工各執乙份,歸入本人人事檔案乙份。給員工的合同需要員工簽收。

10、已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儲存期限為兩年。

六、勞動合同的期限、簽訂範圍及試用期

1、公司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

2、勞動合同期限、簽訂範圍及試用期:

3、如員工對以上規定期限有異議的,公司和員工將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

4、公司與員工只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為保證公司和個人利益,增強個人對工作環境、公司對員工的實際能力的合理確定,員工須經試用合格後,方能與公司確立正式的勞動關係。試用期間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係。

5、試用期期間如員工提出享受國家規定假期,公司應與員工簽訂《中止合同協議》,

變更試用期結束時間。

七、勞動合同的續訂、終止、變更和解除

1、勞動合同的續訂

(1)勞動合同期滿40天前,人力資源部將續簽名單發給各部門主管負責人。如不同意續簽,部門主管負責人應於5日內遞交不續簽理由及考評記錄。同意續簽的,由人力資源部在合同期滿35天前下發合同續簽通知書給員工,並由員工本人簽收。

(2)員工應在收到續簽通知書5日內(遇節假日順延)給予書面答覆,否則視為本人不同意續簽。

(3)同意續簽員工,應在收到續簽通知書5日內(遇節假日順延)遞交合同期工作總結,經部門負責人考核,人力資源負責審核後報主管領導批准,方可續簽合同。

(4)勞動合同的變更: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雙方對變更內容簽字確認後新勞動合同生效。

2、勞動合同的終止:具備以下終止條件的,可參照《勞動合同法》辦理。

(1)合同期限已滿;

(2)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勞動合同的解除:

提出方為員工,具備以下終止條件的,可參照《勞動合同法》辦理:

(1)合同未到期或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本人簽字)通知公司;

(2)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公司;

(3)因《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出現而解除合同;

提出方為公司,具備以下終止條件的,可參照《勞動合同法》辦理: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之一的(過失性解除),公司出具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及處理依據,並及時送達當事人;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情形之一的(非過失性解除),公司出具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並及時送達當事人;

(3)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無通知時間;

(4)公司裁員方案報勞動行政部門,並向全體員工說明。

4、勞動合同的解除程式

(1)如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由所在部門上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意見書》,經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報主管領導批准後,解除勞動合同;

(2)固定期限合同已到期,但由於不能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和四十一條的規定終止合同的,應向員工下達《合同延期通知書》,明確新的合同終止時間並由本人簽字確認;

(3)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公司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登記簽收臺帳,並在15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手續。(手續不全者除外);

(4)私自離職,未辦理交接手續,公司無法聯絡到的員工,公司應按員工登記表中的位址將《通知書》寄送本人,按自動離職處理。

八、培訓協議與勞動合同

1、公司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依據公司《培訓管理制度》與員工簽訂《培訓服務協議》,約定服務期。

2、公司出資培訓、招(接)收的人員,已經按有關規定與公司簽訂了專項協議書,在與公司訂立勞動合同時,合同期不得短於服務合同或協議尚未履行的期限。

3、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對出資培訓的員工應按規定計算培訓服務期;若培訓服務期超過勞動合同期限,應延長勞動合同期限至培訓服務期滿。

4、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5、保密協議與勞動合同:

(1) 公司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2)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公司在保密協議中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公司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九、勞動爭議的內部調解

1、員工對勞動合同履行有任何異議,可直接向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反映,人力資源部門將給予積極解決和解釋。

2、本制度由集團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解釋。本制度若與國家和省市有關法規相牴觸時,按有關法規執行。

xx教育集團

2008-04-09

附件詳見電子版本:

《勞動合同書》

《培訓合同書》

《保密協議書》

《競業限制合同書》

《勞動合同續簽通知/確認書》

《勞動合同解除通知/確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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