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2021-03-27 14:40:21 字數 1225 閱讀 6457

第一條為深入推進三項制度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由員工主動提出,經公司同意,雙方達成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轉入公司待崗中心進行轉崗分流安置的員工以及下崗培訓、代管的員工。

第四條進入待崗中心轉崗分流安置、下崗培訓、代管的員工,符合以下條件,可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一)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上(不含五年);

(二)在公司工作年限男滿二十五年、女滿二十年;

(三)在待崗中心滿三個月;

第五條員工主動提出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員工本人填寫《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提交人力資源部。

(二)人力資源部審核確認符合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雙方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第六條經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按本人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公司支付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一)工作年限確認

員工在 2023年 1月1日以前的工作年限超過十二年的,按十二年封頂,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

員工在 2023年 1月 1日以後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乙個月計發;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發。

月工資高於市社平月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月工資確認

月工資為本人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月工資高於市社平月工資三倍的,按市社平月工資的三倍封頂。月工資低於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按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第七條評定傷殘等級的工傷員工,主動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除按第六條相關情形給予經濟補償外,公司還依法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補償標準是:五級傷殘為36個月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30個月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5個月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本人工資。

本條所稱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 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省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省職工平均工資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省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省職工平均工資60%計算。

第八條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所得的經濟補償,應依法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本人繳納。

第九條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公司支付了安家費、住房補貼或培訓費,雙方約定服務期未滿的,按公司有關規定退還相應費用。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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