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管理辦法2019

2021-03-31 02:46:11 字數 3833 閱讀 8218

第一條勞動合同管理原則

1. 為加強和完善勞動合同管理,保障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對勞動合同進行管理。

2. 在建立勞動關係時,公司應與員工(不含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人員、實習的在校學生、臨時用工人員)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

3. 公司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4. 公司與員工訂立的勞動合同,是確立雙方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雙方應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同時享有勞動合同規定的權利。

第二條勞動合同的訂立

1. 公司應在新員工到崗之日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起始時間為員工到崗之日。

2. 公司與非首次就業的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員工應提供與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不能提供者,公司不得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已上崗的應及時通知其離崗。

3. 員工應如實告知公司與簽訂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如實填寫《員工資訊表》。

4. 勞動合同文字由公司提供,一式兩份,簽訂後由公司和員工本人各執乙份,由人力資源部存檔保管。員工領取勞動合同時,須由本人領取並在《勞動合同簽收表》上簽字。

5. 勞動合同須員工本人與公司簽訂。簽訂勞動合同時,員工應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並使用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一致的姓名。有

效身份證件不是居民身份證的,需在勞動合同書上註明有效證件名稱。本條款所涉證件均應提供相關證件影印件。

6. 勞動合同須經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簽章和員工本人簽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委託相關人員與員工簽訂。

7. 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崗位聘任書等專項協議作為勞動合同書的附件,與勞動合同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 經公司書面通知後,員工不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公司應及時書面通知其離崗,任何下屬機構和個人不得再安排其上崗。

第三條勞動合同的型別和期限

1. 勞動合同通常分為以下型別: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指公司與員工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指公司與員工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的生產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指公司與員工約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到生產工作任務完成日期為止的勞動合同;

(4)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指公司與員工約定以小時計酬,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周工作時間不超過24小時,薪酬支付週期不超過15日的勞動合同。

2. 公司新錄用的員工,原則上簽訂3年期限的勞動合同;3年合同期滿,雙方同意續訂合同的,再約定續簽的勞動合同期限。

3. 公司與員工訂立、續訂勞動合同時,員工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告知員工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如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 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但員工本人自願選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由員工本人書面簽字確認。

5. 公司與員工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經雙方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期限的,在原勞動合同基礎上延長勞動合同期限,不再另簽新的勞動合同。

6. 首次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應執行一定期限的試用期,試用期限按《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執行。勞動合同期限為3年的,試用期為6個月。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公司與同一員工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四條培訓協議、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

1. 公司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應事前與員工訂立服務期協議,對服務期限及其違約責任進行專門的約定。

本條中所稱專項培訓費用指公司出資的脫產或不脫產的專項培訓所發生的費用。

2. 公司發生的上述專項培訓事項應在員工資訊庫中反映。內容有:

(1)員工的姓名、部門職務;

(2)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培訓地點、培訓方式等;

(3)公司支付的培訓費用;

(4)財務部門的記賬憑證編號;

3. 與公司簽訂服務期協議的員工違反約定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或因員工過錯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應按協議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4. 公司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公司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員工經濟補償。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5.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公司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公司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1. 公司與員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2. 公司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及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勞動報酬。

3. 公司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

4. 公司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公司繼續履行。

5.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公司和員工各執乙份。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書或附件的相關內容:

(1)員工的工作地點、崗位(職務)、薪酬標準發生改變的;

(2)員工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住址等個人資訊發生改變的;

(3)其它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變更勞動合同的。

第六條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續訂

1.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 員工提出與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試用期內為3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3. 公司和員工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4. 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開具解除通知,並為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5. 勞動合同期滿前30天,人力資源部發出續簽審批表(見附件6),由部門負責人及人力資源部簽署是否同意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意見。

6.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動合同期滿後,公司不再與其續訂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滿前一年度的考核結果為e級的;

(2)請病、事假期滿仍不返崗的;

(3)勞動合同期滿前未正常履行崗位職責達到一年及以上的;

(4)不勝任工作的;

(5)公司認為不應續訂勞動合同的其它情形。

7. 公司擬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人力資源部將向員工發出《勞動合同續簽意向書》徵求員工意見。員工同意續訂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15個工作日內辦理勞動合同續訂手續;員工在規定時間內未做出答覆的或不同意續訂的,按其不再與公司續訂合同辦理。

8. 公司擬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10天,向員工送達終止通知,終止勞動合同後應為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9.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按國家的相關規定執行。

10. 勞動合同續訂/終止/解除通知一式兩份,公司、員工各執乙份;公司應及時將通知送達給員工,並保留相關送達證據。

第七條勞動合同的組織管理

1. 員工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由人力資源部負責。

2. 人力資源部應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臺帳,全面系統記錄勞動用工形式、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解除、續訂、終止等情況。

3. 公司對已經解除或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應至少儲存5年。

第八條勞務合同、服務協議

1. 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人員、內退人員或兼職、臨時用工人員簽訂勞務合同或服務協議。

2. 勞務合同、服務協議文字由公司提供,簽訂後雙方各執乙份,由人力資源部存檔保管。

3. 勞務合同、服務協議的期限視工作任務需要確定。

第九條其他

雙方出現勞動糾紛時,由人力資源部根據勞動合同與員工實際表現,代表公司處理勞動糾紛。

本管理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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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2 其他員工依據 勞動合同法 的有關規定執行。3.1.2.3 新聘員工首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3.1.3 以下人員可於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3.1.3.1 員工在本公司連續工齡十年以上 含十年 在再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員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1.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