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2021-03-04 09:48:05 字數 4576 閱讀 5545

3.3人力資源管理中心勞動關係專員職責:

3.3.1負責在新員工入職當天與新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於1個月內到勞動部門備案。

3.3.2負責新員工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辦理。

3.3.3負責合同到期員工《勞動合同續約申請表》的發放、跟蹤與**。

3.3.4負責公司員工勞動合同檔案的管理。

3.3.5負責離職員工勞動合同的解除、失業手續辦理。

3.3.6負責離職員工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封存手續的辦理。

3.3.7負責公司員工勞動合同資訊、社會保險資訊、住房公積金資訊的更新統計。

3.4人力資源管理中心負責人:負責對勞動關係專員工作的監督,負責對員工合同簽訂工作的審批。

3.5 所有勞動合同須經總裁或授權人批准後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生效。

4.1 勞動合同文字公司委託**人需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

4.2勞動合同文字由人力資源管理中心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擬訂和修改,分管領導審核總裁批准後使用。

4.3新員工須真實填寫《入職登記表》,使用欺詐手段(其中包括提供偽造或過期的離職證明、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學歷證明、健康證明、及其它《入職登記表》中應提供的應聘資訊)入職,公司視為重大違紀處理,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違約金。

員工應使用與本人身份證一致的姓名簽署勞動合同,員工所填住址應為本人有效聯絡位址,如位址變更應及時告知人力資源管理中心更正,否則由員工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4.4勞動合同作為新員工入職的要件,不簽訂勞動合同者不得入職。

4.5所有員工均須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4.5.1正式錄用員工入職前須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並及時提供辦理用工所須資料:

4.5.1.

1本市員工:失業證或檔案+10日內解除合同報告書,填寫《招用人員登記表》(人力資源管理中心領取),個人社會保險編號(青島地區),個人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勞動合同文字簽字(人力資源管理中心領取,一式兩份)。

4.5.1.

2外來員工:填寫《招用人員登記表》(人力資源管理中心領取),個人社會保險編號(青島地區),個人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勞動合同文字簽字(人力資源管理中心領取,一式兩份)。

4.5.1.3由於本人原因未能及時提供以上材料者,本人應提供書面說明,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4.5.2離退休人員和協保人員可簽訂《聘用協議》(人力資源管理中心領取)。

4.5.3臨時員工和非全日制用工人員簽訂《臨時用工協議》(人力資源管理中心領取)。

4.5.3.1因公司業務工作需要,須聘用臨時用工的,由用人單位填寫《臨時用工審批表》(後附),經分管領導、人力資源管理中心審核,人力資源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後錄用。

4.5.3.2臨時員工和非全日制員工應自上班之日起5日內與公司簽訂《臨時用工協議》。

4.5.3.3公司聘用臨時用工人員應以退養、退休、協保人員為主。

4.6 由於本人原因未能及時提供以上材料者,本人應提供書面說明且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在書面說明承諾的時間內(最長不超過2個月)仍未提供上述材料的,公司有權拒絕與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已經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有權解除,並不支付違約金。

4.7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合同種類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的生產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和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四類,具體簽訂類別由公司與員工在不違背《勞動合同法》情況下協商確定。

4.7.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4.7.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4.7.3 以完成一定的生產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自合同簽定之日起到生產工作任務完成日期為止的勞動合同。

4.7.4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小時計酬,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周工作時間不超過24小時,薪酬支付週期不超過15日的勞動協議。

4.8勞動合同期限。

4.8.1 2023年以後入司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簽約期限原則規定如下:

4.8.2 2023年1月1日以前已經簽訂勞動合同或其它用工協議的員工,合同期滿雙方同意續約的,合同期限原則上根據上表第二次簽約期限約定勞動合同期限。

4.8.3 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本人自願選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在《勞動合同續約申請表》(後附)申明。

4.8.4 例外情況:經個人申請和總裁批准後,可以採用協商約定勞動合同期限。

4.9試用期規定:

4.9.1新員工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

4.9.2新員工首次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期限見下表:

4.9.3試用期期間如員工提出因個人原因需要暫時中止勞動合同時,員工應填寫《勞動合同暫時中止協議書》(後附),經公司批准後執行,本協議書作為勞動合同附件,作為變更試用期依據。

4.9.4員工提前轉正須填寫《試用期員工提前轉正申請表》(後附),經本人申請,部門負責人批准後,交至人力資源管理中心,經人力資源中心負責人及分管領導審批後,報總裁批准後執行轉正工資標準。

5.1公司制度經員工學習並簽字認可後作為勞動合同文字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知會人力資源管理中心與工會共同協商制定,並採用公示的方法廣泛徵求員工意見(工會負責公示見證工作,公示時間不少於5天),制度擬定部門應填寫《某上市房地產集團規章制度審批表》(後附)並依照**所示流程進行審批。制度批准後作為周例會附件或通過專項培訓告知員工(員工須簽字確認),告知後的制度作為勞動合同文字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規章制度的審批表單和員工簽字認可檔案應由人力資源管理中心存檔)。

5.3合同期內員工提出合同變更,須填寫《員工勞動合同變更申請表》(後附)。經領導審批後變更勞動合同。

6.1人力資源管理中心勞動關係專員於員工合同期滿前2個月發放《勞動合同續約申請表》(後附),勞動合同到期員工須在收到《勞動合同續約申請表》15個工作日內填寫完畢,並交由人力資源管理中心簽收。員工愈期不交,勞動關係專員應督促其盡快辦理(須有員工本人書面簽收)。

合同到期前30天仍未辦理填寫該錶,視為放棄續簽勞動合同。

6.2勞動合同到期員工須提前30天與公司簽訂續約勞動合同。

6.3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需由員工本人在《勞動合同續約申請表》中申明,經公司批准後簽訂。

6.4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但本人選擇自願放棄的,應在《勞動合同續約申請表》中正式申明。

7.1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7.1.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7.1.2 自然年度內受一級處罰達2次的員工,或受一級處罰1次且情節嚴重者。

公司處罰實行年度累計制,年度3次四級處罰相當於1次**處罰,3次**處罰相當於1次二級處罰,3次二級處罰相當於1次一級處罰。

本制度中提及的員工處罰等級指員工違反公司獎罰制度及其它規章制度應受到的處罰等級。

7.1.3 違反公司保密制度或雙方簽訂的保密協議的。

7.1.4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1萬元以上(含1萬元)重大損失的。

7.1.5 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不能及時完成工作計畫的。或經公司提出改正要求,拒不改正的。

7.1.6 提供虛假應聘資料的。

7.1.7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1.8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1.9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7.1.10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7.1.11 符合7.

1.1-7.1.

7的情形的,由人力資源管理中心會同用人部門負責人向員工說明解除理由(須提供充足解聘理由且須留有面談書面證據),並向員工發出《公司解聘員工通知書》(後附)後,勞動合同即行解除;符合7.1.8-7.

1.10情形的,由人力資源管理中心會同用人部門負責人向員工說明解除理由,並向員工發出《公司解聘員工通知書》30日後,雙方勞動關係解除,或自《公司解聘員工通知書》同時額外支付30日工資,雙方勞動關係即時解除。

7.2 員工單方解除:試用期員工離職須提前3天向人力資源管理中心提出,填寫《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後附),正式員工離職須提前30天向人力資源管理中心提出,填寫《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後附)。

7.3 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7.4 離職工作交接:

7.4.1離職員工須積極配合工作交接。

離職員工離職審批批准後,離職員工應根據《離職手續辦理清單》(後附)所示專案及要求,積極配合所在部門負責人安排進行工作交接,並由企業管理中心和財務管理中心辦理辦公用品和財務賬目的結算。辦理完畢後《離職手續辦理清單》(後附)交由人力資源管理中心存檔。

7.4.2 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完畢,須將《離職手續辦理清單》交由人力資源管理中心存檔。

公司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向離職員工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登記簽收臺帳,並在15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手續(手續不全無法辦理者除外)。

7.4.3無正當理由未辦理交接手續擅自離職者,經公司領導和工會批准,按員工勞動合同身份證位址寄送限期返職通知書,通知發出5個工作日不與人力資源管理中心聯絡,按實際天數計算連續曠工,累計連續曠工15天以上者,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及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予以解除勞動合同,並將處理決定存入員工個人檔案。

7.4.4 雖已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雖已終止但未辦理交接手續者,因未辦理交接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公司的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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