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2021-03-03 23:15:50 字數 2553 閱讀 1632

3.1.2.2 其他員工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3.1.2.3 新聘員工首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

3.1.3 以下人員可於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3.1.3.1 員工在本公司連續工齡十年以上(含十年),在再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員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1.3.2 公司員工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簽訂勞動合同時,員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1.3.3 公司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1.3.4 連續兩次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者,在再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員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1.4 勞務協議有效期一般為一年(特別情況例外),新錄用的短期工,試用期為乙個月。

3.2 勞動合同續簽

3.2.1 非管理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由人力資源部通知員工本人及用人部門,確認是否續簽勞動合同。

3.2.3 管理人員及核心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前90日,由人力資源部通知員工本人及用人部門,確認是否續簽勞動合同。

3.2.3 對於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人力資源部應在上述確認日後兩個工作週內與其簽訂新的勞動合同,以確保勞動用工的連續和穩定。

3.2.4 續簽勞動合同時,原則上與原合同期限相同。

3.3 凡不願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原則上不予聘用。

3.4 勞動合同訂立的內容詳見勞動合同文字

4 勞動合同的鑑證

為避免出現無效勞動合同,加強勞動合同的管理,依法保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公司對所簽定的勞動合同進行鑑證。

5 勞動合同的管理

5.1 勞動合同的簽訂、鑑證、變更、終止(解除)等相關手續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和實施。

5.2 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由人力資源部留存乙份,員工本人乙份(離職時領取,離職手續齊備者交由本人保管乙份)。

5.3 勞動合同備案表、終止(解除)花名冊由人力資源部存檔。

6 勞動合同的續訂、終止、變更和解除

6.1 勞動合同續訂

人力資源部工作人員負責對員工勞動合同的管理,對勞動合同期限即將屆滿的,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方可再次續訂勞動合同。

6.2 勞動合同終止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6.2.1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當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

6.2.2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6.3 勞動合同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雙方協商同意,可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6.3.1 簽訂勞動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發生變化的;

6.3.2 簽訂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6.3.3 公司的工作任務和經營方向發生重大變化的。

6.4 勞動合同的解除

6.4.1 公司方提出勞動合同的解除

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由員工所在部門主管或負責人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6.4.1.1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

6.4.1.

1.1 員工在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上崗後經發現不符合崗位任職要求、不認同公司管理理念、招聘資料填寫不實或患慢性疾病、傳染性疾病、精神方面疾病等方面,難以適應崗位的);

6.4.1.1.2 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和公司規章制度的;

6.4.1.1.3 失職瀆職、營私舞弊,對本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6.4.1.1.4 被勞動教養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4.1.2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的下列情況出現的:

6.4.1.2.1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4.1.2.2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6.4.1.2.3 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6.4.2 員工方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員工離職管理細則》等規定執行。

6.4.3 其他符合國家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6.4.4 經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6.4.5 具體操作:

員工在《勞動合同》及《終止(解除)合同證明書》上簽字確認並畫押,人力資源部工作人員負責將解除合同的花名冊及上述文字同時交由部門主管確認簽字,單位負責人審核通過後方可辦理解除手續。

7 違約責任

7.1 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根據後果和責任大小,按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負責賠償。

7.2 由企業出資培訓的員工,在合同期未滿或違背《培訓協議》因個人原因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協議規定處理。簽訂保密或競業限制協議的,按協議約定處理。

7.3 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公司方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或者雙方約定履行違約責任。

8 勞動爭議調解和仲裁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可以向所在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 附則

9.1 本細則由人力資源部修訂並負責解釋。

9.2 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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