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定管理辦法

2021-03-04 09:45:22 字數 4922 閱讀 1934

北海鑫誠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北海鑫誠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 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進一步完善公司的勞動合同制度,規範公司勞動合同管理,根據國家、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勞動合同是公司與員工在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確定勞動關係的書面協議。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不受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表變動的影響,當事人雙方應當嚴格履行勞動合同。

第三條公司聘用離、退休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書。

第四條公司應當依法維護員工在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中的合法權益,監督公司勞動合同的履行,為員工提供有關勞動合同方面的指導和幫助。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五條公司招聘員工時,應當查驗新員工與其他任何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相關證明,了解新員工有關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工作經歷等資訊,擇優錄取;同時向新員工提供公司相關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等情況。員工有義務向公司告之本人真實情況。

第六條勞動合同採用書面形式,用中文書寫,雙方協商一致後簽字蓋章。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乙份。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條勞動合同由公司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制定,內容包括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六)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七)勞動紀律;

(八)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還包括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約定的條款。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本辦法、有關專項協議書及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應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公司按相關法律統一繳納社會勞動保險綱等相關費用,如本人已在其它地繳納,可以宣告申請自行繳納。

如聘用離、退休人員時,應在聘用合同明確約定國家離、退休人員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公司不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第八條對以下員工,應當與其約定服務期:

1、 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參加公司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

公司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2023年10月勞動部辦公廳發,勞辦發[1994]第322號)的檔案要求與員工約定服務期。公司出資對員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員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約定服務期內,公司可以要求員工支付該項培訓費用;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等分出資金額,以員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

如果公司為員工提供特殊培訓的,根據情況約定服務期限1-5年為限,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時,其實際服務期限應參照該規定予以折抵;同時如果服務期限和折抵方法有特別約定的,按特別約定處理。

2、競業限制的人員。

包括公司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及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第九條對公司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及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或保密條款,也可以單獨簽訂保密協議。

高階管理人員包括:對公司決策、經營、管理負有領導職責的人員,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地區經理、公司財務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責的人員。

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公司認為應當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公司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公司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員工經濟補償。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數額應當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並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的情況下由公司與員工協商確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本款規定的人員兩年內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第十條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後,建立員工名冊備查。

第三章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公司在招收新員工時與員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第十三條公司可與以下員工在首簽或續簽時,協商簽訂八年及以下期限的勞動合同:

1、在公司擔任中層以上職務的。

2、公司的核心專業人才,以及公司認為其在某一經營和管理領域對公司發展有至關重要作用的人才。

第十四條公司可與以下員工在首簽或續簽時,協商簽訂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期限的勞動合同:

1、公司服務滿二年的。

2、年度考核二年以上成績為優秀的。

第十五條公司可與以下員工在首簽或續簽時,協商簽訂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期限的勞動合同:

1、在公司服務一年以上(含一年)未滿兩年的。

2、新招聘的員工。

3、雖具備第十

三、十四、十五條的條件,但勞動合同期滿考核結果一般的。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十六條公司與員工自勞動合同依法簽訂後,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勞動合同自簽訂或約定的生效時間開始履行,期限屆滿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公司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員工支付勞動報酬。

第十八條公司應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如公司安排加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補休或向員工支付加班費。

第十九條公司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條公司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二十一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並採用書面形式,辦理變更手續:

1、 公司需轉產、調整生產任務,經雙方協商同意的;

2、 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政策已經修改或變更,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 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4、 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認為有必要的。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公司和員工各執乙份。

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中止履行:

1、 員工應徵入伍或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義務的;

2、 員工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的條件和可能,經雙方協商一致;

3、 法律、法規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中止情形消失,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三條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四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 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未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按實際所得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本人自己繳納,公司已發放給本人的除外);

4、對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異議後,經證實確有違反,公司不能合理解釋繼續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等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五條員工有下列情況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的,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4、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等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員工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1、公司招收錄用所支付的費用;

2、公司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科研、管理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六章勞動合同的續簽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即將期滿的員工由所在部門對其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簽依據之一。其所在部門應結合公司生產經營情況、人力資源開發規劃等提出對員工勞動合同的續簽意見;對於考核成績較差的,及崗位設定調整等視情況不再續簽勞動合同,並提前通知員工。

第二十八條如經雙方協商一致續簽勞動合同的,續簽手續應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內辦理,有特殊情況及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應根據本辦法有關勞動合同期限規定執行,有特殊情況及約定的除外。

第七章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和合同爭議的處理

第三十條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任何一方違約,都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第三十一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可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履行的勞動合同,當時的法律、法規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明確規定的,本辦法實施後,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繼續執行;當時的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中的未盡事宜,按國家、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附件:1、勞動合同書

2、北海鑫誠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聘用合同書

3、勞動合同簽訂、變更登記表

4、員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審批表

5、續訂(終止)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

6、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附件一:勞動合同書

編號勞動合同書

甲方(用人單位):北海鑫誠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

單位性質: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閣

單位位址:廣西北海市北海大道13號全景大廈三樓

聯絡人:

聯絡**:0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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