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專案合同管理辦法

2021-09-30 11:53:44 字數 4627 閱讀 6997

山東省公路建設(集團)****

第一章目的

第一條為規範山東省公路建設(集團)****(以下稱集團公司)工程專案的合同管理,防範與控制合同風險,做到簽約有約束、履行有監督、獎罰有依據,切實維護集團公司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適用範圍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以集團公司資質中標工程的各專案經理部,包括集團公司分公司的專案經理部,以及集團公司與其他單位合作的專案經理部。

上款規定的其他單位包括集團公司控(參)股的施工公司,以及沒有股權關係的其他工程合作單位,以下統稱合作單位。

第三章職責劃分

第三條集團公司負責專案合同的監督管理,集團公司合作單位、專案經理部負責專案合同的具體管理。

第四章簽訂合同

第四條專案經理部在簽訂合同之前,應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詳細情況。合同對方應具有以下條件:

(1)具有簽訂合同的資格,包括具有從事合同約定工作所需要的建築資質、勞務資質、安全生產條件、經驗、管理能力和實際業績等;

(2)具有簽訂合同的許可權;單位章程或其他公開的檔案資料規定簽訂此類合同必須由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機構決定、批准的,應有該機構的相應決議或批准檔案;

(3)資信狀況良好,具有履約能力;合同對方是自然人的,該自然人應具有良好的人品,並且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

第五條合同洽談過程中,對方要求給予質押、預付款、保證金等重大條件的,應謹慎決策,以防合同詐騙或遭受其他經濟損失。

第六條專案經理部對外簽訂合同應採用合同書的形式,情況緊急、條件受限而導致無法簽訂合同書的,可以採用其他書面合同形式,但在緊急情況或限制條件消除後,應盡快與對方補簽合同書。

第七條禁止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可履行性不確定的合同。

第八條專案經理部對外簽訂的合同應具有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款;其內容暫時參照知名出版社出版的《合同範本》對應合同型別的相應條款。集團公司制定示範文字後,可參照集團公司制定的示範文字執行。

第九條合作單位、專案經理部與合同對方的特別約定,應體現在合同條款上;無法或不宜在合同條款上體現的,應體現在其他書面資料中。

第十條合同文字應提交合作單位或專案經理部合同負責人審查,以保障合同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

第十一條合同正式簽訂應經過合作單位或專案經理部負責人的批准;合同涉及的事項屬於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權力機構的許可權的,還應提交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權力機構,並徵得其批准或授權。

第十二條簽訂合同時,應認真審查合同對方簽署人的資格。

對方當事人的簽字應是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本人的簽名;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委託代表人代簽的,應有書面授權委託書,而且授權委託書中已經列明該代表人具有簽訂本合同的許可權。合作單位、專案經理部應保留授權委託書原件,作為合同成立的證明資料留存。

法人單位的印章應是該單位經公安機關備案的公章或合同章,而且印章中的單位名稱應於法人單位名稱完全一致。跟法人的分支機構簽訂合同時,應有該法人單位的明確授權或事後追認。

第十三條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合同需要呈報國家審批機關或主管機關批准、備案的,合作單位、專案經理部應及時提請審批、辦理備案。

第十四條合作單位、專案經理部合同管理人員應建立合同台賬,詳細登記合同簽訂、履**況。

第五章履行監督

第十五條合同正式生效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第十六條合作單位、專案經理部應指定專人對合同的履**況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問題,負責監督履行的人員應及時向合同負責人匯報,合同負責人應指定專人協調處理,避免因處理不及時釀成訴訟糾紛。

第十八條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傳真、信函、通知、對賬單、會議紀要、變更協議、補充協議、索賠報告等資料應由合作單位或專案經理部合同管理人員集中保管。合同管理人員應對上述材料分類登記成冊,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結賬或進行其他交涉時可簽領上述資料。

第十九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合同標的物、檔案資料或進行合同付款時,應要求對方當事人出具正規收據或發票。對方是單位的,應加蓋單位印章;是自然人的,應有其本人的簽名。

第二十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方違約的,合同負責人應及時查明原因,並積極收集對方違約的證據;收集的證據應能充分證明對方違約的事實及程度。

證明對方違約需要公正第三方出具鑑定報告、公證書或其他資料的,合作單位、專案經理部應在對方違約後積極聘請公正第三方及時出具相應資料。

第二十一條專案經理部、合作單位的員工不得擅自在對方當事人出具的索賠報告、對賬單、催款通知單或其他書面資料上簽字、蓋章;確需確認的,須報本單位負責人批准。

第二十二條未經合作單位、專案經理部負責人的同意,合作單位、專案經理部人員不得擅自對法院的調查人員提供專案資料或資訊。

第二十三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發現並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中止履行,並及時書面上報合同負責人。合同負責人在知悉情況後,應立即向專案經理部負責人徵求意見,並上報單位負責人,共同決定下一步採取的措施: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合併、分立、改制,以及合作單位、專案經理部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合同負責人應與對方書面確認合同的履**況。

第二十五條對於履行完畢的合同,合同執行部門應向合同負責人提交合同履**況的工作報告。經合同負責人審查,合同的確已履行完畢且無其他遺留問題的,應連同合同、結算書以及一切往來文書、簽證、變更記錄、竣工驗收證書等資料裝訂成冊,送交本單位檔案室存檔;發現遺留問題的,應及時責令執行部門限期處理。

第二十六條專案經理部應把標的額在20萬以上的合同在簽訂後的15日內報集團公司財務部進行備案。針對上述合同的變更、補充及其他協議也應在簽訂後的15日內報集團公司財務部進行備案。解除上述合同的,應在合同解除後的5日內上報集團公司財務部。

合作單位、專案經理部不得為規避本條的規定,把應當簽訂乙個合同的事項,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同進行簽訂。

集團公司的其他制度對合同的備案有特別規定的,在不違背上述原則的前提下,應按照其他制度的特別規定執行。

第六章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二十七條合同履行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合作單位、專案經理部應努力克服,維護集團公司的誠實信用形象。

如實際履行或完全履行確有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合同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合理期限內主動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就合同變更、解除後的問題達成書面協議。

第二十八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請求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認真審查;同意變更、解除合同的,應積極要求對方按照合同約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合同變更、解除協議未生效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合作單位、專案經理部仍應積極履行,但雙方約定不再履行的除外,此時,合作單位、專案經理部應留存對方同意不再履行的書面證明資料。

第三十條變更、解除合同事關重大,合作單位、專案經理部必須謹慎處理;嚴禁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謀取私利、藉機報復、發洩私憤。

第三十一條嚴禁任何人員擅自傳播、紕漏未經合作單位、專案經理部權力機構批准公布的關於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資訊。

第三十二條合同未履行完畢,但合同雙方書面約定不再繼續履行的,合同執行部門應收集履行過程中的相關資料,做好合同結算工作。

第三十三條經審批、主管機關批准、備案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應報原機關批准、備案。

第七章日常管理

第三十四條專案經理部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由合同負責人統一管理,業務人員不得擅自攜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託書、空白合同出差。

第三十五條簽訂變更、補充協議時,應對原協議改動引起後果的處理做出明確規定。

第三十六條合作單位、專案經理部持有的全部合同應交單位合同管理員人員留存。其他部門需要影印合同的,必須徵得合同負責人的同意,由合同管理人員做好記錄工作。使用完畢的合同或合同影印件,應及時交還合同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合同管理人員、經辦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時,應把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等資料全部移交合同負責人;經單位合同負責人確認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合作單位、專案經理部合同負責人應督促上述人員做好移交工作。

第三十八條在對工程專案的考核中,合同簽訂、履行等狀況應占有一定分值;出現重大或多個訴訟糾紛的,應實行一票否決制,合作單位不得再對該專案進行獎勵。

上款規定的重大糾紛是指標的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訴訟糾紛;多個訴訟糾紛是指乙個考核年度內出現三個以上訴訟糾紛。

第八章糾紛的處理

第三十九條合作單位、專案經理部應當建立自己的合同糾紛處理程式,明確合同負責人。合同負責人應及時解決合同糾紛,避免造成訴訟糾紛。

第四十條以集團公司或集團公司專案經理部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合同雙方應在合同解決爭議的條款中約定,因合同的履行、解釋、效力以及其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均歸起訴時集團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但由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或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對集團公司更為有利的,可以約定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或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禁止將上述爭議約定歸合同對方當事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合作單位、專案經理部也可以將上述爭議約定提交對集團公司有利並實際存在的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第四十一條合同履行過程中遇到的糾紛,合作單位、專案經理部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與對方平等協商解決。合同雙方無法在短期內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見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合作單位、專案經理部可以起訴或申請仲裁。

第四十二條合作單位、專案經理部決定採用訴訟或仲裁程式處理糾紛,以及獲知對方當事人準備或已經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合同負責人應及時收集合同簽訂、履行以及糾紛產生過程中的書面資料,並與法律事務負責人協商,做好起訴、應訴準備。

第四十三條合作單位、專案經理部決定採用訴訟或仲裁程式處理合同糾紛的,應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內進行。超過訴訟時效的,應首先採取補救措施。

工程專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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