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施工管理辦法

2021-09-30 07:50:59 字數 5100 閱讀 8714

第一章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涉及專案參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是貫穿專案建設全過程的重要工程管理活動。為確保專案建設期間相關合同管理工作規範有序,根據專案管理特點及合同檔案規定,特制定本辦法,以明確相關合同管理工作程式和具體要求。本專案合同內容包括勘察設計合同、施工監理合同、施工合同以及材料和裝置採購合同等。

其中合同管理的重點內容是施工合同管理,主要管理內容包括: 計量與支付、工程變更、費用索賠、工程延期、**調整、違約處理等。

一、工程計量與支付

(一)工程計量

工程計量是根據合同檔案的有關規定,對承包人實際完成的質量合格的工程數量進行準確核定。作為本專案計量依據的合同檔案依次包括專用合同條款、專案專用技術規範、《建設工程國內招標檔案範本》中通用技術規範、《建築工程工程量清單計量規則》。上述檔案內容如有衝突,以排列在前的為準。

但如《建築工程預算定額》已綜合考慮某項工程內容,則不論上述合同檔案計量方法如何說明,對該工程專案一律不予計量。

1、計量的先決條件

(1)計量的專案必須符合合同檔案的規定。

計量的專案必須是:a、工程量清單所列的工程專案;或已批覆變更令的變更工程專案。

(2)經自檢和監理檢驗,質量達到合格工程標準。

《建築工程施工監理規範》條款規定:對實體質量合格,存在外觀質量缺陷但不影響使用和安全的工程,監理工程師可依據合同規定折減計量,並報專案辦批准。

(3)計量專案各項試驗檢測資料齊全有效。

開工審批、施工過程中的工序自檢資料、試驗資料及分項工程自評資料、監理工程師的抽檢驗評資料、中間交工證書等資料應齊全。

(4)符合安全和環保要求。

2、計量程式

承包人提出計量申請,應同時提供計量所需的一切詳細資料和必須的人員、裝置配合,駐地辦根據合同檔案的規定負責現場計量和審核。總監辦、專案辦對於計量數量有權更改或責令駐地辦進行複核計量。對地基基底處理、結構物基礎的基底處理及其他複雜、有爭議需要現場確認的專案,駐地辦或總監辦應會同專案辦、設計、承包人代表共同參加現場計量,並做好現場拍攝記錄。

3、計量審核時限

各級機構的合同管理工程師應本著嚴謹、科學的態度審查工程計量,做到不超計、不重計、不漏計。計量審核時限要求為:駐地辦 5 天,總監辦 3 天,專案辦 3 天。

承包人、駐地辦和總監辦設專職計量或合同管理工程師負責計量資料的簽審和傳遞工作,駐地辦、總監辦對於計量資料或計量證書的簽審實行內部專人傳遞,在規定的時限內簽審完畢後通知承包人。

(二)費用支付

1、期中支付

為加快工程計量與支付工作,縮短審批週期,承包人在提交每期工程計量申請的同時,可同步提出期中支付申請。總監辦在審批完成當期計量證書後,依據核定的計量數量和合同單價,以及相應的增加或扣減款額的合同規定(如開工預付款、材料預付款、質保金、材料調差、違約金等款額支付或扣回),對承包人提交的期中支付申請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後簽發支付證書並報管理處、專案辦核批。

2、最終支付

承包人提交最終支付申請的條件如下:

(1)全部遺留工程或缺陷工程均已完成且達到合同的要求,並獲得監理工程師簽發的《工程缺陷責任終止證書》。

(2)有關合同方面的遺留事宜(如:費用索賠、工程變更、**調整、期中支付中有爭議而未解決的問題等)均已與專案辦協商得到一致,並按合同規定辦理了最終結算清單等有關手續。

(3)竣工圖及有關竣工資料已按合同規定全部完成,並得到監理工程師的確認。

(4)對合同期間所有支付的款項進行了全面清理,對所需的支付憑證進行了必要的補充與完善。總監辦對承包人提交的最終支付申請進行審核後,簽發最終支付證書並報專案辦核批。最終支付證書的金額應以專案辦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和審計單位審計確認後的最終金額為準。

二、工程變更

本節工程變更內容僅指承包人提交變更申報單形式的工程變更管理辦法。對於工程設計變更,按建設部《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07號令)《貴州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一般工程設計變更按照設計方發出設計變更通知單、專案辦審核簽批給總監辦、總監辦按合同規定下達工程變更令的流程進行管理。

(一)工程變更的分類

根據工程變更的投資規模、批准程式及省建設廳的有關規定,本專案的工程變更分為:

a.一般變更,指變更增加費用小於或等於 5 萬元;

b.較大變更,指變更增加費用大於 5 萬元小於或等於 100 萬元的變更;

c.重大變更,指變更增加費用大於 100 萬元的變更。

(二)工程變更的內容

1、增加或減少合同中的任何工程的數量;

2、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單項工程;

3、改變合同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質、質量或種類;

4、改變本工程任何部分的高程、線形、位置和尺寸;

5、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種類的附加工作(根據合同規定需額外單獨計價的工作);

6、改變本工程任何分項工程規定的施工順序或時間安排。

(三)工程變更的程式

1、首先由承包人提出變更意向(必須書面申報),闡述變更理由,說明變更主要內容及對進度、外觀、質量、費用的影響;同時應附擬變更工程的圖紙、計算資料和變更的工程量估價清單等附件。變更意向函件由承包人行文報駐地辦,抄送總監辦、設計代表處和專案辦。

2、駐地辦進行初步核查,對於符合變更條件的一般變更,則召集總監辦、專案辦、設計、施工各方代表現場核查,確定變更原則,並形成四方會議紀要;如需設計代表根據四方會紀要的要求出具變更設計圖紙的,由設計代表在規定時限內完成並送交駐地辦**承包人。對於較大、重大變更的專案,管理處、設計代表處可根據各自工作許可權報請上級機構(專案辦、設計單位)派員參加現場四方會議,其中估值超過 20 萬元的變更專案,駐地辦應通知副局長、專案辦及專案辦工程技術處派員參加現場四方會議;估值超過 50 萬元的變更專案,管理處應通知專案辦總工或局長參加現場四方會議。

3、估值屬一般變更或較大變更的專案,經四方現場核實後可先行施工;屬重大變更的專案,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予以實施,但涉及施工安全或其它特殊緊急情況的,承包人可在駐地辦指令同意後予以施工。

4、工程變更基本實施完成後,承包人應及時進行變更正式申報,申報資料必須包括工程變更申清單、變更工程量清單、四方會議紀要(後續附上變更核查紀要)、變更設計圖或現場量測圖、原始資料記錄、工程量計算資料、單價分析表等;重點部位、隱蔽工程的工程變更,必須提供相關的施工**或錄影資料。駐地辦應及時對變更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和簽證。

5、變更申報資料送至總監辦後,總監辦組織專案辦、總監辦、設計、承包人四方有關人員現場核實,確定變更實體工程量,並形成變更核查紀要,作為變更申報補充附件。

6、變更申報資料經總監辦、設計代表、管理處逐級審核簽署意見後,送至專案辦工程技處,工程技術處複審並形成審查意見後報專案辦主任辦公會審定。

7、一般變更由專案辦分管副主任簽批;較大變更由專案辦、副局長簽批;重大變更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後由局長簽批。

8、按照省建設廳和專案工程變更審批許可權的相關規定,變更申報單逐級審核並簽批後,由總監辦下達工程變更令。

(四)工程變更紀要的要求

工程變更四方會議紀要必須說明變更專案的樁號、部位、範圍、原設計情況、現場核查情況、變更的理由和依據的合同條款等,同時須附有相應變更設計圖或現場量測圖和原始資料記錄。現場各方代表除在紀要上簽名外,還須在草圖和原始記錄上簽字確認。變更核查紀要應在四方會議紀要的基礎上,詳細列明現場核驗的所有變更工程量的相應清單細目號和工程數量。

四方會議紀要應按其變更時間分合同段進行編號,變更核查紀要及工程變更申請單應與之相對應。

(五)工程變更估價原則

1、如果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單中含有變更工程細目,則應採用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單中的此細目單價。

2、如果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單中不含變更工程的細目,但有類似工程細目,則可在合理範圍內參照此細目單價或由此細目單價核算變更工程的細目單價。

3、如果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單中不含變更工程細目,而其他合同段工程量清單中含有,則可採用全線同一細目或類似細目單價的各合同段加權平均值作為本合同段該細目變更單價。

4、如果本專案所有合同段的工程量清單中均不含變更工程的細目,可按照成本加利潤的原則,由監理工程師合理計算此細目的單價,並報專案辦批准。

5、工程缺陷責任期內發生變更專案的單價採用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單單價或依據施工期的變更作價原則確定。

(六)工程變更審核時限

1.承包人申報時限:一般變更、較大變更須在工程變更基本實施完成後 7 天內正式申報;重大變更須在形成四方會議紀要並收到相應變更設計圖紙(如有)後 10 天內正式申報。

2.設計代表出圖時限:一般、較大變更在四方會議紀要簽定後 5 天內出具變更設計圖,重大變更設計圖在 10 天內出具。

3.駐地辦審查時限:在接到變更申報單後 5 天內簽署審查意見。

4.總監辦審查時限:在接到變更申報單後 10 天內組織四方代表現場核實變更工程量並形成會議紀要,在組織變更核查後 5 天內簽署審查意見。

5.設計代表審查時限:在接到變更申報單後 5 天內簽署審查意見。

6.專案辦審查時限:在接到變更申報單後 5 天內簽署審查意見。

7.專案辦複審時限:專案辦工程處在接到變更申報單後 10 天內簽署審核意見,並提交局長辦公會審議。局長辦公會審議後一般及較大工程變更可直接批覆,重大變更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8.下達變更令時限:總監辦在接到專案辦批覆後在 3 天內下達工程變更令。

三、費用索賠

索賠是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一方因對方不履行施工合同所設定的義務而遭受損失時,向對方提出的索賠要求,這是合同價款以外的費用。在專案實施過程中,應通過有效的合同管理盡力避免由於專案辦和監理工程師的責任引起的費用索賠事件,對難以預見的索賠事件發生後必須嚴格按費用索賠管理程式審批。

1、索賠意向通知:當索賠事件發生後,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的 28 天內,向駐地辦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並抄送總監辦和專案辦。

2、提交索賠證明資料和帳單: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後 28 天內,向駐地辦提交正式索賠通知書及索賠證明資料和賬單。承包人需認真準備和記錄索賠的論證資料,特別是保持完善詳細的工程記錄、儲存好與工程施工有關的全部檔案資料。

3、提交索賠檔案: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後 28 天內,承包人應遞交最終索賠通知書,即詳細的索賠檔案,包括索賠意向通知書、索賠申請表、索賠損失計算清單、索賠報告、詳細計算書與必要的記錄、證明材料。駐地辦受理索賠申請後,對索賠事件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基本處理意見,將索賠檔案提交給總監辦,同時將乙份副本提交專案辦。

當總監辦接到駐地辦提交的索賠檔案後,總監辦認為確有索賠必要時,組織專案辦、駐地辦會同承包人進行談判協商,如確認索賠成立,形成索賠談判會議紀要。承包人的索賠申請書逐級審核並經專案辦批准後,由總監辦簽發索賠審批表。對於承包人在施工期間可能使用的地方道路,各管理處、總監辦或駐地辦均應在使用前進行全程攝像,以證明施工前相關公路的現有路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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