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用電管理辦法

2021-09-30 07:50:59 字數 4345 閱讀 5928

葛洲壩集團基礎公司大崗山深部基礎處理工程專案

施工用電管理規定(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葛洲壩集團基礎公司大崗山深部基礎處理工程專案(以下簡稱專案部)施工現場的用電管理,確保施工用電安全、節約、暢通、有序的進行,做到計畫用電、節約用電、安全用電,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專案部所屬各單位的施工現場用電管理。

第二章用電管理部門及用電單位職責

第三條專案部工程管理部是專案部供電管理部門,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用電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1、負責組織各單位供電線路的總體布置和各用電單位的報裝、移裝方案審批。

2、負責組織現場高壓電線路及相關電氣裝置線路的安裝、拆除、轉移、驗收。

3、負責專案部所屬供電裝置供電負荷及供電裝置合理調配。

4、施工現場需要進行線路調整、安裝、拆除、搭火、換線等工作,由作業隊提前2天向工程管理部提出停電時間及範圍,徵得專案部領導和工程管理部同意後方可進行實施(特殊情況以**形式通知專案部領導及相關部門)。

5、負責組織協調與業主、電力公司有關施工用電的相關事宜。

6、專案部所轄或外單位使用者需接入專案部電網時,都必須進行用電報裝。

7、凡在專案部所轄的各使用者都必須在工程管理部登記,由工程管理部組織核查後方可用電。

8、新裝單位、增容,必須由用電單位填寫《用電報裝表》(附表一)的**報經專案部工程管理部,標明用電電表錶號、用電負荷、地點,經工程管理部審核驗收,符合用電安全管理規定後方可入網搭火。

9、負責日常對各用電單位用電情況的巡查,對發現的違反本規定或相關檔案的問題提出整改,督促用電單位執行,並對整改情況驗收。對發現的問題和整改的情況按本規定的相關內容予以罰款。

第四條專案部安環部是專案部用電安全管理單位,主要負責現場的用電安全,具體職責如下:

1、負責審定施工現場各用電單位的線路布置,並對各使用單位用電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2、督促各作業隊對現場用電故障的恢復工作。

3、凡在專案部所轄電網搭火的使用者,遵循「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必須遵守專案部用電管理規程,確保用電安全。

第五條專案部計畫合同部是專案部用電計量管理單位,主要負責定期抄表及電量核算,具體職責如下:

1、負責專案部現場施工用電的抄表工作,抄表時間為每月19日。

2、負責對各施工作業隊的電量的核定,並與各施工作業隊辦理施工用電結算手續,各作業隊簽字確定。

第六條各作業隊是專案部用電執行及維護單位,具體負責專案部各施工部位的用電管理工作,其職責如下:

1、對施工現場用電線路的總體布置、用電報裝、移裝方案提出申請。

2、對審批後的用電報裝、移裝方案組織實施。

3、負責落實專案部對下每月用電量的確認工作。

4、對施工現場用電裝置線路進行保養,對故障進行排除、搶修。

5、全力配合專案部各用電管理部門的工作。

第三章施工現場用電規定

第七條各施工用電單位應服從專案部工程管理部的統一管理,嚴格執行本辦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各施工隊所需的搭火點須報專案部工程管理部批准並服從安排。

第九條各使用單位需報裝、移裝用電線路時,必須向專案部工程管理部填報《用電報裝表》(附表一)及用電線路施工方案,經主管領導、工程管理部等部門審訂後,由各用電單位電工負責搭火。報裝搭接所需相關材料如計量箱、配電箱、漏電保護器等由各用電單位負責提供(購買),該部分材料產權看護責任屬報裝單位,費用由報裝單位承擔。

第一十條專案部原則上不轉供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專案部以外第三方轉接供用電,一經發現專案部將嚴肅處理。

第一十一條各高、低壓線路安裝完畢後,未經專案部相關部門驗收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一十二條任何施工用電裝置必須實行**漏電開關保護,各級漏電開關的額定電流、額定動作電流、額定動作時間必須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一十三條配電裝置必須執行一機一閘一漏電開關控制保護的規定,嚴禁一閘或一漏電開關控制或保護多台用電裝置(包括連線電氣器具的插座)。

第一十四條各種開關、控制、保護等電器必須安裝在有門鎖的配電箱內,並有防雨措施。

第一十五條施工現場配電箱安裝高度不小於1.3公尺,移動式開關箱的高度不小於0.6公尺(箱底至地面、樓面或腳手架走道板),控制、保護固定安裝裝置的配電箱、開關箱與裝置的水平距離不得大於3公尺。

配電箱(開關箱)安裝必須牢固,嚴禁放在地(樓)面及腳手架走道板上。

第一十六條配電箱內的開關、控制、保護等電器必須完好無損,可動部分靈活,箱內電器接線整齊,無外露導電部分,進出線必須從箱底或側面進出,電纜線路進出位置應加塑料護套保護。

第一十七條變壓器及其低壓側配電盤必須有圍欄,並懸掛「高壓危險、高壓止步」等安全警示標誌。施工現場的變壓器頂部要有防護棚;空氣開關出線端應固定在配電盤構架上,並掛上標識(使用者、電壓等)。

第一十八條值班人員發現執行中的變壓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用變壓器,但在停用前盡可能先轉移負荷或投入備用變壓器,並通知相關部門用電單位做好停電準備。

1、內部響聲很大,很不均勻,有裂炸聲;

2、正常冷卻條件下,溫度不正常且不斷上公升;

3、油枕或防爆管噴油;

4、漏油致使油麵降落低於油位計最低限度;

5、油變色過甚,出現炭質;

6、套管有嚴重的破損和放電現象;

7、其它現場規程規定者。

第一十九條變壓器開關因後備保護動作跳閘時,除檢查變壓器及母線有無故障外,還應檢查出線開關保護是否有動作,如有保護動作跳閘時,應拉開此線路開關試送變壓器;如保護均未動作,應拉開所有線路開關,然後試送變壓器。

第二十條變壓器開關因主保護(差動、瓦斯、速斷)動作跳閘時,必須查明原因消除故障後方可送電,如明顯確定屬誤動可以試送一次。

第二十一條用電單位搭接處為產權分界點,用電計量裝置應當安裝在供電設施與受電設施間的產權分界點鄰近處,分界點以下部位線路、裝置由用電單位負責維護,分界點以上至10kv高壓端由用電各方共同負責維護,用電各方分攤相關費用。

第二十二條產權分界處以下部位供電線路、裝置屬用電單位承擔安全責任及安全保證措施。

第二十三條因用電單位的部位發生電氣事故,引起其它相鄰、相連裝置、線路等損壞,由該用電單位承擔一切損失及修復費用。

第二十四條根據申報施工用電使用容量,工程管理部現場確定計量裝置的安裝位置、倍率和配備線路保護開關,以滿足施工用電質量要求,確保電表的正常運轉,計量裝置所用材料費用由用電單位承擔。

第四章用電計量收費

第二十五條各作業隊原則上均需對次本隊用電裝表計量以便確認用電電量,且所裝電表必須上鎖,鑰匙交由專案部計畫合同部。

第二十六條工程管理部對每塊施工用電電表建立表卡(附表二),每月十九日計畫合同部會同各施工作業隊到用電部位抄表,請各用電單位安排人員現場確認並在表卡上簽字,通知後未安排人員現場確認視為用電單位認同計畫合同部抄表人員的抄表資料。每月二十日各單位用電管理人員到計畫合同部核算彙總電量,逾期不予確認電量的用電單位其所用電量以計畫合同部抄表資料為準,由此產生的電費糾紛問題全部由用電單位承擔。

第二十七條計畫合同部根據每月用電計量裝置記錄,向用電方計收電費,計量裝置安裝後或計量裝置需拆除移位時,應及時通知計畫合同部雙方確認用電量,便於以後電費核算,避免發生電費結算糾紛。

第二十八條施工用電**統一按相關檔案實施。變壓器和低壓線路電損情況按相關檔案處理。

第二十九條各作業隊在確定電表讀數後即須在當月用電結算中簽字確定。

第三十條計畫合同部每月二十日將當月用電電量及費用報專案部領導審核,確認用電量後按月向用電單位扣除用電費用。

第五章違章處罰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私接電源,若專案部各部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有竊電等違反用電計量的行為或由其它單位舉報,一經查實,無論任何理由,專案部按其最大用電量外加20%損耗計量並處於10000元罰款,舉報單位獎勵5000元。

第三十二條各施工作業隊從供電段接出均需安裝合格電表,任何單位個人不得私自改裝電表計量,各隊伍對於其他隊伍的電表有監督權力,發現問題須及時舉報,不裝電表或電表查實屬不合格電表的施工隊,視為存在竊電行為,按其最大用電量外加20%損耗計量並處於10000元罰款,舉報單位獎勵5000元。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向專案部以外第三方轉接供用電,一經發現按其最大用電量外加20%損耗計量的十倍懲罰性收取電費,並承擔由此帶來的一切損失及罰款。

第三十四條在電費抄表過程中,原則上不得出現用電方計量總數小於供電方總用電量。若出現,經查實屬電力公司失誤時,由專案部負責協商解決;屬正常損耗時,由各用電單位分攤;屬用電方電表問題時,按其用電裝置最大用電量計;屬改裝電表或電表不合格時,按其最大用電量外加20%損耗計量的十倍懲罰性收取電費。

第三十五條用電單位的部位發生短路和電氣安全等事故,引起其它相鄰、相連裝置、線路等損壞,工程管理部將會同安環部對發生事故停電影響的時間、範圍,損失進行1000至2000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工程管理部負責解釋。

附表一:用電報裝表

附表二:施工供電電表卡

附表一:

用電報裝表

附表二:

施工供電電表卡

第 1 頁

施工供電電表卡

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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