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用電管理辦法

2021-09-30 11:41:26 字數 4986 閱讀 5754

***工程施工用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為加強***工程施工用電管理,維護工地施工現場的供、用電秩序,使所有的工程參建單位安全、經濟、合理用電,降低電能損耗、減少浪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供用電監督管理辦法》及《使用者檢查管理辦法》之規定,結合***工程工地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指的施工用電包括***工程工地現場的一切施工生產用電和生活用電。

第二條 ***公司工程管理部對***工程工地的施工用電實行統一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工程工地範圍(以下簡稱施工區)的所有用電單位及個人(以下簡稱使用者)。

第二章供、用電管理機構和職責

***公司工程管理部為***工程的施工供、用電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施工區的供、用電管理由***公司委託的專門用電管理部門(變電所)負責實施。

***公司工程管理部的管理職責:

(一)貫徹國家及上級(電力)管理部門有關電力**和使用管理的政策、條例和法規,執行國家及電力行業技術規範、標準;

(二)根據***工程施工區的實際,制定適合本公司的施工用電管理辦法;

(三)負責施工區施工供電系統的規劃、審查、報批和供電設施的建設,並根據工程建設需要進行改造、更新;

(四)負責對施工區供電設施作業電工和承裝(修、試)單位的資格審查;

(五)負責對施工區供、用電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用電申請和用電計畫的審批,與使用者簽訂供用電協議;

(七)協調處理供、用電糾紛,維護供、用電正常秩序;

(八)查處危害供、用電安全和非法侵占電能的行為。

用電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責:

(一) 依據公司的委託授權和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國家及電力行業技術規範、標準和有關規定,負責***施工區的供、用電管理工作;

(二) 負責施工區供電系統及供電設施的執行管理和日常維護工作,根據工程建設需要提出對供電系統及供電設施的改造、更新建議;

(三) 負責使用者用電申請、用電計畫的受理、審核、報批;

(四) 負責為使用者分配供電接入,設定用電計量和供電保護裝置,向使用者提供電力供給;

(五) 負責對施工用電線路、配電設施作業電工和承裝(修、試)單位的資格檢查;

(六) 負責對使用者進行用電檢查,查處違法、違章用電和竊電行為;

(七) 負責用電計量與電費收繳工作;

(八) 負責配備滿足數量和資格要求的用電檢查和電氣操作、維護管理人員,以及必要的管理裝備。

第三章供電方式和電力設施

***工程施工區提供的施工電源為:

(一)電源額定頻率:交流50赫茲。

(二)電源額定電壓:

1、低壓供電:單相為220伏,三相為380伏;

2、高壓供電:10千伏。

使用者需要的電壓等級不在上列範圍時,應自行採取變壓措施解決。

使用者單相用電裝置總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採用低壓220伏供電。但有單台裝置容量超過1千瓦的單相電焊機、換流裝置時,使用者必須採取有效的技術措施以消除對電能質量影響,否則應改為其他方式供電。

使用者用電裝置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變壓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採用低壓三相四線制供電,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高壓供電。

使用者用電裝置容量在100千瓦以上,應採用高壓供電。若使用者用電裝置為低壓等級,則採取配備使用者專用變壓器供電。

使用者有重要負荷需要設立備用電源,備用電源由使用者自行解決。使用者設立自備電源,必需配置及制定相應的保安措施,報經用電管理部門審查,***公司工程管理部核准。

使用者自備電源不得與工地施工電源併網執行。

對短期工程施工、工地臨時居住區等短期用電使用者,可供給臨時用電。臨時用電期限除經***公司工程管理部准許外,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逾期不辦理延期或長期正式用電手續的,用電管理部門有權終止供電。

使用臨時用電的使用者不得向外轉供電,也不得轉讓給其它使用者,用電管理部門也不受理其變更用電事宜。如需要改為正式使用者,應按新使用者辦理用電手續。

因搶險救災需要緊急供電時,用電管理部門應迅速組織力量,架設臨時電源供電。架設臨時電源所需的工程費用和應付的電費,由用電管理部門向***公司工程管理部申請核銷。

使用者不得自行轉供電。在工地公用供電設施未能到達的地域,用電管理部門經與該區域有供電能力的直供使用者協商,可採用委託方式向其附近的使用者轉供電力。被轉供電使用者應視同施工用電的直供使用者,與直供使用者享有同樣的用電權利,其一切用電事宜按直供使用者的規定辦理。

為保障用電安全,便於管理,使用者應將重要負荷與非重要負荷、生產用電與生活區用電分開配電。

***公司工程管理部根據工程建設需要負責施工區電力系統規劃和供電設施建設,用電管理部門負責執行、維護、管理工作。

施工區供電設施、受電設施的設計、施工、試驗和執行,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施工區電力線路的走向和供、配電設施設定,應當滿足工程施工總體布置、場地規劃和施工用電的要求。

為便於統一管理,施工區所有10kv供電線路及變、配電設施全部由用電管理部門負責執行、維護和管理。

高壓使用者以供電線路分接向使用者饋電的高壓開關(專線供電使用者以施工配電所內的配電開關)的出線介面為分界點,其中高壓供電線路上跌落開關以下為用電方負責維護,跌落以上部分及跌落開關本體為用電管理部門負責維護;低壓使用者自變壓器低壓側饋電開關下端介面為分界點。分界點以後的受電設施由使用者按照***公司工程管理部批准的受電工程方案建設,產權屬使用者,其電源接裝、維護、管理由使用者自行負責。

工地公用低壓供電和照明設施由用電管理部門負責維護管理。

使用者新裝、增裝或改裝受電工程的設計安裝、試驗與執行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或電力行業標準,以及有關的規定和技術規程。

因工程建設需要,必須對已建成的供、受電設施進行遷移、改造或者採取防護措施時,由用電管理部門或與產權使用者協商處理。

在電力設施上發生事故引起的相關責任,按電力設施產權歸屬確定。但產權所有者不承擔受害者因違反安全或其他規章制度,擅自進入電力設施非安全區域內而發生事故引起的相關責任,以及在委託維護的電力設施上,因**方維護不當所發生事故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四章用電管理與檢查監督

施工區電力**和使用實行安全用電、節約用電、計畫用電的管理原則。供電管理部門和使用者應當遵守國家及公司有關供、 用電的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電、節約用電、計畫用電工作。

用電管理部門負責***工程施工區所有使用者的用電申請、報裝接電手續辦理工作,工作內容包括用電申請書的受理、審核、供電條件的勘察、供電方案的確定及有關費用的收取。

申請新裝用電、臨時用電,增加用電、變更用電和終止用電,應依照規定的程式辦理手續。

用電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用電原因、用電地點、用電性質、電壓等級、用電負荷(容量)、用電裝置清單(包括特性資料)及用電規劃(主要用電時段)等。

使用者在新裝用電和增加用電的供電方案經審批後,應根據確定的供電方案進行受電工程設計,並按有關規定向用電管理部門交納計量裝置費用和供配電工程設施建設攤銷費用。

生活用電的計量裝置及相關費用由使用者負擔。

供電方案的有效期,是指從供電方案正式通知書發出之日起至交納供電貼費日為止。高壓供電方案的有效期為3個月,低壓供電方案的有效期為1個月,逾期登出。

***公司工程管理部和使用者在正式供電前,應根據使用者用電需求、施工區的供電能力以及辦理用電申請時雙方己認可或協商一致的事項,簽訂供用電協議(合同)。用電管理部門依照供用電協議(合同)的確定條款、要求,按規定程式辦理用電手續和安排供電。

使用者需變更用電時,應事先提出申請,並持有效證明檔案,到用電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用電管理部門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變更用電:

1、改變供電電壓等級

2、改變用電類別

3、改變合同約定的用電容量

4、遷移用電裝置或計量裝置

5、暫時停止全部或部分用電裝置

6、改變使用者的名稱或變更用電單位

使用者連續3個月不用電,也不申請辦理暫停用電手續者,用電管理部門可以銷戶終止其用電。使用者重新用電時,需按新裝用電辦理。

用電管理部門在供電正常的情況下,應連續向使用者供電,不得隨意中斷。因供電設施檢修,需要限電或者使用者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用電管理部門事先應通知使用者。

使用者用電不得危害和擾亂供、用電秩序。對危害供、用電安全和擾亂供、用電秩序的,用電管理部門有權制止,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使用者不得有下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及擾亂用電秩序的行為:

1、擅自改變用電類別;

2、擅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

3、擅自超過計畫分配的用電指標、時段用電;

4、擅自使用已經在用電管理部門辦理暫停使用手續的電力裝置,或者擅自啟用已經被用電管理部門查封的電力裝置;

5、擅自遷移、更改或者擅自操作用電管理部門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控制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用電管理部門排程的使用者受電裝置

6、未經許可,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擴大用電範圍或者將自備電源擅自併網。

7、使用不合格、嚴重損壞或可能危及人員安全的電線、電纜及用電裝置。

禁止竊電行為。竊電行為包括:

1、在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

2、繞越用電管理部門設定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

3、偽造或者開啟法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或用電管理部門)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

4、故意損壞用電計量裝置;

5、故意使用電計量裝置不准或者失效;

6、採用其他方法竊電。

用電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對施工區的使用者用電情況進行檢查,以強化用電管理。使用者應接受用電檢查並為用電檢查提供方便,用電檢查的內容包括:

1、使用者用電裝置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和電氣裝置執行安全狀況;

2、使用者的用電安全措施和反事故措施、事故預想等;

3、使用者電氣作業電工的資格,電氣作業安全狀況及作業安全保障措施;

4、使用者執行計畫用電、節約用電的情況;

5、受電端的電能質量狀況;

6、違章用電和竊電行為;

7、自備電源使用及安全狀況。

用電檢查的主要範圍是使用者受電裝置。但被檢查的使用者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檢查的範圍可延伸至相應目標所在處:

1、有自備電源裝置的。

2、有二次變壓裝置的。

3、有違章現象需延伸檢查的。

4、發生影響電力系統事故需作調查的。

5、使用者要求幫助檢查的。

用電檢查人員有權定期或不定期對使用者進行用電檢查。使用者應對其用電裝置的安全負完全責任,用電檢查人員不承擔因被檢查裝置不安全所引起的任何直接和間接損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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