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用工管理制度

2021-09-29 08:41:44 字數 3819 閱讀 9281

集團****勞動用工管理制度

(討論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勞動用工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上海****(集團)總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及其全體員工。

第二章人力資源規劃

第三條根據人均銷售收入和人均企業增加值,按著「以產定人、以崗定人」的原則確定人員總量。

第四條集團公司人力資源實行集團化管理,堅持「量出為入,嚴把入口」的原則;對控股公司實行強制性的管理,對參股公司實行指導性管理,對改制單位實行協調服務性管理。

第五條集團公司不斷加強人力資源管理,建立三支隊伍發展目標,不斷優化人力資源結構,提高員工隊伍綜合素質。

第六條集團公司勞動用工管理全面適應投資主體多元化、產品經營專業化、市場區域化,採取 「人才招聘市場化,勞動用工本地化」的新機制。

第七條人員總量分為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專門技能人員,三支隊伍共同協調發展。

第八條經營管理人員:在經營管理崗位上運用經營管理、系統工程、工程技術理論知識和方法對人、才、物、資訊的資源進行控制、調配、管理的人員。

第九條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產品設計開發、製造工藝技術設計、為科研生產提供技術保障服務的基礎技術的人員(科研設計、工藝技術、基礎技術)。

第十條專門技能人員:從事工業生產和科研試製中的產品加工、產品製造、裝配、除錯、試驗、裝置維修人員及輔助人員。

第十一條人員的配比結構:

一、按崗位分類,管理人員不超過10%,技術人員不低於20%,專門技能人員60%左右,營銷人員10%左右;

二、按學歷分類:管理人員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達到50%以上,專門技能人員大專或相當於大專學歷達到50%以上;

三、按專業技術職稱分類:取得專業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達到70%以上。

第十二條根據人力資源規劃和年度經營計畫確定人力資源招聘與配置計畫。各分、子公司每年填寫《招聘需求計畫表》(附表一),上報用人計畫(包括當地招聘用工)。

第十三條需增補用人計畫的,各分、子公司遞交人員增補報告,上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報請總集團公司批准後,下達增補計畫。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增加用人。

第三章員工招聘

第十四條員工招聘種類分為:新招聘大中專畢業生、調入有工作經驗人員和招工人員。

第十五條新招聘大中專畢業生按雙向選擇的原則簽訂就業協議。畢業後及時辦理就職手續,並交納以下證件:

一、畢業證、派遣證、身份證和戶口準遷證等相關證件(原件核對後發還,影印件留存);

二、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指定醫院的合格體檢表;

三、本人最近一寸證件**2張。

第十六條新招聘大中專畢業生需改派的,改派後再辦理就職手續。

第十七條新招聘大中專畢業生應及時辦理學籍檔案的轉入手續,因檔案未及時轉入產生的後果,集團公司不負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經面試甄選合格後的應聘員工,未於通知時間、地點辦理報到手續者,視為拒絕接受本公司聘用,該通知失去效力。

第十九條員工調入須填寫《員工調入審批表》(附表二),批准後,提供以下材料、證件,並經上級勞動、人事部門審批後方可辦理員工就職手續:

一、畢業證、身份證等相關證件(原件核對後發還,影印件留存);

二、原單位書面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社會保險轉移手續和現實表現證明;

三、檔案材料齊全;

四、集團公司指定醫院的合格體檢表;

五、本人最近一寸證件**2張;

第二十條招工人員批准錄用後,上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須提供本人畢業證、身份證和戶口本,並填寫相關**,經上級勞動部門審批後,方可辦理員工就職手續。

第二十一條新招聘員工就職後,須本人如實填寫《員工登記表》,並存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二條新招聘員工設有1-6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滿,根據本人實際情況,及時填寫轉正定級表,並存入檔案。

第二十三條新招聘員工應保證所提供的本人有關資訊、相關證件和工作經歷真實完整。否則,視為提供虛假材料,欺詐用人單位,集團公司(或子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章在職管理

第二十四條員工應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服從工作安排。

第二十五條集團公司對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崗位合同、勞動合同雙重合同管理模式,崗位合同主要是對以上兩類人員在崗期間完成任務的規定,是勞動合同的補充版本。

第二十六條對管理人員實行「崗位競聘,擇優聘用,動態管理,動態激勵」的用人機制。對於專門技能人員實行在崗、待崗、培訓崗三崗動態管理,同時加強勞動定額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對從事特殊工種的人員,各分、子公司每年簽訂《特殊工種人員登記表》(附表三),並存入檔案。

第二十八條高階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關鍵技能崗位人員要遵守有關保密和競業限制協議,並按協議要求履行職責。違反規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九條內部調動

一、組織原因的內部工作調動

調出單位、調入單位雙方同意的,到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領取《內部人員調動審批表》(附表四),批准後,辦理內部工作調動手續。

二、個人意向內部工作調動

本人提出申請經調出、調入單位同意後,到公司人力資源部領取《內部人員調動審批表》,批准後,辦理內部工作調動手續。

第三十條調出、調入單位屬不同法人的,應首先在調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方可辦理內部調動手續。

第三十一條醫療期是指企業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十二條員工連續病休**1個月以上不能痊癒的,經公司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後,轉入醫療期管理。

第三十三條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進入醫療期,由公司人力資源部管理。

第三十四條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的,憑縣(市)級以上醫療單位的診治證明並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醫療期期限如下表所示:

第三十五條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

第三十六條員工醫療期內痊癒申請復工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情況安排從事原工作或者另行安排工作。

第三十七條醫療期滿,經集團公司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以後的處理如下: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規定程式辦理社會保險待遇;

二、部分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繼續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也可以轉入待崗培訓(其間工資享受待崗培訓待遇)。復工後不能勝任原工作也不能勝任另行安排工作的,集團公司(或子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三、醫療期滿暫時沒有得到處理的,從醫療期滿的下月開始,其工資標準參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放。

第五章離職管理

第三十八條離職主要包括:辭職、解除勞動合同、退休和死亡幾種情況。

第三十九條員工辭職應提前30日(試用期內3日)以書面形式遞交辭職通知、填寫《員工辭職通知書》(附表五),辭職通知生效後,辦理離職手續;勞動合同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解除勞動合同是集團公司與員工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解除勞動關係。集團公司(或子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一條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後,應在15日內辦理檔案、戶籍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員工個人原因逾期不辦理檔案、戶籍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的,由員工本人承擔相應不利後果。

第四十二條集團公司與員工簽訂培訓協議的,在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時,須按雙方約定履行培訓協議。

第四十三條員工與集團公司簽訂住房借款協議的,在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須按雙方約定履行住房借款協議。

第四十四條退休人員須在勞動部門審批退休後,辦理離職手續。

第四十五條員工死亡後,人力資源部根據相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辦理人員減少手續,並通知相關部門。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各分子公司、改制單位可依照本制度、辦法起草適應本單位的各項制度和辦法,並上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備案。

第四十七條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制度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執行,以往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勞動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搞活企業內部用工制度,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及有關法律 政策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以強化勞動合同管理為突破口,引入競爭機制,嚴格用工動態考核,建立企業與勞動者雙向選擇 能進能出 崗位能上能下的用工機制。第三條建立健全考核體系和考核標準,把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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