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勞動用工管理制度

2021-06-05 14:54:56 字數 2698 閱讀 4142

第一節總則

第1條為了使我專案部的勞動人事管理工作科學化、規範化、有序化,以起到調動、保護、發揮好各方面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促進我專案部各項任務的順利完成,按照國家頒布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就業促進法》等有關政策法規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專案部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節人事調配管理制度

第2條人事調配,要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用人單位需調入人員時,結合所安排的工作崗位在人力科核定的合理編制內時,提交專案部人力科審定。

第3條機關工作人員的調配,根據年初公司定員,在定員不足的情況下,由部門寫出書面申請,經專案經理同意後,由人力科負責招聘,試用期為六個月,試用期滿經考核符合崗位條件後辦理正式調動手續。

第4條職工個人申請專案部內調動的,本人寫出工作調動申請書,到人力科領取職工調動審批表,原單位和新接收單位均加註同意意見後,經主管專案部領導審批後,方可到人力科辦理調動手續。

第5條對於從事直接生產、特種作業和某些技術性較強的工作的人員,不宜隨意調動,以保證生產等工作的連續性、正常性。但符合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或本人向人力科申請,經專案經理同意後,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1)經整頓勞動組織,核定定編定員後,人員大於或小於定員人數的。

(2)職工因傷、病、殘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不能適應原工作崗位的。

(3)技術等級與崗位要求等級不相稱,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4)組織決定,必須調動的。

(5)因各種特殊原因申請調離本礦的。

第6條職工專案部內跨單位借調或外借,需經專案部同意,並到人力科辦理借調手續。借調期限超過三個月的,若借調單位繼續需用。經專案經理同意,可調入借調單位。

第7條經組織研究決定,需要部門或單位調動人員時,該單位必須配合、支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第8條被調職工在接到調令後,必須服從組織分配,在規定期限內辦完調動手續,按時到報到上班。

第9條部門或單位之間,不允許直接進行職工調動(包括借調)。

第10條各單位不得隨意將職工介紹到人力科。

第三節勞動用工管理制度

第11條每年年初要根據當年的經營計畫,生產任務,編制(修訂)全專案部職工定編定員方案。方案的編制要本著既能滿足生產經營各項工作的需要,又有利於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原則,做到科學、先進、合理。

第12條定編定員方案的編制要以生產經營任務、作業條件、職工的技能水平、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職工的年齡及體質狀況、勞動定額、職工出勤率等為依據,綜合分析、核定。

第13條定編定員方案,由人力科牽頭、生產排程室、生產科配合,共同編制。

第14條定編定員方案編制完成後,經專案部會議討論通過後執行。

第15條各單位按照定編定員方案,對各自的人員進行內部優化組合。優化組合的原則是既保持生產、經營隊伍的精幹又兼顧礦上生產情況。對在原單位工作確有困難的老弱病殘職工(只包括勞合工),可報人力科協調安置。

但對個別紀律鬆弛、技能差、懶惰成性的人員,屬農民工的,予以辭退,並報辦公室除名;屬勞合工的,直接送職工培訓中心加以教育培訓。培訓期滿,考試合格後,自找單位上崗。

第16條職工在待崗期間,其勞動關係仍在原單位,下崗期間在人力科。

第17條勞動用工計畫經專案經理或專案部辦公會議同意、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人力科即按計畫招收(錄用)或辭退職工。

第18條對招收錄用的勞合工或錄用的臨時工,一律要實行培訓上崗制度。進礦後先到礦培訓中心進行安全基礎知識和崗位技術教育培訓,經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分配工作。被招收的臨時工必須繳納1000元的財產及安全生產押金。

第19條對新招收(錄用)的勞動力,實行試用期制度。自分配工作之日起,從事井下工作的為三個月,地面工作的為半年。

第20條新招收的工人在試用期間,如果不服從組織分配,不遵守紀律,不聽從指揮,勞動表現差,或體質差,綜合評定為不合格者,由所在單位報材料到人力科,人力科即予以辭退。

第21條新分配來的大中專畢業生,原則上先安排從事生產一線工作,再根據其德、能、勤、績擇優使用。

第22條為加強全專案部的勞動用工管理,禁止任何單位隨意招收臨時工、季節工,更不允許冒名頂替,一經發現專案部將對本部門行政正職處以3000元的罰款,若在冒名頂替期間出現工傷及其它傷害,對責任人行政警告處分,並承擔50%的醫療費。

第23條無論招收或錄用任何工種,均須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勞動合同由人力科統一管理。

第24條職工離退休、調離、除名,其與公司的勞動合同關係自行解除,人力科應及時辦理登出手續。

第25條臨時工自行離職或被辭退時,須到人力科辦理離職手續並解除勞動合同,辦完離職手續後,退還本人繳納的1000元押金。

第26條對一月內連續曠工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者,是合同工的,按國家《職工獎懲條例細則》,上報股份公司人力科予以處理,企業與之解除勞動關係;是臨時工的,專案部直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特殊情況除外)。

第27條職工受到國家刑事處理(制裁)的,其勞動關係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是臨時工的,其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第28條對辦理停薪留職超過一年請長假(連續請假超過6個月或一年累計請假超過6個月,工傷病除外)或外借(聘)超過一年的職工,其勞動關係由原單位介紹到人力科,不再屬原單位在職職工。期滿返專案部後,待崗,自找單位上崗。

第29條勞合工合同到期時,專案部要及時辦理合同的續簽手續;臨時工合同到期時,必須及時解除。如果確因生產經營用工的需要,可根據本人技術水平、勞動表現、健康狀況、年齡等方面的情況,人力科考慮辦理合同續簽手續。

第30條職工上班期間必須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更不允許無故曠工,嚴格按各崗位的制度要求自己。

第31條女職工確因身體狀況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可辦理長假手續,請長假期間工資只發給保障工資+年功工資,但假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煤礦勞動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了使我礦的勞動人事管理工作科學化 規範化 有序化,以起到調動 保護 發揮好各方面的積極性 主動性 創造性,促進我礦各項任務的順利完成,按照黨和國家頒布的 勞動法 等有關政策和法規 法令,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人事調配管理制度 第2條人事調配,要本著需要 適合 精簡 效能的原則。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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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了使我礦的勞動人事管理工作科學化 規範化 有序化,以起到調動 保護 發揮好各方面的積極性 主動性 創造性,促進我礦各項任務的順利完成,按照國家頒布的 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 勞動就業促進法 等有關政策法規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2 人事調配,要本著精簡 高效的原則...

勞動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搞活企業內部用工制度,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及有關法律 政策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以強化勞動合同管理為突破口,引入競爭機制,嚴格用工動態考核,建立企業與勞動者雙向選擇 能進能出 崗位能上能下的用工機制。第三條建立健全考核體系和考核標準,把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