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勞動用工管理制度

2021-03-04 06:25:48 字數 1160 閱讀 3013

一、招聘錄用標準

1、身體健康,品行兼優,認同酒店文化。

2、具有強烈的責任心,能夠承擔較大的工作責任。

3、具有崗位相關的知識、經驗、技能。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聘用:

1)未滿十六周歲者;

2)被剝奪公民權,尚未恢復者;

3)曾犯刑事案件被判刑者;

4)通緝在案,尚未撤銷者;

5)品行惡劣,被其它組織機構開除者;

6)學歷、身份或相關證件弄虛作假者。

二、員工錄用審批:

1、負責人及班組長(含)以上人員

2、對新錄用人員進行入職培訓,具體內容主要包括:

1)酒店概況及企業文化;

2)酒店禮儀及儀容儀表規範;

3)消防及食品安全常識;

4)酒店各項規章制度及員工行為準則;

三、試用期

1、新錄用員工試用期1-3個月;

2、員工按照規定簽訂勞動合同,酒店按國家規定,辦理員工社會保險等,並享受酒店員工福利。

四、員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酒店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未履行任何請假手續擅自離崗3天(含)以上且未辦理離職手續的;

2、一年內累計曠工達5天的;

3、玩忽職守,給酒店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聲譽損失的;

4、盜用酒店印信、偽造合同、塗改檔案的;

5、在外兼職;

6、聚眾**,造謠煽動罷工、怠工,破壞酒店正常經營管理秩序的;

7、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經濟犯罪的;

8、觸犯法律、法規被判刑的;

9、嚴重違反酒店有關規章制度的其它行為。

五、辭職

1、員工辭職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待離職申請經酒店負責人簽批後,離職方可生效。

2、急辭是指員工提出離職申請而又要求即期離職的現象。為降低酒店人資成本,員工提出急辭的,扣除七天出勤,離職程式同正常離職。

六、酒店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需離開酒店,均須按離職程式辦理移交等各種手續,辦完離職手續後,工資發放時間隨在崗人員。

七、離職手續辦理完畢,離職者即與酒店解除勞動關係。離職員工一律不再錄用,遇特殊情況再錄用的必須由負責人簽字確認。

八、員工離職後對在崗時經辦的工作仍負有相應的責任,牽涉經濟問題的,酒店有權繼續追究其相應責任;對於違反法律的,酒店有權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九、在職期間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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