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用工制度

2021-06-29 21:57:33 字數 4933 閱讀 75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蒙公司勞動用工行為,加強勞動用工管理,維護勞動者與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及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勞動用工堅持統籌規劃、結構優化、分級分類管理的原則,科學合理、精幹高效配置人力資源。

第三條公司依據專案建設、生產經營管理需要,編制人力資源規劃和年度勞動用工計畫,報董事會批准後作為公司年度人力資源定員編制依據。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及所屬各單位所有從業人員。

第五條公司人力資源部為勞動用工管理歸口部門,具體負責公司勞動用工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用工型別

第六條公司從業人員包括定員編制內用工人員和定員編制外用工人員。

第七條公司定員編制內用工人員,主要通過從股東單位和相關協作單位選調、向社會公開招聘、招收應屆大(中)專畢業生等途徑進行人力資源配置。

社會公開招聘主要是公開招聘公司急需、難以調配的經營管理、建設管理等方面人才。

第八條公司定員編制外用工人員,主要通過從相關協作單位借調、聘用退休人員或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等途徑進行人力資源配置。

借調人員指從相關協作單位借調到公司工作的人員。

聘用退休人員指公司聘用已辦理退休手續、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以下簡稱「返聘人員」。

勞務派遣人員是指與公司建立勞務派遣協議關係的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到公司工作的人員。

第九條公司定員編制內用工原則

(一)公開、平等、競爭、擇優;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

第十條公司定員編制內用工人員(以下簡稱職工)條件

(一)原則上應具備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專業任職資格;

(二)遵紀守法,現實表現良好;

(三)身體健康,符合職業健康標準;

(四)符合崗位任職條件;

(五)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職業素養。

第十一條公司定員編制外用工人員條件

(一)符合崗位任職條件;

(二)遵紀守法,現實表現良好;

(三)身體健康,符合職業健康標準;

(四)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職業素養;

(五)借調、返聘人員一般應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中級及以上專業任職資格,從事的工作與公司借調、返聘崗位專業對口,有鐵路專案建設、設計、施工及公司管理相關工作經驗;返聘人員一般年齡應在65周歲以下。

第三章用工程式

第十二條公司定員編制內用工程式

(一)股東單位或相關協作單位選調

1. 人選由公司領導班子成員、機關部門負責人及基層單位負責人推薦,推薦意見交公司人力資源部。

2. 公司人力資源部依據定崗定編標準和用人單位(部門)編制現員情況,提出初步審核意見。

3. 公司分管領導提出意見,並經總經理審核後,提交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

4. 公司人力資源部與擬調入人員所在單位人力資源部門溝通,辦理相關調入手續。

辦理調入手續前,擬調入人員所在單位須提供該人近期工作表現鑑定、廉政表現情況證明;擬調入人員須提供最近乙個年度內本人體檢報告。符合調入崗位要求且無不良情況的,方可辦理調入手續。

5. 公司與調入人員訂立勞動合同,辦理聘用通知,按公司有關規定核定其工資待遇,並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等手續。

6. 調入人員涉及崗位提拔的,需履行相關考察手續,再按程式進行審核、審批。

7. 調入人員人事檔案由公司人力資源部管理。

(二)社會招聘及招收應屆大(中)專畢業生

1. 用人單位(部門)提出招聘需求,並將招聘需求文字說明材料交公司人力資源部。

2. 公司人力資源部依據定崗定編標準和用人單位(部門)編制現員情況,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對於符合社會招聘條件的,擬訂招聘計畫、崗位任職條件、試用期及薪酬待遇。

3. 公司分管領導提出意見,並經總經理審核後,提交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4. 公司人力資源部組織公開招聘,提出擬聘人選建議。

5. 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受聘人員。

6. 公司與受聘人員訂立勞動合同,辦理聘用通知,按公司有關規定核定其工資待遇,辦理各項社會保險手續。

辦理相關手續前,受聘人員須提供最近乙個年度內本人體檢報告。符合調入崗位要求且無不良情況的,方可辦理聘用手續。

7. 受聘人員涉及崗位提拔的,需履行相關考核手續,再按程式進行審核、審批。

8. 受聘人員人事檔案符合接收管理條件的,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管理。

第十三條從股東單位或相關協作單位調入人員原則上執行三到六個月的考核期。考核期滿,由公司人力資源部會同所在單位(部門)對相關人員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後,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考核不合格或審議未通過的,與股東單位或相關協作單位協商退回或按照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相關決議辦理。

社會招聘人員執行三到六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滿,由公司人力資源部會同所在單位(部門)對相關人員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後,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試用期考核不合格或審議未通過的,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辦理解除勞動關係手續。

招收應屆大(中)專畢業生執行三至六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滿,由公司人力資源部會同所在單位(部門)對相關人員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後,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試用期不合格或審議未通過的,由人力資源部辦理解除勞動關係手續。

第十四條公司職工調出或退出工作崗位的,比照職工調入程式或國家相關規定執行,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公司定員編制外用工程式

(一)人選由公司領導班子成員、機關部門負責人及基層單位負責人推薦,並將推薦意見交公司人力資源部。推薦材料中,需附被推薦人員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職稱證書等影印件;

(二)公司人力資源部提出初步審核意見;

(三)公司分管領導審查並提出意見;

(四)公司總經理審批;

(五)公司人力資源部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公司定員編制外用工相關規定

(一)借調人員

1. 借調人員原則上執行三到六個月的考核期,考核期滿前10個工作日內,由公司人力資源部會同借調部門負責人組織考核;考核合格,報公司批准後,公司與借調人員所在單位簽訂借調協議,協議期限一般為一年,協議期滿後,如無異議,自動順延。

2. 借調人員考核期間工資、獎金、福利待遇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由借調人員所在單位按規定辦理;考核期滿經考核合格後,本著與公司職工同崗同酬的原則,由借調人員所在單位按照公司提供的書面報酬標準支付其報酬。公司與借調人員所在單位按照協議約定執行支付或結算。

3. 借調人員借調期間,如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調離所在單位的,公司應解除協議。確因工作需要,公司可與本人簽訂返聘協議或與借調人員調入單位重新簽訂借調協議。

4. 借調人員人事檔案由其所在單位負責管理。

(二)返聘人員

1. 公司與返聘人員簽訂返聘協議,協議期限一般為一年,協議期滿後,如工作需要且本人願意,可以續簽 ;

2. 公司支付返聘人員的勞動報酬按協議約定執行。

(三)勞務派遣人員

1. 公司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派遣期限根據工作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確定;

2. 公司支付勞務派遣單位的費用按協議約定執行。

第四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七條公司與職工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公司與職工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經職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生效。勞動合同必須由職工本人簽訂,無合法委託由他人代簽的勞動合同無效。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約定生效日期,沒有約定的,以合同簽字之日為生效日期,公司與職工簽字蓋章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後一方簽字或蓋章的時間為生效日期。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訂立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人發生變更,在合同有效期內的合同可繼續履行,不再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公司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的合同期限一般為三年或五年。

(一)公司部門負責人以上管理人員、具有高階專業任職資格或技師以上技能等級的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期限為五年;

(二)大學本科及以上畢業生初次訂立勞動合同期限為五年;

(三)一般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職工,如果當事人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應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在公司及相關單位(指股東單位和相關協作單位)連續工作時間滿十年的;

(二)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因工作需要經批准調入或聘用的專業特殊人才;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二條公司對新錄用的職工約定試用期。

(一)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限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最長不超過6個月。

(二)以下人員不約定試用期:

1. 從股東單位和相關協作單位調入的職工;

2. 因工作需要經批准聘用的高階人才。

3.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三)公司招聘應屆大(中)專畢業生約定試用期,其中應屆博士及以上研究生試用期為3個月;應屆碩士研究生試用期為4個月;應屆雙學位本科畢業生或無碩士學位研究生及以下應屆畢業生試用期為6個月。

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解除時,公司與職工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上簽章。職工被認定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條件,本人不願解除勞動合同的,可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在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上註明解除原因,勞動合同自通知送達職工後解除。

第二十四條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一)職工洩漏公司商業秘密,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除解除勞動合同外,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職工未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自動離職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由公司出資培訓或出資錄用的職工,因違反勞動合同約定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賠償公司技術培訓費、職業技能鑑定費、未履行完勞動合同造成的損失和重新錄用人員的費用等。

(四)公司違反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或因公司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職工因涉嫌違法犯罪被司法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在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公司與其終止履行勞動合同,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如經證明,職工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公司應恢復勞動合同。終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的損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向有關單位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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