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用工規章制度

2021-06-29 14:44:50 字數 4241 閱讀 7380

勞動 用工 規章 制度二ο一ο年度

目錄第一章總則2)

第二章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3)

第三章員工基本要求6)

第四章勞動合同管理9)

第五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14)

第六章工資福利19)

第七章社會保險與工傷認定21)

第八章獎勵與處罰22)

第九章女工及未成年工保護31)

第十章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33)

第十一章安全與衛生35)

第十二章勞動爭議37)

第十三章附則3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和職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本規章制度適用於公司和全體員工,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四條公司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五條招聘

1.由縣勞動用工管理中心統一招聘,統一分配,公司嚴禁私招濫用職工。招聘原則:

不因國籍、種族、民族、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政治主張、殘疾、婚姻狀況、性別、年齡、興趣等不同而在雇用時受到任何歧視。

2.招聘渠道:一是至勞動力市場招收;二是依照需求統一至相關高等院校、職業技術學校招收;三是按需要在本地按有關程式招募合格人員;四是通過在職員工介紹,經有關程式招收員工。

第六條錄用

1.錄用原則

(1)職工應聘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且須通過身體健康檢查。

(2)能夠提供真實有效的身體證明。(身份證、就業證、暫住證、其它單位的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等)

(3)不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勞動者。

(4)不招收傳染病或精神病患者。

(5)不招收未與其它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6)不招收經培訓無法勝任工作勞動者。

(7)新進員工須經甄選,並經審查核定後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勞動合同。

(8)新進員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協商一致確立試用期。在試用期內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員工說明理由;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應當提前3天告知公司。

(9)不錄用不願簽訂勞動合同人員。

2.勞動合同簽訂及解除

(1)勞動合同年限根據雙方協商一致確定期限。

(2)合同試用期由公司根據合同期限依法確定。

(3)勞動合同內容: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薪資待遇、社會福利、勞動紀律、合同變更、合同解除、調解仲裁等內容。公司應當自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文字交付員工本人乙份。

(4)勞動合同應當在員工第乙個工作日之前以書面形式訂立。員工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得錄用。合同一旦簽訂將對公司及員工都具有約束力。

(5)如果員工因個人原因要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書面通知公司,並在原崗位工作日,經公司及時核准並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離開公司。

(6)如未提前30日提出且未辦理手續便單方違約解除合同並造成損失者,應依法賠償責任。

(7)如有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用途工作時,或者合同因客觀情況無法履行,但又不能就變更達成協議時,公司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到期辦理退工手續。

(8)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9)員工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在合同履行中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司可隨時終止勞動合同。

第七條培訓

由縣煤礦勞動用工管理中心統一進行培訓,縣煤礦勞動用工管理中心委託具有四級以上資質的培訓機構到指定地點對體檢合格人員進行培訓。

煤礦職工培訓時間要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原有職工再培訓時間不低於20學時,新招新工人(初次參加煤礦工作的人員)培訓時間不低於96學時(包括勞動、公安、衛生部門的培訓時間)。新招老工人(參加煤礦工作2年以上,並持有合法有效證書或證件)培訓時間不低於24學時。

培訓教材統一使用國家指定的教材、省煤炭工業局編制的《煤礦從業人員培訓教材》和勞動、公安、衛生、工會等職能部門編制的相關必修教材,培訓內容還包括:《安全生產法》、《煤炭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衛生知識等。

第八條人事檔案

員工的勞動用工檔案由公司統一保管,員工應當如實填寫相關資料,如有欺騙行為,一經發現將以欺騙違背真實意思解除合同。

第九條公司選送職工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三章員工基本要求

第十條員工行為規範

1.遵守國家法令,不做有損國家利益民族尊嚴的事;

2.忠於職守,不做有損公司利益的事,時刻維護公司的利益,樹立公司的良好形象。

3.工作時應保持服裝、髮式整潔大方得體;

4.生產過程中不允許吃零食、串崗或擅自離崗。

5.生產結束後不允許帶物料或成品出車間;

6.妥善保管辦公用品,桌面物品應保持整潔有序,下班前應將內部文稿妥善保管,防止遺失洩密。

7.防火、防盜,發現事故隱患或異常情況應立即報上級主管部門處理,消除隱患。

8.不得將親友或無關人員帶入工作場所或生產車間,不得在值班時間留宿外來人員。

9.保持工作場所清潔,應做到每日清掃一次。

第十一條員工職責

1.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2.遵守本崗位各部門的各項管理細則。

3.嚴格按公司管理模式動作確保工作流程和工作程式的順暢高效。

4.服從上級指揮服從分配,服從調動,下級服從上級,不推諉,不頂撞上級。

5.按時完成自身崗位所分配的工作指標,按規定時限完成任務。

6.操作過程中嚴禁串崗或相互聊天,工作時間不喧嘩,不閒談,不幹與工作無關的事。

7.工作時間不允許用公司裝置用具幹私活,做私事。

8.嚴格按崗位操作規程操作,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9.愛護公司公物,辦公用具和生產設施、裝置。

10.辦公管理人員上班時間不允許玩電腦遊戲。

11.嚴格按公司作息時間上、下班並打卡記錄考勤。

第十二條員工權利與義務

1.員工必須有愛廠如家的意識,樹立「我為公司,公司為我」的理念,關心和維護國家與公司的公共利益,忠於職守,快節奏、高質量地出色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2.員工必須努力學習政治,學習科學文化知識,不斷提高政治、文化、技術、業務水平。

3.員工必須遵守本公司擬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對規章制度有不同意見或建議,可以在執行制度指令的前提下,向有關部門直至總經理提出(或工會組織提出)。

4.員工對公司管理人員的工作有進行評議和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管理人員的違法違章和失職行為有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

5.員工依法組織或參加工會活動,任何人,特別是公司管理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阻撓或限制。

6.員工可按本公司制度規定,享受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福利等各項權利的待遇。

第四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簽訂及解除

1.勞動合同年限根據雙方協商一致確定期限。

2.合同試用期由公司根據合同期限依法確定。

3.勞動合同內容: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薪資待遇、社會福利、勞動紀律、合同變更、合同解除、調解仲裁等內容。

公司應當自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文字交付員工本人乙份。

4.勞動合同應當在員工第乙個工作日之前以書面形式訂立。員工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得錄用。合同一旦簽訂將對公司及員工都具有約束力。

5.如果員工因個人原因要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書面通知公司,並在原崗位工作日,經公司及時核准並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離開公司。

6.如未提前30日提出且未辦理手續便單方違約解除合同並造成損失者,應依法賠償責任。

7.如有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用途工作時,或者合同因客觀情況無法履行,但又不能就變更達成協議時,公司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到期辦理退工手續。

8.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9.員工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在合同履行中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司可隨時終止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公司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錄用之日起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乙份,報勞動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

勞動用工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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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用工管理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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