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用工管理規章制度

2021-05-28 08:40:17 字數 4299 閱讀 8117

第一章總則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工會法》等的規定,制定本用工管理規章制度。

本規章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全體職工。

二、公司全面遵守勞動、社會保險、安全生產、職業衛生保護、工會組織、婦女權益保護等法律法規,依法保障職工的勞動合法權益。

三、公司著力加強人文關懷改善用工環境,把關愛職工、調動職工積極性作為生產經營和用工管理的重要內容,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促進職工全面發展,增強公司凝聚力,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提公升公司核心競爭力,加快形成企業關愛職工、與職工共同發展的利益共同體。

四、職工應當完成工作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弘揚愛崗敬業、誠實守信、奉獻社會的職業道德風尚,構建誠信、和諧、創新的團隊理念,讓新型的和諧團隊理念成為公司管理人員和職工的共識和自覺行為規範。

第二章考勤與休假制度

一、工作時間

公司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6天共48小時的制度。

工作時間安排為:周一至週六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

2、考勤

(一)職工必須遵守公司工作時間,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曠工。

(二)所有職工出入公司(包括上下班、加班、遲到、早退、曠工等)必須考勤。

(三)考勤採取人工記錄方式

三、加班管理

(一)職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應報公司批准;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加班的,應與職工協商。

(二)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職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四、休假

(一)周休息日

職工每週休息1天

(二) 國家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3天(農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

3.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6.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7.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

六、星期日,按照國家規定在工作日補假。

春節等重大節日,單位根據實際可將其他周休息日調休。

(三)國家規定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1.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2.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

六、星期日,按照國家規定不補假。

(四)帶薪年休假: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10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20天;滿20年的,年休假30天

第三章培訓制度

一、基本原則

(一)公司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依法足額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專款專用,切實保障職工培訓權利,組織開展職工入職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專業技術技能、職業技能鑑定、思想道德等教育培訓工作。

(二)公司建立健全職工培訓制度,完善內部職工職業培訓和技能實訓平台建設。公司組織開展各類職工開展各類職業技能培訓,幫助職工實現崗位成才。

二、崗前培訓

新入職的職工,安排為期7天的崗前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本用工管理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崗位責任、工作技能、安全規程等,促使新職工在短時間內熟悉公司情況,提高工作技能,盡快適用新崗位,發揮個人所長。

三、在崗培訓

(一)公司關心職工的成長和發展,每年根據職工的具體崗位安排為期7天的崗中培訓,幫助職工提公升技能水平。

(二)支援和鼓勵職工參加學歷教育、技能教育與培訓,考取相關證書,提高文化知識水平和綜合素質。

第四章保密制度

一、保密義務

全體職工均有保密的義務,違反保密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保密內容

在公司,需保密的內容包括:

經營資訊:(如營銷計畫、採購資料、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等);

三、保密措施

(一)職工不得在公共場所談**司秘密事項和交接秘密檔案資料等。

(二)職工不得私自拷貝、影印、摘錄公司秘密,更不得向外傳播。職工確因工作需要影印時,應經總經理批准,並妥善做好儲存和保管工作;對不再需要儲存和保管的檔案資料等,應按規定返回管理部門或根據要求進行銷毀。

(五)職工發現其他職工有洩密行為或非本公司人員有竊取秘密的行為或動機,應及時阻止並向公司匯報。職工發現單位秘密已經洩露或有可能洩露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向公司匯報。

(六)職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本人保管的涉密檔案資料或其他物品,按規定移交給所在部門或者公司,不得隨意移交給其他人員。

第五章獎懲制度

一、獎勵

公司按職工的貢獻設立以下獎勵方法:

口頭表揚

書面表彰

發放獎金

提公升工資

晉公升職務

2、懲處

公司設立以下懲處方法:

口頭批評

書面批評

扣發獎金

降薪降職

嚴重違規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章離職制度

一、協商解除

公司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中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二、公司依法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1.職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職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

3.職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造成500元以上經濟損失或者其他重大損害的;

4.職工同時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本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職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或者變更協議無效的;

6.職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職工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1.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職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一)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的,提前三日通知公司。

如職工未提前通知公司而給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需承擔賠償責任。

(二)單位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1.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公司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職工權益的;

5.公司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職工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或者變更協議無效的;

6.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職工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7.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職工勞動,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職工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流程及手續

1.人力資源部提出初步意見,書面徵求職工所在部門意見,或者職工所在部門提出初步意見,書面徵求人力資源部意見;

2.將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名單及理由,書面徵求公司工會意見;

3.報總經理審定;

4.依法向職工本人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職工應當及時辦理以下工作交接手續

1. 交還所持有的公司財物(含公司發給個人的鑰匙、工作證、裝備、工具等);

2.返還向公司借取的個人預支款;

3.返還經辦業務的各項資料(包括公文、圖書、技術資料、電子文件等);

如按規定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給職工。

第七章附則

一、本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規章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二、本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有牴觸的,以集體合同為準。

三、本規章制度經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後確定。

四、本規章制度確定後告知全體職工。職工可以通過人事部門途徑查閱本規章制度全文。

職工認為本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公司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5、本規章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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