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用工制度

2021-06-14 12:44:33 字數 4870 閱讀 8520

為了規範企業勞動紀律,深化公司生產管理,塑造良好的公司形象,體現公司人性加原則的管理理念,明確公司管理方針,加強公司員工的自律,根據公司發展目標要求,特擬定出一下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範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於單位所有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3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單位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工作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錄用標準與入職培訓教育

第5條單位招用員工實行擇優錄用、任人唯賢的原則。根據本公司特點,按工作能力、業務水平、敬業精神擇優錄用。

所招員工須通過專業知識及技能的測試(根據需要選擇口頭或書面兩種方式)。

第6條員工應聘單位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

第7條員工應聘單位職位時,必須是未與其他單位保持勞動關係,必須如實正確填寫《員工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就業失業證、職業技能證書、工作年限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明材料,員工應保證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任何虛假資訊一經查實,單位保留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第8條單位在正式錄用員工前,根據需要可以要求應聘員工接受健康檢查。嚴格按照公司《員工管理手冊》3.1員工招聘和錄用規定進行

員工被錄用後,由單位為員工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第9條單位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代辦暫住證、工資卡等事項的,在代辦完成後應及時歸還員工的證件。

第10條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確定,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11條

公司將不斷培訓職員,每一位職員上崗前都必須經過公司、車間和班組**培訓;同時,每位員工每年要接受一次技術培訓。

第12條單位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可要求員工簽訂員工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外委培訓:前提,工作表現出色,有進一步發展潛力,忠誠獻身公司)

若參加投資大的培訓,應與公司簽訂培訓協議,包括服務年限和服務期未滿需補償條款等。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第13條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工作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乙份。

第14條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

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員工在勞動合同上簽字,視為己閱讀並同意勞動合同內容。

第15條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6條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17條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日通知單位。

知悉單位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本條前二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18條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經相關負責人批准後,憑單位人力資源部門簽發的《離職通知書》辦理移交手續。

第19條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20條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日通知員工,發給員工勞動合同續訂意向書,員工應及時將意見反饋給單位;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第21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員工應在解除或者終止前辦理好工作交接,交還相關資料、檔案與物品;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同時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轉移、失業登記手續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四章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22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籤卡方能有效;

4、有事、生病必須向部門負責人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並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己的情況下,應及早通過**或委託他人請假,上班後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

第23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或逗留工作區,必須按規定佩戴勞保用品和穿著工作服;

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單位合情合理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時間不消極怠工,不幹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不大聲說笑、喧嘩等,原則上不會客,不打私人**,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下班之後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6、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菸頭雜物,保持單位環境衛生清潔;

7、愛護公物,小心使用單位機器裝置、工具、物料,不得拿走或故意損壞單位任何財物;

8、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電、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9、搞好單位內部人際關係,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鬥毆、造謠生事;

10、關心單位,維護單位形象,敢於同有損單位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鬥爭。

11、努力做到《員工管理手冊》十不准十必須

第24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做好機器裝置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機器裝置可安全使用後,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機器裝置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裝置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裝置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領班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將情況向上級報告;

(5)非機城裝置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裝置;

(6)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並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7)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8)對消防裝置、衛生裝置及其他危險防止裝置,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車間和倉庫嚴禁吸菸,吸菸要在指定場所,並充分注意煙火;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單位;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檔案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25條員工如發生工傷或者其他事故,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告知單位並協助單位辦理好相關手續。

第五章工作時間

第26條單位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早上8點上班,下午16點下班)、每週工作48小時的工時制度;員工用餐時間包括在工作時間內。

第27條單位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最長不超過3小時,並保證員工每週至少休息1天。

第28條員工加班加點一般由單位安排,也可由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嚴禁未經批准擅自進入工作場所逗留。

第29條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的,單位可以安排員工補休。

第30條員工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

第31條員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年休假一般由單位統一給予安排;員工需要單獨安排休假的,需提前1個月提出申請,並在單位認為工作許可的前提下給予安排。員工對單位跨年度休假安排無異議的,視為同意。

第6章病(事)假制度

第32條病假規定

1、職工請病假,必須持醫院開具的病假條,病假條上必須有醫院方蓋的印章,必須持有醫院的病歷,病歷上必須有主治醫生的簽名,病情的種類,**的手段、所用藥品名稱以及確診事由、時間等,

2、職工請病假,必須向所在部門主管請假,得到主管認可同意,再填寫一張公司內部請假條,主管簽字,方可有效

3、職工請病假,必須提前一天到主管部門說明,以利部門工作安排,如當天請病假,須出具急診說明,否則按曠工處理。

4、班組長沒有批假權,部門主管只有1天的批假權,2天(包括2天)以上需由副總批准、總經理批准。

5、職工按手續休病假,不按規定辦理手續或手續不全,擅自休病假,均按曠工處理,

6、部門主管不按規定同意職工休病假,或惡意串通、作弊,公司一經發現,嚴肅處理,罰部門主管每次500元,罰當事人每日200元。

7、職工請病假,不得弄虛作假,小病大養、無病裝病,一經發現,堅決除名。

8、職工休病假期間,住廠職工外出必須到公司人勞辦請假,說明外出事由、時間。不得在休病假期間違規、違法,不得做有損於公司聲譽的事情,不得在外私自接活接工程,一經公司發現堅決除名,違法亂章者,責任自負。

9、職工因公負傷,按國家規定,協商解決。

10、職工違規造成自體傷害,原則上應自體承擔相關費用,及生產損失。

11、主管部門每月考勤連同職工病假條一同上報公司人勞辦,人勞辦按本規定結算上報公司財務部執行,公司內部假條由各主管部門保留存檔。

第33條事假規定

1、職工請事假,必須填寫公司內部請假條,並按假條內容說明請假事由,部門主管簽字,方可有效。

2、職工請事假,原則上最多不能超過2天,特殊情況來不及請假或需續假,必須通過**或其它通訊方式告知部門主管,並得到同意後方能生效,過後必須補辦手續。

3、職工請事假,必須提前一天說明,當天請假者,原則上不予批准,生產忙時或暫時突擊性工作,無特殊情況,決不許請假。

4、班組長沒有批假權,部門主管只有1天的批假權,2天(包括2天)以上,需經公司副總批准,5天以上需總經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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