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管理辦法

2021-08-21 08:08:19 字數 4031 閱讀 7460

人力資源制度彙編

1、考勤管理辦法

2、休假管理辦法

考勤管理辦法

201301版

1.辦法總則

1.1 考勤管理是本事業部管理工作的基礎,是計發薪酬的主要依據。

1.2 事業部全體職員應高度重視,部門負責人應做好考勤監督工作。

1.3 事業部的考勤管理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實施。

1.4 本辦法涵蓋內容:工作時間、出勤及出勤異常處理權責。

2.考勤認定

2.1 考勤機記錄資料和人力資源部《異常出勤記錄彙總表》作為考勤唯一依據。

2.2 事業部針對主管及以上員工設定的「出勤公告欄」作為考勤參考依據,相關人員必須按照

要求嚴格標示動向。

2.3 輪班制部門須每月最後一天(遇節假日提前)將經部門經理簽批後的《排班表》備案制人力資源部,嚴格執行既定班次。因事若需換班,需填寫《換班換休單》,經部門經理審批後備案至人力資源部後方可執行換班,並按照換班後實際班次打卡出勤。

2.4 因公外出、請假、出差須事前填寫《出勤認定單》經相關領導審批後備案至人力資源部方

可執行,人力資源部根據類別認定是否屬於計酬範圍。

3.出勤追責

3.1 遲到、早退以現金方式負激勵。請假、曠工以扣發工資與補貼方式負激勵。

3.2 每月15日(遇節假日延後)、月度最後乙個工作日分兩次由人力資源部人資助理統計並張貼通報,現金負激勵由員工主動於通報後第二個工作日上交行政部,列收作為員工內部福利活動費用。未及時上繳,由人力資源部在工資中雙倍扣除。

4.工作時間

4.1 分管和負責部門的總監級、經理級、主管級員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4.2 生產班組實行輪班制。

4.3 其餘員工執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標準的工作時間制。

4.4 事業部標準作息時間

5. 出勤管理

5.1 事業部採用打卡(即指紋採集)方式記錄出勤,全員上班、下班均需打卡。

5.2 過上班時間30分鐘內和早於下班時間30分鐘內記錄的出勤分別視為遲到和早退。

5.3 超過遲到和早退時間到、離崗,無《出勤認定單》等相關依據,則視為曠工。

5.4 每人每月遲到2次(含)以內,且每次遲到不超過10分鐘,不予追究。

5.5 遲到或早退超過2次,每次負激勵30元。

5.6 曠工1次扣發3日工資(月度工資總額/22*3)。

5.7 以下行為亦作曠工論:

5.8.1 採取不正當手段,塗改、騙取、偽造休假證明;

5.8.2 請假未被批准而不到崗;

5.8.3 假期逾期不續假或續假未被批准而不到崗;

5.8.4 不服從工作調動,經教育仍不到崗;

5.8.5 打架鬥毆、違紀致傷造成無法上崗;

5.8.6 無出勤記錄且無出勤認定;出勤公告欄未按要求標示。

5.8.7 其他違規違紀行為造成缺勤。

5.9 月度週期內遲到和早退累計達到4次,視為一次曠工。

5.10 年度週期內曠工累計達到3次及以上,視為嚴重違反事業部規章條例,事業部有權單方

面解除勞動合同。

5.11 人力資源資源部人資助理應嚴格統計和反饋職員出勤記錄,不得弄虛作假。否則給予100

元/次的現金負激勵處罰,由行政部列收作為員工內部福利活動費用。

5.12 行政部負責列收的負激勵現金應妥善儲存,製表備查,不可隨意挪用,否則每次給予挪

用金額兩倍的現金負激勵處罰。

5.13 處置場轉運工全勤獎繼續有效,連續三月在職且工作時間不低於78天,給予300元

全勤獎。若週期內離職,不予發放。

6.請銷假

6.1 經審批同意後備案至人力資源部的《出勤認定單》作為員工允許請假的唯一依據。適用

於包括病假、事假、年假、婚喪假在內的所有假別。集體假期以行政部擬定經總經理審批後

的發文為準。

6.2 因突發事件、生病等不可預知因素而不能事先請假的,可通過**、簡訊、郵件等可查

證的方式請假且得到負責人許可方可請假,事後到崗當日須完成審批手續。

6.3 經理(場長)級以下員工請假在1日(含)以內,由部門(副)經理、場長或主管負責

制的部門主管審批。

6.4 經理(場長)級及以上員工和主管負責制的部門主管的任何請假由總經理審批。

6.5 事業部所有員工超過1日的請假,由總經理最終審批。

6.6 如果假期不夠應提前辦理續假手續。假後到崗當日應在人力資源部辦理銷假手續。

7.加班

7.1 今日事今日畢,合理安排工作計畫,公司不提倡無故延長和增加工作時間。

7.2 因週期內本職工作計畫未及時完成而需要延長工作時間,不記為加班。

7.3 若遇不可抗拒因素或臨時性因素而需要非工作時間到崗,可記為加班。

7.4 行政駕駛員因接待、會務等因素需要駕駛員待崗超過18點,可記為加班。

7.5 週末須到崗履職,可記為加班,輪班制適用員工除外。

7.6 加班須事前填寫《加班申請單》,由分管領導審批方可執行。特殊原因不能事前簽批《加

班申請單》,須**申請事後補簽。

7.7 原則上以停產期間換休沖抵加班,累計加班12小時,可換休一天。因工作任務多而不能

換休,則按照每6小時20元的標準計酬。加班時間跨年作廢。

8.值班

8.1 「國家法定節假日」和連貫一起執行假期的週末,參與現場工作的均視作值班。只計

核值班費,不予另計核加班時間和加班費。以**聯絡的方式參與值班的不予計核加班時間、

加班費、值班費。

8.2 輪班制適用的員工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和連貫一起執行假期的週末,按既定班次或換

班班次出勤,不計加班時間、加班費、值班費。

8.3 各部門須在節(假)前向行政部提交詳細的人員值班計畫,在放假通知中體現,經總經

理審批執行。

8.4 均實行24小時值班,計核2個班次。

8.5 中乾及以上管理人員值班費標準為100元/班;主管值班費標準為80元/班;班組長、普

工和勞務工值班費標準為50元/班。

9.附則

9.1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事業部有關規定執行。

9.2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最終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

201301版

1.辦法總則

1.1 本辦法參考國家法律法規並綜合事業部實際情況而擬定。

1.2 休假管理統一歸口至人力資源部,行政部負責集體假期通告。

1.3 本辦法涵蓋內容:假期類別、假期計酬及處理權責。

1.4 根據《考勤管理辦法》規定,所有假期遵照事前請假、事後銷假原則執行。超過1天的

假期均由總經理最終審批方可執行。

2.無薪假

2.1 事假

2.1.1 員工因事可提前申請事假,原則上事假不可超過15天。

2.1.2 事假扣發工資標準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22/天。

2.1.3 事假超過30天,停發一切工資補貼及福利。事業部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2 長期非工傷病假

2.2.1 非因工生病或負傷且無需住院**,超過7天後的假期按事假記錄考勤。

2.2.2 非因工生病或負傷需住院**,超過60天停發一切工資及福利,事業部有權單方面解

除勞動合同。

3.有薪假

3.1 病假

3.1.1 非因工生病或負傷無需住院**不超過7天,憑縣級以上醫院休假證明,可申請有薪

病假。3.1.2 非因工生病或負傷且需住院**,憑縣級以上醫院住院證明,可申請有薪病假。

3.1.3 不超過30天的病假期待遇按照《重慶市企業職工病假待遇暫行規定》並根據事業部實

際情況執行:

本單位連續工齡滿5年,病假期間日工資標準按照(基本工資+崗位工資)/22*60%支付;不

滿5年,病假期間日工資標準按照(基本工資+崗位工資)/22*50%支付。

3.1.4 超過30天不足60天的病假期,按照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支付薪酬。

3.2 工傷假

3.2.1 因工生病或負傷,由醫保定點醫院出具醫療證明,且經所在部門負責人及人力資源部

確認,由總經理審批,可按記為工傷假,工傷期間待遇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3.2.2 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規定,停工留薪期不超過12個月。逾期不回歸崗

位,或經勸導回歸崗位後不認真履行職責,按曠工論。

3.3 婚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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