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員工休假管理辦法

2021-03-04 09:19:12 字數 1532 閱讀 6709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局各類用工形式的在崗人員。

第二章帶薪年休假的有關規定

(二)累計工作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

(三)累計工作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

第六條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一)員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二)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五)當年離崗脫產學習超過6個月者;

(六)當年受到黨紀、行政警告及以上處分或仍在處分期者。

第八條員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第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條從公司系統外單位當年新調入的員工,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員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十條員工在年休假期間所發生的費用自理。

第十一條年休假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探親假、婚喪假、生育假的員工,不影響享受年休假待遇,可同時享受。

(二)享受年休假的員工在休假期間工資正常發放,績效獎及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三)員工年休假原則上應在當年一次休完,確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的,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可分兩次休假,但不得跨年度使用。

(四)當年已參加單位組織的各類療養、休假活動的員工,療養、休假時間超過規定年休假時間的,不再享受年休假;不足的可予以補休。

(四)各部門負責人年休假計畫的安排,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提前報主管局領導和人力資源部審批,報局辦公室備案。

(五)各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掌握員工年休假動態資訊,並認真履行員工年休假手續,對本部門員工的年休假情況進行專項統計,如發現弄虛作假的情況,將追究當事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並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

第十四條當年因調離系統外或退休、離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等原因終止工作的,如當年度未安排員工休滿年休假的,應當按照員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員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第十五條對當年度滿1年、10年和20年的,其年休假天數的計算按照分段計算的方法折算。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員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第十七條除全民員工的其他各類用工形式的人員,有其專門規定的,按其專門規定執行,無專門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喪假和護理假未休者,不再補休。

第三十一條員工請事假1天,扣發其1天工資(基本工資除以21.75),以此類推。

第三十九條各部門和單位必須嚴格按照以上規定進行管理,如發現弄虛作假,供電局將給予部門或單位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一定的經濟處理和行政紀律處分。

第四十條本辦法所列事項,如與國家和上級有關規定相牴觸,按照國家和上級規定執行。

公司員工休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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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休假請假管理辦法 修訂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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