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休假請假管理辦法 修訂稿

2021-06-13 20:08:40 字數 2869 閱讀 832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公司員工的休假、請假管理,維護員工合法的休息休假權利,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正常執行,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對常日班員工星期六和星期日、三班制員工輪休日以及國家規定的法定節日均給予休假。

第二章法定節假日及年休假

第三條法定節日

一、全體員工享有的國家規定帶薪法定節日為: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3天(農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

3、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6、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7、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部分員工享有國家規定帶薪假日為:

1、婦女節(3月8日),女員工放假半天;

2、青年節(5月4日),28周歲以下的員工放假半天。

上述部分員工享有的假期如遇休息日則不予補假。

第四條年休假

一、年休假為帶薪休假,具體休假天數按照員工累計工作年限(本企業工作年限和檔案中記載的在外單位證明的工作年限、社保繳費記錄或證明)計算:

1、員工累計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2、員工累計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員工累計工作年限滿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4、新入職員工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包括經確認在外單位工作的時間),並在本單位試用期合格者,入職當年的年休假天數按以下公式計算:

入職當年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在本公司剩餘日曆天數/365天)*員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計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在一年內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員工依相關規定享受的休假(如休養假、特殊公假等),其休假總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注:休假總天數少於年休假天數的,可享受剩餘的休假天數。)

2、員工請事假累計20天及以上的;

3、員工請病假(含醫療期的病假,下同)有以下情形的:

(1)累計工作(齡)滿1年不滿10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2)累計工作滿(齡)10年不滿20年,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齡)滿20年以上,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三、女員工按規定休產假和男、女員工休計畫生育手術假的,仍可休年休假。

四、公司總部和各事業部應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員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員工的年休假,單位安排年休而本人不休的,不享受按加班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報酬。

五、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確因工作、生產需要,當年不能休完應休年休假的,經批准後,可跨下一年度安排,但只能跨1個年度。

六、公司內部調動的員工當年未在調出單位休假或未休完的,經確認後,可在調入單位享受。

七、員工利用年休假時間回原籍探望家人的,其往返路途交通費總額超過本人基薪30%的部分,由所在單位在一年內報銷一次(公司提供了交通工具的除外)。

八、單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少數關鍵崗位的員工休年休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對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按照《員工加班和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核算管理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三章其它假期

第五條婚、喪假

一、員工經法定程式辦理了結婚手續的,可享受3天婚假。屬於晚婚(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初婚)的增加婚假15天。員工結婚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費由員工自理。

婚假可分段安排,在一年內仍未休完的,視同自動放棄。

二、員工的直系親屬(夫妻雙方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需要到外地料理喪假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費由員工自理。

第六條計畫生育假

員工按國家相關政策法規規定享受晚婚假、產假(含晚育增加的產假)、護理假等。

具體按《公司人口與計畫生育管理規定》檔案執行。

第七條員工請婚假、計畫生育假、產假休息日均按時間連續計算在內。

第八條病假及工傷假。

一、因一般疾病或非因工受傷必須**休息、住院**時,應持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的醫療機構簽發病情證明書請假。

二、對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超過乙個月以上進行醫療的員工,根據國家勞動政策,結合個人在本集團的工作年限,給予3-24個月的醫療期,具體醫療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工傷假

請工傷假應有醫院證明,期限以醫療機構診斷書定明之日為準,由所在單位按工傷報批程式辦理。舊傷**的請假按請病假的程式辦理。

第九條事假

一、員工請事假原則上一次不得超過5天,全年不得超過20天。

二、員工請事假的批准許可權及辦理程式

1、總部部門員工請事假10天以內(含10天)由本部門負責人審批;10天以上和部門第一負責人事假均由業務分管領導審批。審批後的事假單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2、分子公司員工請事假5天以內(含5天)由員工所在部門領導審批;5天以上由分子公司執行總經理/行政副總經理審批。各分子公司/區域及事業部管理層的請假,由業務分管領導審批,審批後的事假單報人力資源管理人員備案。

3、請假除因緊急情況不能事先呈核必須事後補假外,其餘未經核准的缺勤,均以曠工論。假期已滿未按時上班,又未續假者亦以曠工論。

第四章附則

第十條員工請假,按下列附件:《請假申請單》各事項填寫,並按各假期申請單下說明報批。

第十一條請假未滿一天者,以小時累計,每滿八小時折算一日。

第十二條員工各項假期的薪資待遇按《員工薪酬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十四條本辦法適用於各分、子公司的合同制員工。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總部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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