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及危險因素識別與評價一體化程式

2021-06-26 21:34:12 字數 5214 閱讀 7233

1 目的

,對重大環境/職業健康安全危險因素進行確定,為制定管理目標、指標及管理方案提供依據。以便控制和建立管理目標、指標,實現管理方針,有效控制並不斷改善本工廠的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績效。

2 適用範圍

本程式適用於本組織範圍內產品、服務、活動過程中的能夠控制的以及可以期望對其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的識別、評價、更新與管理。同時適用於工廠範圍內職業健康安全危險因素的辯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及更新。

3 職責

3.1 品質環境安全部負責制定工廠的環境因素和職業健康安全危險因素的識別與評價程式。

3.2 品質環境安全部負責組織環境因素和職業健康安全危險因素的識別與評價工作。

3.3 各部門負責按本程式要求,配合參與進行環境因素和職業健康安全危險因素的識別與評價工作。

3.4 管理者代表負責批准重大環境/職業健康安全危險因素及風險改進方案和風險控制措施。

4 工作程式

4.1 有關環境因素和職業健康安全危險因素的概念

4.1.1 環境因素是指乙個工廠的活動、產品或服務對環境相互作用的要素。例如,它可包括排水、排氣、雜訊、某種材料的消耗或回用等。

4.1.2 環境影響是指因環境因素而導致的環境的變化。如:水體汙染或自然資源枯竭。

4.1.3 重要環境因素是指工廠通過環境因素評價,確定的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環境影響,需要進行嚴格控制的環境因素。

4.1.4 職業健康安全危險因素是指工廠的活動、產品或服務對危險源(可能導致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的根源或狀態)的辯識的結果。

4.1.5 風險是指某一危險情況發生得可能性和後果的組合。

4.1.6 重大職業健康安全危險因素是指工廠通過風險評價,具有或可能具有不可容許或不可接受風險的職業健康安全危險因素。

4.1.7 風險控制是指工廠對評價出的重大環境/職業健康安全危險因素採取編制控制措施制度、採取現場防護與標識、人員教育培訓等。

4.2 人員資格、作用、許可權

4.2.1由各部門環保安全員組織成立乙個專門的工作小組,其任職條件是:

具備一定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經驗、是本部門的核心骨幹,經過iso14000&ohsas18001標準及環保、職業健康安全知識的專門培訓,負責全廠的環境因素和職業健康安全危險因素的識別、評價和更新;

4.3 環境因素和職業健康安全危險因素識別與評價的時機

4.3.1 工廠進行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初始評審時,要做好環境因素和職業健康安全危險因素的識別與評價。

4.3.2 以全體職能部門為物件,每年12月份管理評審後在設定第二年的目標和指標前進行。

4.3.3 在相關法律法規變更、工廠的活動、產品、服務,以及相關方的要求等情況發生變化時,可適時進行環境因素和職業健康安全危險因素的識別和評價。

4.4 環境因素和職業健康安全危險因素識別:

4.4.1環境因素和職業健康安全危險因素識別的範圍

a) 工廠環境管理體系所覆蓋的各職能部門及其所管轄地域範圍。

b) 工廠及相關方所有活動、產品和服務的全過程。

4.4.2 環境因素和職業健康安全危險因素識別的原則

4.4.2.1 環境因素識別的原則

4.4.2.1.1環境因素的識別必須充分考慮工廠活動、產品或服務過程產生的廢水、廢氣(包括煙塵)、雜訊、固體廢棄物、洩漏、材料和能資源消耗、其他等方面:

a) 在正常、異常和緊急狀態下可能產生或已經產生的負面環境影響;

b) 過去已經發生、現在可能發生或已發生,將來可能發生的負面環境影響。

c) 考慮組織可控制及可望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

4.4.2.

1.2工廠異常狀態下的環境因素通常是指試生產過程、裝置啟動、開機、關機、裝置維修、汙染處理設施故障時;緊急狀態下環境因素通常是指某種特殊情況下,如:事故排放,有毒物洩露、火災隱患或火災**等。

4.4.2.1.3環境因素的八種型別:

a 大氣排放

b 水體排放

c 土地汙染

d 原材料與自然資源使用

e 能源利用

f 能量輻射,如:熱、輻射、震動

g 廢物和副產品

h 物理特徵,如:體積、形狀、顏色和外觀

4.4.2.2 職業健康安全危險因素的識別原則

4.4.2.2.1 職業健康安全危險因素應考慮的狀況

a) 在正常、異常和緊急這三種狀態下可能產生或已經產生的;

b) 過去已經發生、現在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將來可能發生的;

c) 考慮工廠能夠控制或可望施加影響的。

4.4.2.2.2 識別職業健康安全危險因素時,按照gb/t13861-1992《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分類與**》和gb6441《企業職工**事故分類》的規定進行。

a) 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心理和生理性、行為性、其他;(見附錄1)

b) 機械類、電氣類、輻射類、物質類、火災與**類、其他。(見附錄2)

4.4.3 環境因素和職業健康安全危險因素識別的依據

4.4.3.1環境因素識別的依據

a) 適用的環保法律法規要求和技術標準;

b) 相關方提供的報告、記錄等背景資料,包括環評報告,調研報告;

c) 工廠用地及所在地區汙染物排放管網位置分布,功能區劃分等;

d) 生產過程或業務活動過程流程圖;

e) 工藝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裝置操作規範(裝置維護保養要求);

f) 過程活動的全部進出物料清單(原材物料、化學品、中間品、產品、副產品、廢料、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

g) 過程活動所使用的裝置清單(基礎設施、生產裝置、輔助裝置、動力裝置、電氣裝置等);

h) 日常執行的環境監測資料(包括環境事故、環境處罰等的記錄);

4.4.3.2 職業健康安全危險因素識別的依據

a) 相關的健康安全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b) msds(物質安全資料)和其他職業健康安全資料;

c) 日常控制的監測資料(曾發生的事故、職業病記錄);

d) 廠房、生產區域的平面布置圖;

e) 生產過程或業務活動過程流程圖;

f) 工藝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裝置操作規範、安全操作規範及相關管理制度;

g) 危險原材物料清單(原材料、化學品、廢料、中間品、產品、副產品等);

h) 控制程式改變的詳細資料;

i) 工作場所環境資料。

4.5 環境因素和職業健康安全危險因素的三種時態和三種狀態:

4.5.1 三個時態:是指過去、現在和將來。

過去:指過去曾經發生,但是對現在存在影響的環境/危險因素;

現在:指現在存在對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有影響的環境/危險因素;

將來:目前尚未發生,但已可預見將來會發生並對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有影響的環境/危險因素。

4.5.2 三個狀態:是指正常、異常和緊急。。

正常:指在正常或例行狀態下可預期發生的情況;

異常:指在非例行的作業狀況下可預期發生的情況;

緊急:指因人為過失或天然災害所引起不可預期發生的情況。

4.5.3 能夠控制和期望施加影響的活動、產品和服務,包括:

a. 設計和開發

b. 製造過程

c. 包裝和運輸

d. **商和合同方的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績效和實踐

e. 服務管理

f. 原材料和自然資源的獲取和利用

4.6 環境因素和職業健康安全危險因素識別的步驟

4.6.1劃分環境因素和職業健康安全危險因素識別的作業活動區

a) 品質環境安全部按部門來劃分整個工廠識別環境因素和職業健康安全危險因素的作業活動單位;

b) 各部門按工藝流程、地理區域來劃分各部門內部的作業活動區,根據作業活動區劃分來識別各部門的環境因素和職業健康安全危險因素,確保無遺漏;

4.6.2工廠品質環境安全部將「環境(汙染物類)/危險因素登記評價表」和「環境因素(能源資源類)登記評價表」下發到環境安全小組。

4.6.3 環境安全小組依據環境因素和職業健康安全危險因素識別原則和依據,採用詢問交談、問卷調查、現場調查、觀察和工藝流程分析、查閱有關記錄、獲取外部資訊等方法,組織相關人員從活動、產品、服務中識別出能夠控制、詢問或可望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的識別,並填寫「環境(汙染物類)/危險因素登記評價表」和「環境因素(能源資源類)登記評價表」中的登記部分後反饋到品質環境安全部。

4.6.4 在識別環境因素和職業健康安全危險因素之前,要考慮收集有關的資訊:

a) 由於工廠的活動、產品、服務所產生的排放物的排放量以及頻次,廢棄物等給工廠、 周圍居民、地區造成的影響;

b) 工廠所必需的原材料、外協件等的**商、工程承包方、廢棄物處理者以及產品運輸者等相關方的活動所產生的環境/危險因素;

c) 原材料、資源、能源的消耗情況;

d) 正常執行條件、異常執行條件(如機器的啟動、關閉與檢修等情況)以及不可預見的緊急狀態(如火災、**等事故)所伴隨的潛在重大環境影響;

e) 以往遺留的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問題,現有的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問題,將來潛在的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問題;

f) 相關的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和其他的要求;

g) msds(物質安全資料)和其他職業健康安全資料;

h) 日常控制的監測資料(曾發生的事故、職業病記錄);

i) 危險原材物料清單(原材料、化學品、廢料、中間品、產品、副產品等);

j) 工藝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裝置操作規範、安全操作規範及相關管理制度;

k) 工作場所環境資料;

l) 員工的建議,等等。

4.7 在識別環境因素和職業健康安全危險因素時,應考慮工廠所必需的原材料、外協件等的**商、工程承包方、廢棄物處理者以及產品運輸者等相關方的活動所產生的環境因素(對相關方的評價及實施影響詳見《對相關方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施加影響管理程式》。

4.8 品質環境安全部組織相關人員將環境安全小組上報的「環境因素(汙染物類)/危險因素登記評價表」和「環境因素(能源資源類)登記評價表」進行統計和分析,發現遺漏予以補充,並通報相關部門。必要時可對其重新組織識別。

品質環境安全部將「環境因素(汙染物類)/危險因素登記評價表」和「環境因素(能源資源類)登記評價表」進行彙總整理,建立整個工廠的環境/危險因素資料。

4.9 環境因素和職業健康安全危險因素的分類:

危險汙染類環境/危險因素(a):如廢水、廢氣、噪音等;

原材料、自然資源和能源類環境/危險因素(b):如水、電、柴油等。

4.10 環境因素和職業健康安全危險因素的評價:

4.10.1 品質環境安全部制定環境因素/職業健康安全危險因素的評價方法,包括基本原則。

4.10.1.

1 法律/法規及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標準是評價環境因素/職業健康安全危險因素時應考慮的第一基準,凡違反法律/法規及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標準的環境因素和職業健康安全危險因素,一律判為重要環境/危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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