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綜合工時與加班費

2021-06-23 02:06:13 字數 5304 閱讀 1657

企業實行綜合工時制仍需支付加班費

作者:段晴律師

案情介紹: 李某於2023年5月進入上海某餐飲公司工作,擔任廚師工作,月工資3000元,雙方曾簽有勞動合同。2023年4月,餐飲公司以李某違反規章制度為由作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決定。

事後,李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金、支付延長工作時間、雙休日、節假日的加班費等。因李某不服仲裁裁決,故訴至法院。 庭審中,李某訴稱,其在餐飲公司工作期間,平時上班時間為上午9時30分至晚上9時,每月休息4天,節假日共計40天正常上班,但餐飲公司沒有支付加班工資。

08年4月,餐飲公司非法解除了與自己的勞動合同,請求判令餐飲公司:1、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24000元;2、支付延長工作時間、休息日、節假日的工資報酬15.6萬元。

餐飲公司辯稱:雙方籤有勞動合同,合同中對李某的工資作出約定,同時雙方在補充協議中約定公司支付李某900元加班工資,李某上班時間為綜合工時制。另外,因李某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公司系依法解除勞動關係,故不同意李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查明:李某的基本工資為2100元,根據雙方協議,餐飲公司每月支付李某加班費900元。

2023年10月,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判令餐飲公司支付李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4000元;支付李某平時加班工資、雙休日加班工資和節假日加班工資的差額12.2萬元。

上海邑鼎律師事務所段晴律師評析:

這是一起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引發的訴訟,本案中李某不僅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還對於工作期間的加班費一併提起了訴訟,本案就涉及到了加班費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以及綜合工時制的加班費計算問題。

本案中,員工舉證證明了單位有考勤制度,用人單位也承認有考勤,因此本案加班的舉證責任就轉移到了用人單位一方。對於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員工,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輪休計畫,生產旺季增加的工作時間必須在生產淡季以集中休息或者輪休的方式安排員工補休,確保員工綜合計算週期內的平均周、日工作時間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符。本案中,由於被告沒有提供考勤記錄以及被告曾經安排原告集中休息或者輪休的相關證據,故法院採納了原告陳述的工作時間,支援了原告加班費的請求。

對於解除合同的合法性,被告雖然以員工工作不積極、違反了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合同,但由於公司沒有提供有利證據證明這些行為,也沒有提供公示的有效的規章制度,這是本案確認解除合同合法性的關鍵所在,也是本案用人單位敗訴的原因。

為此,要提醒用人單位,即使是實行綜合工時制,對於綜合計算週期內,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仍需支付,解除合同應當嚴格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執行,否則將面臨敗訴的風險。

為工傷認定要求確認勞動關係應予受理——山東淄博中院裁定三德公司訴徐建海確認勞動關係案

裁判要旨

對勞動關係的確認,不管是為了工傷認定還是為了其他原因,都屬於勞動爭議案件。法院遵照「先裁後審」的規定,應該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受理。

案情被告徐建海為認定工傷,向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與山東三德裝飾****(下稱三德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仲裁委員會裁決確定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原告三德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原告從沒有招聘被告作為公司職工,請求依法判決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裁判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工傷認定屬於勞動保障部門的行政職權,對勞動保障部門的工傷的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直至行政訴訟。職工要求確認勞動關係實際是為了確認工傷,而勞動關係確認屬於工傷認定的主要組成部分。民事審判當中為了確認工傷而單獨確認勞動關係,實際上等於變相剝奪了勞動保障部門的工傷認定權。

因此,凡是職工為了工傷認定要求確認勞動關係的,法院均不應以勞動爭議案件受理。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山東三德裝飾****的起訴。

原告不服提起上訴。

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2023年4月1日實施的《民事案件案由的規定(試行)》明確了勞動合同糾紛下的「確認勞動關係糾紛」。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下發的《關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魯勞社函[2005]135號)中規定,工傷認定中,用人單位對與受傷職工是否存有勞動關係有異議的,先由勞動仲裁委員會對此予以裁決。經法院審判委員會研究,為避免因部門之間對職權範圍理解差異給相關利害關係人帶來不利的後果,在沒有更權威的規定出台前,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無論是已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建立的勞動關係,還是沒有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對因此而發生的糾紛,均作為勞動爭議案件予以受理。

故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2008)臨民初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二、指令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本案案號為:(2008)淄民三終字第410號

案例編寫人: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劉海紅

從本案看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效力

[案情]

戴某於2023年7月到a賓館入職至今,已連續工作了13年。2023年7月,a賓館為其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2023年9月,單位又為戴某辦理了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手續;2023年11月,單位為戴某辦理了生育保險參保手續。

但一直以來,均未為戴某辦理失業保險。2023年9月,戴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11月,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如下:

(1)a賓館為戴某補繳自2023年7月至2023年6月的基本養老保險,雙方依法各自承擔相應的社會保險費用;(2)a賓館為戴某補繳2023年7月至2023年8月的醫療保險、2023年1月至2023年10月的生育保險、2023年5月至今的失業保險。

a賓館對仲裁裁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為,a賓館提出的訴訟請求涉及的是養老保險、社會保險,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依法駁回了其起訴。

戴某認為法院駁回賓館的起訴,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應當有效,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分歧]

對這份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是否有效存在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根本就沒有生效,不能作為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據。理由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在當事人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的15日內是屬於效力待定,完全取決於當事人是否提起訴訟。一旦提起訴訟,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就不能生效。因此,沒有生效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應當沒有強制執行力。

勞動者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可以不執行。

第二種意見認為,法院駁回當事人的訴訟,沒有作出新的判決或者裁定,應當視同為法院對勞動爭議沒有實質審查。從保護勞動者權益角度出發,應當視同對方當事人沒有提起訴訟,仲裁裁決書應當自動生效。法院應當將裁決視為合法有效的法律文書,勞動者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種意見認為,對方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裁決屬於效力待定。如果法院對爭議事項依法進行審查,做出判決,仲裁裁決沒有生效。如果法院對爭議事項沒有作出實體審查,只從時效等方面裁定駁回,應當視為對勞動爭議糾紛沒有處理,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自動生效。

本案中的裁決書應當屬於自動生效,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據。

[評析]

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的法律效力問題,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准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法釋〔2000〕18號)中有明確規定,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當事人在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不向人民法院起訴,裁決在送達15日後生效。

2.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後又申請撤訴,經人民法院審查准予撤訴的,原仲裁裁決自人民法院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3.當事人因超過起訴期間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原仲裁裁決自起訴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恢復法律效力。

4.因仲裁裁決確定的主體資格錯誤或仲裁裁決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原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法院根據仲裁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受案範圍駁回起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前述司法解釋規定,原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應當屬於無效。但該司法解釋是在勞動法規定的仲裁制度下所作的規定,能否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出台後適用,筆者提出質疑。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仲裁裁決分兩類:一是一裁終局裁決;二是一般裁決。因此,對兩種裁決的效力也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1.一裁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2.一般裁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一般裁決還是沿襲了原來的規定。

一、對一裁終局案件中仲裁裁決書的法律效力分析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明確規定,一裁終局案件的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同時規定了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還規定了用人單位享有在法定情形下對仲裁裁決提起撤銷訴訟的權利。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筆者認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書法律效力,應當做如下理解:

1.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裁決書的法律效力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裁決書具有既判力。當事人不能就同一爭議事項再向人民法院起訴,也不能再申請仲裁機構仲裁;二是裁決書具有執行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法院申請執行。

2.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對勞動者而言,在其起訴期限內或起訴後,應當屬於仲裁裁決書執行力的中止,不屬於失效。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勞動者對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有訴與不訴的選擇權。

勞動者認為仲裁裁決對其有利,可以選擇仲裁裁決生效,勞動者認為仲裁裁決對其不利,可以繼續提起訴訟。值得注意的是,勞動者起訴的,仲裁裁決是暫不執行,而非永久喪失效力。

3.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對用人單位是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只有在裁決書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違反法定程式、主要證據偽造、隱瞞了關鍵證據、仲裁員有索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等情形下,才能撤銷一裁終局的裁決書,裁決書才失效。

二、對一般案件中仲裁裁決書的法律效力分析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筆者認為,在一般勞動爭議仲裁案件中,仲裁裁決作出送達之後,在法定期限內屬於效力待定,裁決是否生效完全取決於當事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沒有提起訴訟,裁決書生效。提起訴訟,應當根據法院的裁定或者判決分析裁決書是否生效:

一是判決駁回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原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二是法院以時效制度為由,裁定駁回當事人起訴的,應當認定原仲裁裁決自起訴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恢復法律效力;三是當事人起訴後又申請撤訴,經人民法院審查准予撤訴的,原仲裁裁決自人民法院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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