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銷管理制度

2021-06-18 23:44:35 字數 3906 閱讀 783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家關於鄉鎮供電所改革的精神,要求進一步規範供電所的營銷行為,建立起規範的、科學的、統一的電力營銷管理制度,並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公司管轄內的所有基層供電所與客戶。

第三條電力營銷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以農民生活、農村經濟、農業生產為服務宗旨,嚴格執行電價政策,努力開拓電力市場。

第二章抄表核算

第四條抄表日期實行高、低壓同步抄表制,每月8-15日進行抄表。

第五條抄表到戶率、合格率必須達到100%,堅決杜絕估抄、漏抄、不抄、錯抄現象發生。

第六條發票的使用管理

1、供電所使用由全省負責制的統一發票,由市場營銷部電費結算中心統一從稅務局領取,並負責發放、登記、收取工作。

2、電費結算中心和各供電所要指定專人專櫃管理發票,且存放整齊有序。

3、發票在使用過程中,不允許有塗改現象,對作廢發票要加蓋作廢印章,並且妥善保管,不得遺失。

4、本月發票存根以發票編號順序裝訂整齊,於下月領取發票時交電費結算中心發票管理人員。

5、發票的使用管理由電費結算中心負責監督實施。

第七條公司全面實行計算機開票制,由計算機統一開票,不得用手工開具機打發票。

第八條電量電費的計算必須全部由計算機完成,不允許計算機以外執行任何電量。

第九條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不得在電價以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費用,不得隨意減免國家規定的基本加價,做到應收必收、收必合理。

第一十條嚴格執行一戶一表及不同分類用電、分表計量政策,對難以分表計量的使用者採用定比定量及約定收費方式進行。

第一十一條對難以分表計量的使用者必須由供電所長親自參與根據使用者實際用電負荷制定比例,不允許營銷人員私自制定比例及變更比例。

第十二條計算機運算完成後,核算員對所有發票、電費報表、清單及張榜公司布表進行複核,且正確無誤。

第十三條於次月1日前營銷人員必須將電量電費電價公布表張榜公布到規定地點,張榜公布率達100%,以增加電價電費透明度。

第十四條電費的收繳按《電費管理辦法》進行。

第十五條各類報表的編制格式及上報按照公司統一的報**式及統一規定的時間編制及按時上報。

第十六條年末最後一天前,由微機專責列印出每個使用者全年電量電費臺帳、並存檔,同時市場營銷部用光碟燒錄每個供電所全年所有資料並保管。

第十七條為加強電價、電費管理,市場營銷部將定期不定期開展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三章業擴管理

第十八條供電所轄區內低壓客戶的新裝、增容、變更用電和臨時用電由供電所負責辦理,高壓客戶的業擴增容等業務由供電所受理,審核後報公司市場營銷部辦理。

第十九條業擴報裝的辦理按照服務承諾及報裝要求嚴格及時辦理,不得無故拖延。

第二十條業擴報裝均採用公司統一製作的標準**,填寫正確、規範齊全,並有業擴報裝登記冊詳細記錄。

第二十一條供電所應建立本營業區內高、低壓用電客戶的用電營業檔案,並指定專人管理。

第二十二條對本月新裝、換表工作票於次月1日前上報相關部門並接受相關部門會簽。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條供電所應對本供電區域內高、低壓及臨時用電客戶簽訂供用電合同。

第二十四條合同的簽訂由公司委託**人統一簽訂,並經市場營銷部審核後,加蓋供用電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五條 315kv及以上的大使用者、供電所轄區拒簽供用電合同的使用者由市場營銷部負責簽訂。

第二十六條對合同管理,市場營銷部及供電所應設專人保管,並登記造冊。內容包括:使用者名稱、使用者位址、合同種類、合同編號及起止日期。

第二十七條供用電合同要按照合同規定要求填寫,明確電價、基本容量、應考核的力率標準、電費上繳方式及期限、產權分界點、定比定量等內容。如還有其它合同中不能明確的內容,用附加條款來明確。

第五章電能計量

第二十八條計量表計的管理範圍

1、35kv進出線表、10kv出線表、變電站及供電所所用電表有計由市場營銷部管理。

2、其它使用者表計由各供電所管理。

第二十九條所用計量表計的校驗、建檔均由計量所實施。

第三十條各供電所對客戶電能表實行統一管理並建立電能表臺帳,對換表和新裝使用者的工作單要及時傳遞相關部門,及時新增及變更使用者電能表臺帳。

第三十一條每年年底由市場營銷部、供電所做出相應的電能表週期校驗及輪換計畫由計量所安排實施。

第三十二條根據國家有關精神將用電客戶電能表逐步更換為新型號或長壽命電能表,對大使用者的計量表要逐步更換為高等級電能表以減輕負荷狀態下計量不准的因素。

第三十三條大使用者電能表的更換由市場營銷部做出計畫報總經理審批後實施。

第三十四條計量裝置的配置,應根據用電客戶的報裝容量、負荷性質和負荷變化情況科學合理配置,以提高計量的準確性。

第三十五條低壓客戶計量裝置配置方案由供電所具體確定,高壓用電客戶的計量裝置配置方案由供電所提出初步方案,報市場營銷部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六條供電營銷人員在抄表時間應同時對計量裝置的執行狀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通知所長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三十七條除抄表時檢查計量裝置運**況外,照明使用者每十天至少檢查一次,低壓動力使用者至少每週檢查一次,高壓小型動力使用者至少每五天檢查一次,高壓中型使用者至少每三天檢查一次,大使用者至少每天檢查一次,農業排灌使用者至少每兩天檢查一次,並有統一格式記錄**。

第六章營銷業務管理

第三十八條對使用者用電申請的受理、批覆、裝表接電到正常用電均實行一口對外所長負責制,市場營銷部監督機制,使供電所營銷規範化。

第三十九條公司各供電所的營業管理均採用計算機管理且聯網執行,所有報表的上報及檔案的下發由計算機來完成。

第四十條每年年初由公司與供電所簽訂經營目標責任書,內容包括:購售電量、線損率、電費**率、安全目標等各項指標,且與工資獎金掛鉤。

第四十一條供電所於次月十日前召開營銷分析會,分析月、季、半年及全年營銷指標的完成情況及存在的問題,並找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和改進措施,十日前報市場營銷部。

第四十二條營業用電中的其它事項按照《供電營業規則》辦理。

第四十三條其它未盡事宜按照相關的制度、規定辦理。

剩餘電流動作保護裝置管理制度

為了全面加強剩餘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執行管理,確保裝置安全可靠執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範圍內所有剩餘電流動作保護裝置的執行管理。

第二條各部門、班組必須明確專人做好剩餘電流動作保護裝置的安裝和執行管理工作。

第三條 100千伏安及以下的變壓器,均應安裝總路剩餘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容量大於100千伏安的,應在各出線上分別安裝,客戶新增變壓器必須安裝剩餘電流動作保護裝置。

第四條剩餘電流動作保護裝置的檢查、驗收、安裝和除錯等工作應由所屬部門、班組負責完成。

第五條剩餘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安裝選型必須符合規程要求,其動作電流一般應為15—30毫安,動作時間一般不應大於0.2秒。

第六條根據使用的剩餘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型號,確定低壓電網對地絕緣電阻值,並經常進行監測檢查,確保合格。

第七條剩餘電流動作保護裝置應定期進行檢查試驗,一般每月進行一次,在春秋時節和雷雨季節應增加試驗次數。

第八條剩餘電流動作保護裝置的引線必須焊接牢固或用螺絲緊固,保證接觸良好。

第九條安裝的剩餘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必須要有試驗按鈕,能進行分相試驗,試驗電阻不應小於15kω,並不得隨意更換或拆除。

第十條剩餘電流動作保護裝置應具有防雷裝置,防雷裝置可共用變壓器保護接地體,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

第十一條操作人員必須熟悉所裝保護器的構造效能、工作原理和操作技術,做到會裝、會用、會測試,確保其正常執行。

第十二條剩餘電流動作保護裝置每次跳閘後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並詳細填寫剩餘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執行記錄。

第十三條剩餘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失靈或損壞時,應及時停電進行檢修或更換。

第十四條執行中的剩餘電流動作保護裝置,未經部門、班組負責人同意,不准私自拆除或停運,任何人不得隨意調大動作電流或解除執行。

第十五條部門、班組要加強對線路的維護,不斷提高線路絕緣水平,並做好剩餘電流動作保護裝置的執行維護管理工作,確保其正常、可靠動作。

第十六條各部門、班組應將剩餘電流動作保護裝置的運**況列為安全大檢查的內容,定期對其執行試驗情況進行分析。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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