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制度

2021-06-13 01:57:05 字數 4955 閱讀 4832

1 目的

為配合電子考勤的有效實施,加強考勤管理,進一步規範考勤制度,提高員工隊伍素質及辦公效率,確保各項工作順利完成,特制訂本規定。

2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時制度、電子考勤操作流程、加班管理以及請假管理。

本標準適用於集團公司範圍內所有在職人員。

3 職責

3.1人力資源部負責集團公司內考勤管理制度的建立、修訂完善的提出和報批,並組織、指導各單位正確貫徹執行。

3.2 集團公司各管理人事科(綜合管理科)根據職責分配,負責分管範圍內電子考勤規定的宣傳、協調和執行。

3.3 安全保衛部負責組織落實各點警衛人員,監督員工按規定打卡,同時做好電子考勤裝置的日常衛生及正常執行管理,發現故障及時上報網路管理部進行維修維護,保證電子考勤裝置處於良好執行狀態。

3.4 集團公司其他單位和個人負責嚴格執行電子考勤管理制度,自覺規範考勤,客觀公正審核上報考勤資料。

4 程式與規定

4.1 考勤管理

4.1.1集團公司的工時制度

根據集團公司生產經營的特點和需要,集團公司實行以下工時制度:

◆ 國家標準工時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 倒班工時制度,具體有三班二運轉(中途安排輪休2小時,每班實際工作不超過10小時),四班三運轉,根據倒班輪休,實行綜合計時,對因生產需要,在正常倒班日工作時間超法定工作時間8小時要求的,對超時工作時間按日基本工資的150%核算加點工資。

◆ 彈性工時制度,主要是針對國內外銷售公司員工的工作特點實行的一種工時制度。實行彈性工時制度的員工,不嚴格限制員工上下班時間,在完成當月業務工作目標的前提下,由單位負責人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不核算員工加班工資。

4.1.2 遵照國家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制度:

1)每週公休日2天。

2)法定節假日:

a. 元旦,放假1天;

b. 春節,放假3天;

c. 國際勞動節,放假1天;

d. 清明,放假1天;

e. 端午,放假1天;

f. 中秋,放假1天

g. 國慶節,放假3天;

h. 婦女節,女性員工放假0.5天。

4.1.3 考勤設定種類:

1)出勤。

2)遲到。比規定上班時間晚到。

3)早退。比規定下班時間早走。

4)曠工。無故缺勤。

5)請假。可分為事假、病假、婚假、探親補助、產假、計畫生育假、喪假和帶薪年休假。

6)出差。

7)調休。在當月有加班的情況下,員工本人提出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休息,並相應調減加班日。

8)工傷。經勞動部門認定工傷,並按要求提供醫療診斷證明,經審批同意後視作出勤。

9)加班。

4.2電子考勤操作流程:

4.2.1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網路管理部根據各單位員工的數量、出入通道情況,確定電子考勤打卡的設定規劃,並由網路管理部負責實施。

4.2.2員工上下班及中途進出科技大樓、廠門的,必須按照就近原則在考勤點進行打卡,外出的須出示出門證,警衛負責查驗出門證並監督進出人員打卡。

對員工按時上下班,但忘帶卡、卡異常的,由警衛負責出具臨時打卡憑證,由員工交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由考勤人員手工錄入修改當天考勤記錄,否則,按缺勤處理;員工遲到早退而未打卡,經警衛查處的,由安全保衛部每月27日前收集警衛登記記錄並按單位彙總,上報管理監控部進行通報和反饋。

4.2.3所有考勤機的時間由網路管理部定期統一校準,打卡時間以考勤機顯示時間為準。

4.2.4若出現忘記打卡的,須在當天及時補打,並向所在單位考勤人員說明,作遲到或早退一次處理,當日未及時補打的,一律按未出勤處理。

4.2.5員工在打卡時必須做到文明、有序,愛護考勤機裝置,按實打卡,嚴禁弄虛作假。

4.2.6 考勤機設定地點的警衛、總台人員負責對考勤機的日常衛生、執行狀況進行的管理,對考勤機簡單故障進行復位處理,出現考勤機損壞的及時匯報,並監督員工文明有序、實事求是打卡。

4.2.7對於三班二運轉的倒班人員在中途休息的兩小時內需要外出的,需向當班組長說明,並由組長開具出門證,憑出門證出門,進出廠門打卡操作,同時必須保證按時參加班前/班後例會。

4.2.8各分廠管理人事科(綜合管理科)專員負責每週審核校正、匯出考勤異常記錄,並反饋給所在各單位,以便所在單位負責人有效的監管和控制加班、調休等情況;在次月2日前對當月人員的出勤、加班、請假(調休)等情況的電子考勤資訊進行核對,並將全員考勤資訊反饋所在單位、工段,由所在單位、工段負責人簽字確認後將各類審批表上報所在的管理人事科(綜合管理科)。

4.2.9 各行政部、辦、中心、**公司、國外銷售公司人員的電子考勤資訊由人力資源部負責每週匯出考勤異常記錄並反饋,次月2日前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往各部門第一負責人,並由各單位指定專人進行資訊資料的核對;其中,國內銷售公司、食堂、總部餐廳和小車班人員仍然實行人工考勤。

4.2.10如實際出勤與電子考勤記錄不符的,應寫明原因並將各類審批表在次月9日前上報人力資源部或分管管理人事科(綜合管理科),否則將視電子考勤資訊為準。

4.2.11如出現工傷,人員未曾上班的,由所在部門填寫請假/調休審批表,上報人力資源部/管理人事科更改考勤記錄,可視作出勤。

4.2.12如電子考勤記錄顯示遲到、早退,又無外出審批表的,按遲到或者早退在1小時以內扣減當日固定工資的50%,超過1小時扣減當日固定工資,遲到或者早退超過4小時的,視作曠工,曠工一天,扣除其個人1.

2倍的固定工資,依次類推;曠工十五天及以上,集團公司將予以辭退除名處理。

4.2.13若出現加班、請假、外出、出差等情況的,需在事先或之後3個工作日內填寫相關審批表(見附件)報負責人審批並備案。

4.2.14各類審批表及臨時打卡憑證必須在當月內上交,否則將不予更正。

4.3加班管理

4.3.1各單位應妥善安排好工作,嚴格控制加班。

因工作需要加班時,應服從公司及領導安排,對不符合審批要求的,不作加班處理。並在月底指定專人負責如實填寫彙總所在單位人員《加班申請審批表》,具體審批許可權如下:

1)集團公司副總裁、總裁助理、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的加班,由總裁審批;

2)廠、部級單位第一負責人的加班,由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審批;

3)廠、部級單位副職及以下中層幹部的加班,由本單位廠、部級第一負責人審批;

4)普通員工的加班,由本單位第一負責人審批。

4.3.2工作日延長加班原則上為3小時以上算半個工作日加班,6個小時以上算1個工作日加班,少於3小時的不作加班處理。

4.3.3加班工資具體為:工作日加班為日工資標準的150%;休息日加班為日工資標準的200%;法定節假日加班為日工資標準的300%。

4.3.4加點工資計算方法為:日工資標準/日工作小時*工作日1.5倍加班*加班小時。

4.4請假(調休)管理

4.4.1 員工請假(調休)應事先填寫請假(調休)表,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經各級領導審批(同加班審批許可權)及備案。

4.4.2 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以確保工作連續性。

4.4.3 確因實際需要超假期的,應在假期截止前一天以上報告,並經各級領導審批同意(同加班審批許可權)。

4.4.4 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須以**向上級領導報告,並於事後3個工作日內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4.4.5 未辦手續或已辦請假手續但未獲批准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

4.4.6 請假(調休)審批許可權:

1)集團公司副總裁、總裁助理、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請假,由總裁審批;

2)廠、部級單位第一負責人請假,由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審批;

3)廠、部級單位副職及其他科級幹部請假5天及5天以內的,由廠、部級單位第一負責人審批;請假超過5天的,由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審批;

4)普通員工(非中層及以上幹部)請假3天及3天以內的,由本單位科級幹部審批;請假超過3天的,由廠、部級單位第一負責人審批。

4.4.7 當月加班經各級領導審批同意後可作調休,但必須遵守先調休法定節假日加班,再調休休息日加班,最後調休工作日加班的順序,並遵循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上班一天調休一天的原則,但遇到突發性、指令性加班後適當的調休可不安上述原則處理,具體有所在單位審批人負責把關。

4.4.8 事假

1)請假條件:

a.因個人事由請事假,須提交請假表,經各級領導審批(同加班審批許可權)同意後方可休息。

2)待遇:

a.根據請假天數,按實扣發固定工資、浮動工資等工資專案;

4.4.9 病假

1)請假條件:

a.病假一律憑就診的市級及以上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經上級領導審批(同加班審批許可權)同意後方可休假。無就診醫院證明的按曠工處理。

2)待遇:

a.病假少於乙個月的:按實際病假天數,以40元/天的標準計發病假期固定工資,出勤期間的固定工資按規定正常核發,浮動工資按實際考核發放;

b.病假多於乙個月(含)的:取消當月浮動工資及其他各類工資專案,按當年本崗位基本工資發放薪酬。

4.4.10 婚假

1)休假條件:

a.婚假憑結婚證和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批同意的申請書,到人力資源部(分管管理人事科、綜合管理科)開具結婚休假條,並交回原工作單位,方可休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2)假期:

a.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可享受3天婚假;

b.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c.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路程在300千公尺以上、800千公尺及以下的,給予路程假2天;路程超過800千公尺的,給予路程假4天;

3)待遇:

a.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固定工資正常發放,按實扣發當月浮動工資。

4)其他:

a.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b.婚假必須一次休完,不得轉存。

4.4.11 探親補助

1)適用物件:

a.為集團公司引進的正規院校畢業的大專以上學歷人員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

2)條件:

a.在本單位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在職職工,與配偶或父母不常住在一起,路程在300千公尺及以上,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親補助;

3)期限:

a.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補助一次;

b.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給探親補助一次;

c.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探親補助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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