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制度

2021-06-12 04:50:29 字數 2791 閱讀 1968

第一條目的

為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規範勞動紀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

第三條工作時間規定

1.員工考勤以每日考勤機打卡記錄為準。

2.上午上班時間: 8:30~12:00

下午上班時間: 13:30~18:00

午餐時間區域:12:00~13:30

中午就餐及休息時間,可以在12:00~13:30時間區域內,自由選擇就餐時間,如需外出就餐,員工應該輪流就餐,外出就餐時間限定為30分鐘,可在休息區自由活動、休息,必須保證辦公室有人值班。

第四條考勤的時間單位

1.本制度所稱「一年」為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乙個月」為當月的1日至月末。

第五條考勤計算週期

以月為單位計算,即每月自1日至月末,如遇節假日等,根據工作安排,可提前或推後計算考勤。

第六條關於請假的規定

1.員工請假應提前申請,並由有審批許可權的主管批准後,方可請假。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在事前請假者,員工本人應口頭申請,由有審批許可權領導同意後方可休假,並在3日內補辦假條手續,否則視為曠工。

2.請假期間(無論病假事假)均無薪,有年假者可以年假抵折。

3.全年累計事假超過20個工作日,取消年終獎勵,並不參與下年度調薪。

4.在公司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可享受帶薪年假,三年以上(含三年)可享受婚假及喪假。相關規定詳見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第七條關於遲到、早退的規定。

1.未按規定時間上班的視為遲到;未按規定時間下班、擅自離崗視為早退。

2.遲到、早退扣款:

遲到時間

每次扣款金額

遲到、早退時間≤

30分鐘 10

元30<遲到、早退時間≤1小時

20元1小時<遲到、早退時間≤3小時

30元遲到、早退時間>3小時

視為曠工 3.

乙個月內累計遲到及早退

3次(含)以上者,給予警告處罰。如一年

之內有二個月(含

)以上出現「乙個月內累計遲到及早退

3次以上(含

)」情形,

取消年終獎,不予評優、評先進。 4.

對於遲到、早退的員工,公司將每月進行公示、通報。

第八條關於曠工的規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曠工:未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的;請假但未獲批准的;以虛假理由請假的;續假未獲批准的;單位、部門或職位調整,逾期不到崗的;雖提交辭職申請,但未到規定離職日期而不到崗、不履行職責的;一整天都沒有出勤記錄的;當日遲到超過3小時的。

2.曠工者處以扣薪罰款,計算公式為:扣款金額=曠工天數×3×當月的日基本工資。

3.乙個月內累計曠工達三次或者全年累計曠工超過三次者,取消年終

獎勵,不予評優、評先進,且不參與下年度調薪,曠工累計達到一周

將予以辭退。

第九條公休假日及節假日

1.公休日:每週週六或週日輪休一天。

2.法定假日 :共計十天 ,分別為元旦一天春節三天 、國際勞動節三天

國慶節三天。另三八婦女節下午女員工休假半天。

第十條公出

1.因公內或異地出差無法出勤的,應提前或在返回後的第一天告知辦公室或人力資源部並核對考勤。

2.工地考勤應由工地負責人或指定專人嚴格考勤、認真記錄,並在次月的3號以前報至辦公室或人力資源部。

第十一條加班

1.公司不鼓勵員工加班,如確因工作需要必須加班,員工應積極配合。

2.加班應提前向辦公室及人力資源部提出申請,獲批後執行。

3.獲得批准的加班可申請在適當的時間安排調休,未安排調休的按照公司規定給予加班費。

4.原則上加班時間不得超過四小時,加班時間自19點以後開始計算

5.加班時間大於4小時的,給予一次餐補。

6.加班人員當月請假、休假大於等於4小時的 ,取消餐補。調休的除外。

7.加班人員當月遲到超過兩次的(含兩次),加班不計。

第十二條帶薪年假

1.員工加入公司並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含一年)員工可享受帶薪年假。

2.帶薪年假的天數

部門計算工作年限(年)年假時間(天)

專案部、工程部

110 2

15 ≥

3 20

設計部、辦公室 1

3 2 5 ≥

3 7

3.年假的起止日期為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按天數累計計算。

4.工作年限指在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滿一年指從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5.員工休年假需提前申請,獲得批准後方可休假。

6.年假只限當年度適用,不得累計至下一年。卻因工作需要未能安排員工休年假的,可在次年給予現金折算。折算公式為:年假折現=未休完的年假天數×最後乙個月的日基本工資。

7.已提出調動或辭職申請或被公司辭退的員工,自提出之日起不再享年5 假,不予休年假,不補當年剩餘年假,不折現。

第十三條婚假

1.在公司連續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員工可享婚假。

2.婚假3天,晚婚者可另享有獎勵假7天(含節假日及公休日),晚婚指: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

3.休婚假者需提供本人結婚證件,要求結婚登記後一年內一次性休完,不休者不予補償。

4.婚假期間,享有最低基本工資,不計獎金補助等。

第十四條喪假

1.在公司連續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員工可享喪假。

2.員工及其配偶的直系親屬去世,允許申請帶薪喪假。

3.喪假為3天,外埠給予路程假(按直達火車及長途汽車行駛時間計算,不超過3天);

4.喪事假要求一次性休完,不休不補,超期按事假處理。

(完)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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