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置故障與事故管理制度

2021-05-27 00:02:52 字數 1449 閱讀 3791

一、裝置故障:

裝置的零件、構件損壞,或雖未損壞,但裝置動作不正常或控制失靈,而需停產檢查,調整,其裝置停機時間在5分鐘及以上2小時以下,且裝置直接損失費在五萬元以下者,稱為裝置故障。

1、各區域裝置允許故障時間按時間表,在表內時間之內不予考核,超出時間則按《超時考核金額表》考核。

2、如果故障時間少於時間表所規定的時間,則對節省時間的區域負責人按時間進行獎勵

二、裝置事故:

凡正式投產的裝置,在生產過程中造成裝置的零件、構件損壞,使生產突然中斷者,或由於本企業裝置原因,直接造成能源**中斷,使生產突然停頓者,生產裝置停機在2小時以上者,或裝置直接損失費在五萬元及以上的裝置故障,稱為裝置事故。

特大事故:

修理費用在50萬元以上或停產1周以上。

重大裝置事故:

1、裝置事故損失費(裝置維修費+減產損失費)在15萬元以上者,

2、裝置事故修復費用在5萬餘以上者,

3、主要生產裝置發生裝置事故,生產系統停產24小時以上,

發生特大、重大裝置事故交由公司進行考核。

一般裝置事故:

1、裝置事故損失費(裝置維修費+減產損失費)在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

2、修理費用在5000元至3萬元之間,

3、影響生產在4小時至24小時之間。

發生一般裝置事故按5元/分鐘考核

發生裝置故障與事故時:

1、如果是由於備件質量問題,點檢員負80%的責任,檢修人員負20%責任;

2、如果是檢修質量的問題,檢修人員負80%的責任,點檢負20%的責任;

3、如果是備件檢修質量的問題檢修人員負80%的責任,點檢負20%的責任;

4、由於點檢不到位,點檢員負50%責任,檢修人員負40%責任,崗位負10%責任;

5、因皮帶壓料超載或崗位野蠻操作,導致電機損壞,崗位負全責。

6、電機因機械傳動超載或機械傳動損壞而損壞,由機械(包括點檢、檢修)負責80%,點檢負責10%,維修電氣負責10%。

7、電機由於各種原因造成單相燒毀:

(1)移動裝置(如潛水幫浦、長脖幫浦、油幫浦、氣幫浦等)其電機因接線造成單相燒毀(接線後沒試車)由維修電氣負全責。

(2)移動裝置經試車正常後,因生產上各種不確定因素造成電機(單相、超載)燒毀由崗位負全責。

(3)因斷路器、接觸器造成電機單相燒毀其責任由點檢、維修電氣各負責50%

8、由於機械振動導致電氣故障,機械點檢70%、機械維修15%、電氣5%電氣點檢10%

9、單梁弔電葫蘆(錐形電機)電機燒毀其責任劃分

(1)因抱閘過緊造成電機燒毀由點檢、電氣各負責50%;

(2)單梁弔電葫蘆機電連鎖部分導繩器及傳動杆由機械負責。

(3)電機軸承方面:因軸承引起故障電氣50%點檢50%。

10、裝置事故損失費(裝置維修費+減產損失費),按30%對事故責任者考核。

對重**生的故障與事故,按次數加倍進行考核。

各區域裝置允許故障時間表

燒結廠2007-6-12

裝置事故與故障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裝置是生產力的重要組成部分。裝置發生事故與故障,不僅損壞了裝置,造成停產或減產,而且往往招致人身事故,使企業蒙受重大損失。為了加強我廠的裝置事故與故障管理,要以裝置的狀態監測與故障診斷為手段,及早發現裝置故障徵兆,實行預防維修,做到防患於未然,最大限度地減少裝置事故停機台時,提高裝...

裝置故障與事故管理制度

2009年8月20日發布 2009年8月25日實施 江蘇沙鋼集團 發布 作業檔案修改確認頁 換版說明 為進一步規範裝置故障和事故管理,對 裝置事故管理制度 sg02.6.3.2.6 2008 進行了換版,更名為 裝置故障和事故管理制度 新版的 裝置故障和事故管理制度 sg02.6.3.2.4 200...

裝置故障管理制度

為了規範煉鋼工序裝置點檢定修的合理執行,實現裝置故障為零的管理目標,特制定本管理細則。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煉鋼工序裝置故障的管理。3 術語 定義 3.1 術語 3.2 定義 裝置故障 在生產過程中,裝置的零件 構件損壞,或並未損壞,但裝置動作不正常,控制失靈需停機檢查 調整,影響主線生產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