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置故障與事故管理制度

2021-10-01 18:12:58 字數 4677 閱讀 9552

2023年8月20日發布 2023年8月25日實施

江蘇沙鋼集團****發布

作業檔案修改確認頁

換版說明

為進一步規範裝置故障和事故管理,對《裝置事故管理制度》(sg02.6.3.

2.6-2008)進行了換版,更名為《裝置故障和事故管理制度》,新版的《裝置故障和事故管理制度》(sg02.6.

3.2.4-2009版)重新對裝置事故性質、定義、事故等級進行了劃分,規範了一般事故、中等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標準範圍。

新版《裝置故障和事故管理制度》(2009版)自發布日期起代替原2008版《裝置事故管理制度》。

本版與原版本內容主要區別如下:

1.根據公司組織機構的變化,組織機構進行更新,分廠改為總廠(分廠),對各部門的要求進行了明確,使各部門職責明確。

2.對裝置故障、事故重新定義,見4.2.

1裝置故障定義條款,4.2.2裝置事故定義條款。

增加了不列入裝置事故的因素,如:違反裝置操作規程、生產工藝規程、安全規程導致裝置故障造成生產中斷的;因裝置技術狀況不好而安排的臨時檢修;凡計畫檢修和點巡檢發現問題而安排的檢修等;

3.修改了裝置事故分級標準範圍,見4.3條款。

4.按照裝置事故分級標準,增加了4.4.

1裝置事故的報告管理條款、4.4.2裝置事故分析管理條款、4.

4.3公司領導審定管理條款、4.4.

4改進實施管理條款、4.4.5裝置事故預防管理條款三項內容。

5.完善了裝置事故管理考核規定,見4.6條款。

動力裝置環保處

2023年8月20日

江蘇沙鋼集團****作業檔案

sg02.6.3.2.4-2009

裝置是生產的工具,裝置發生故障和事故將直接影響生產的正常進行、產品質量,使企業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為使裝置故障與事故管理制度化,對已發生的裝置事故做好分析總結,吸取教訓,減少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1 主題內容

本制度規範了裝置故障和事故的定義、範圍、職責,事故等級及處理辦法、檢查考核標準。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所有裝置使用部門。

3 職責

3.1 各車間和裝置使用部門負責裝置故障和事故的處理、分析和上報。

3.2 各總廠(分廠)裝置科負責對裝置故障和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和上報。

3.3 動力裝置環保處負責對裝置故障和事故的綜合管理工作。

4 內容

4.1 管理要求

裝置故障與事故管理是全員的管理,也是全過程的管理。各裝置使用部門要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嚴格執行裝置各項規程和各項管理制度,在事故發生後,各部門應立即組織事故搶修、主持事故分析、判定和監督執行防止事故的措施,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及上報工作。

4.2 定義

4.2.1 裝置故障定義

4.2.1.1凡正式投入生產的裝置,在生產中因裝置的零件、構件損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五萬元以下,或主要生產裝置發生事故使生產系統停產二小時以下者稱為裝置故障。

4.2.2 裝置事故定義

4.2.1.3凡正式投入生產的裝置,在生產中因裝置的零件、構件損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五萬元以上,或主要生產裝置發生事故使生產系統停產二小時以上者稱為裝置事故。

4.2.3下列情況不列為裝置事故:

a.違反裝置操作規程、生產工藝規程、安全規程導致裝置故障造成生產中斷的;

b.在生產過程中非裝置因素造成的各種停產(穿爐、漏鋼、穿包、堆鋼等);

c.因裝置技術狀況不好而安排的臨時檢修;

d.凡計畫檢修和點巡檢發現問題而安排的檢修;

e.凡工藝工裝消耗件損壞造成生產中斷者(軋輥導衛裝置、風口、渣口、燒咀、氧槍、連鑄的結晶器損壞);

f.在生產過程中裝置的安全保護裝置動作正常,由於外圍因素造成安全保護裝置損壞,使生產中斷者;

g.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裝置損壞造成生產中斷者。

4.3 裝置事故的分級標準(參照中鋼協〔2008〕007號文)

裝置發生事故按其損壞程度對生產造成損失的大小劃分為四個不同的級別,即一般裝置事故、中等裝置事故、重大裝置事故和特大裝置事故。其劃分標準如下:

4.3.1一般裝置事故:直接損失在5萬—30萬(不含)元以下,或主要生產裝置發生事故使生產系統停產2-4小時。

4.3.2中等裝置事故:直接損失在30-100萬(不含)元之間;或者主要生產裝置發生事故使生產系統停產4-24小時。

4.3.3重大裝置事故:

直接經濟損失在100-1000萬(不含)元之間的(裝置損壞嚴重,無法修復的,以該主裝置的現值計算);或者主要生產裝置發生事故使生產系統停機24-48小時。

4.3.4特大裝置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及以上。

4.4裝置事故報告、分析要求、措施制定

4.4.1裝置事故的報告

4.4.1.

1裝置發生中等、重大和特大裝置事故,要保護現場,立即報告所在車間裝置主任和主要領導,車間裝置主任在15分鐘內報告總廠(分廠)裝置科和主要領導,裝置科會同車間裝置主任,調查裝置損壞情況,拍照備案。同時,總廠(分廠)裝置科應在30分鐘內匯報公司動力裝置環保處和公司主管領導,由公司主持搶修工作,成立事故調查小組、搶修小組,並提出搶修方案落實搶修。

4.4.1.

2一般事故發生後,由總廠(分廠)裝置科、車間裝置主任和裝置技術人員主持搶修和組織事故分析,夜間發生事故在次日早晨由總廠(分廠)裝置管理人員在公司oa系統上報,白天發生事故總廠(分廠)裝置管理人員在1小時內上報公司。

4.4.1.

3裝置故障發生後,由車間裝置主任和裝置技術人員主持搶修和組織事故分析,由車間裝置管理人員向總廠(分廠)裝置科報告,總廠(分廠)裝置科管理人員彙總總廠(分廠)情況在公司oa系統上報。

4.4.1.4各車間裝置主管領導每月要進行裝置故障和事故方面的管理總結分析,上報總廠(分廠)裝置科,總廠(分廠)裝置科要彙總總廠(分廠)情況,上報公司動力裝置環保處。

4.4.1.5裝置故障和事故應在24小時內以《裝置事故報告單》(sg03b-0935)的形式在oa進行上報,其中停產一小時以內的裝置故障,不填寫《裝置事故報告單》。

4.4.2裝置事故分析:

4.4.2.

1中等、重大和特大裝置事故由公司主管領導或動力裝置環保處主持,由總廠(分廠)裝置科、車間主要領導、裝置主任及事故所在車間的有關人員參加,時間安排應在事故發生後和搶修完後的一周內進行,經過分析必須查明性質、原因,明確事故損失、責任者,找出應吸取的教訓及防範措施。

4.4.2.

2一般裝置事故由總廠(分廠)裝置科主持,車間裝置主任、裝置管理技術人員及車間班組長以及當事者參加進行分析,經過分析必須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性質、損失和責任者,並訂出防範措施。

4.4.3公司領導審定

公司裝置主管領導接到裝置故障、事故報告單,對故障、事故改進措施及責任人的處罰意見進行審定,並簽署意見後,反饋動力裝置環保處。

4.4.4改進實施

4.4.4.

1經公司領導審定後,動力裝置環保處按照已審定的改進措施,確定改進措施的責任人,並分別將改進要求及對責任人的處罰意見反饋到責任部門,督促責任部門落實整改和對責任人的處罰。

4.4.4.2各責任部門接到整改要求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整改。如因特殊情況,應向公司申請協調。

4.4.5裝置事故預防管理

4.4.5.

1為了保證裝置的正常執行,杜絕事故的發生,總廠(分廠)必須組織各車間認真對每一台裝置制訂使用、維護、檢修三大規程,分別編寫在裝置操作規程、裝置維護技術標準和裝置檢修作業標準中,並嚴格按規定執行,定期校驗各類安全保護裝置,定期維護各項監測儀器儀表,認真開展點檢預修工作,要做到防患於未然。

4.4.5.2各總廠(分廠)、車間的各級生產作業人員應嚴格按裝置三大規程操作裝置,堅決制止違章指揮、違章冒險作業、超負荷和帶病執行等不正常現象。

4.4.5.

3各總廠(分廠)必須嚴格按《裝置維護保養管理制度》認真做好裝置的維護保養工作,發現異常現象,應立即處理,當時不能處理的,向維修人員和主管領導匯報,作定修計畫,及時處理。

4.4.5.4裝置操作人員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到「三好」(管好、用好、維護好),「四會」(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除故障)使事故消滅在萌芽中。

4.4.5.

5各總廠(分廠)、車間的各級管理人員要高度重視對裝置事故的管理,落實好「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全員、全過程的管理,加強對員工的技術培訓和安全生產的教育,嚴格督察裝置管理各項規程、制度的執**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者未受到處理、職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防範措施未得到落實不放過。

4.5 裝置事故、故障的資料統計與上報

4.5.1 故障和事故的次數、時間、裝置損壞程度、事故直接損失費用是裝置故障和事故管理的基本資料,必須如實記錄和正確統計,並按規定時間上報。

4.5.2次數:因裝置發生事故使生產中斷,一般按中斷一次計算一次。其中裝置故障中停產時間為一小時以內不作為故障次數。

4.5.3事故時間:一般按裝置停機影響生產停止到裝置具備恢復生產之間的時間。其中裝置故障中停產時間為一小時以內的統計在裝置熱停時間內,不作為故障次數。

4.5.4裝置事故直接損失:裝置修復費為修復或更換損壞裝置發生的材料、備件、人工及管理費用等。裝置損壞無法修復的應為裝置的固定資產現值。

4.6事故認定和考核

4.6.1事故責任認定

凡因為維護保養不到位,檢修質量不良等原因造成的裝置事故,事故責任人承擔主要責任,相關主管領導負管理責任。

4.6.2事故等級認定:事故等級由總廠(分廠)認定及上報。

4.6.3對事故考核

4.6.3.1 裝置事故發生後,未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公司動力裝置環保處的,對總廠(分廠)的一把手考核5分,主管裝置的領導考核8-20分;

裝置故障與事故管理制度

一 裝置故障 裝置的零件 構件損壞,或雖未損壞,但裝置動作不正常或控制失靈,而需停產檢查,調整,其裝置停機時間在5分鐘及以上2小時以下,且裝置直接損失費在五萬元以下者,稱為裝置故障。1 各區域裝置允許故障時間按時間表,在表內時間之內不予考核,超出時間則按 超時考核金額表 考核。2 如果故障時間少於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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