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置事故管理制度

2021-07-02 00:25:23 字數 5098 閱讀 5527

1.目的

為杜絕重大裝置事故,控制一般裝置事故,避免類似事故重**生,保證公司的正常生產,特製的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管轄範圍內的所有單位及與生產關係密切的子公司、協作單位和外包方。

3.定義

3.1裝置事故:凡因設計、製造、安裝、使用、維護、檢修不當而造成裝置非正常損壞、降低效能或影響正常生產者,均稱為裝置事故。

3.2裝置故障:使用、維護、檢修、管理不當所造成零件損壞,或裝置動作不正常,控制失靈,需停產檢查調整者,稱裝置故障。

3.3系統外事故:是指外委、外包專案所發生事故、故障導致我公司生產。

4.職責

4.1裝置管理部負責主持裝置事故、故障的事故分析、監督執行、處理意見、開具處罰單、統計分析及整改措施。

4.2企管部負責事故處罰並記錄存檔。

4.3財務部根據處罰單執行。

5.裝置事故的管理

5.1裝置事故的原則和管理內容

5.1.1裝置事故管理的原則實行「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查明、責任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不受到教育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領導責任未追究不放過。

5.1.2裝置事故的管理包括制訂有關裝置事故管理辦法和制度,組織事故搶修,主持事故分析,制定和監督執行防止事故的措施,制定裝置事故預案 ,提出事故處理意見、整改措施、事故的統計分析報告等。

5.2裝置事故的分類和裝置故障的界定

5.2.1重大裝置事故,是指直接損失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或造成公司系統中其它單位生產中斷時間48小時(含48小時)以上。凡滿足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重大裝置事故:

a.裝置事故的裝置修復費(裝置無法修復時按現值計算)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

b.**生產裝置和聯動機組發生事故或因動力中斷,使生產系統停產48小時(含48小時)以上。

c.系統外主要單機生產裝置(如鍋爐、空壓機等)發生裝置事故,影響生產48小時(含48小時)以上。

5.2.2一般裝置事故。

**生產裝置事故停機24小時(含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不含48小時)或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含10萬元)~100萬元(不含100萬元)。凡滿足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般裝置事故。

a.裝置事故的裝置修復費(裝置無法修復時按現值計算)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

b.**生產裝置和聯動機組發生事故或因動力中斷,使生產系統停產24小時(含24小時)以上。

c.系統外主要單機生產裝置(如鍋爐、空壓機等)發生裝置事故,影響生產24小時以上。

5.2.3小裝置事故。**生產裝置事故停機4小時(含4小時)~24小時(不含24小時)或事故直接損失3~10萬元(不含10萬元)。凡滿足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小裝置事故。

a.裝置事故的裝置修復費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者(不含10萬元)。

b.**生產裝置和聯動機組發生事故(包括動力中斷),使生產系統停產4小時(含4小時)以上、24小時(不含24小時)以下者。

c.系統外主要單機生產裝置(如鍋爐、空壓機等)發生裝置事故,影響生產8小時(含8小時)以上、24小時(不含24小時)以下者。

5.2.4下列情況不列為裝置事故

a.因裝置技術狀況不好,按裝置分級管理許可權批准同意安排的臨時檢修。

b.生產工藝事故造成生產中斷。(高爐懸料、結瘤、跑鐵,轉爐補爐、出鋼口套磚更換、連鑄漏鋼及配煤操作失常)。

c.生產過程中裝置的安全保護裝置正常動作,安全件損壞,使生產中斷。

d.生產過程中,裝置由於無法**的原因(人的責任性和管理無法阻止)出現的意外停機導致生產中斷。

e.生產中的建築物因使用年限長久而自然損壞危及生產或停產。

f.生產工具(消耗件) 等損壞使生產中斷者。(如高爐風、渣口小套,連鑄中間包水口、結晶器等)

g.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裝置損壞,使生產中斷。

h.其它事故:如質量、檢驗、化驗、測試等。

i.由公司組織的新技術新材料等的試驗、實驗出現異常導致生產中斷。

5.2.5裝置故障的界定

凡發生裝置故障,使主要生產系統停產5分鐘以上,4小時以下,或系統外主要單機生產裝置(如鍋爐、空壓機等)發生裝置事故,影響生產8小時以下(不含8小時)者,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3萬元(不含3萬元)以下者,但又不具備一般裝置事故條件者,均為裝置故障。

5.3裝置事故導致系統生產中斷事件的界定

5.3.1、因裝置事故原因導致本單位單系統生產中斷者,按照事故損失和影響時間,依照事故分類進行處理。

5.3.2、因裝置事故導致本單位兩個(含兩個)以上系統生產中斷者,不具備一般裝置事故(不含一般裝置事故)等級條件的比照一般裝置事故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具體事故的定性、處理按照事故損失和影響時間,依照事故分類進行。

5.4事故的統計

事故次數、時間、損失費是裝置事故管理的基本資料,必須如實記錄和正確統計。

5.4.1事故次數:

裝置發生事故,使生產中斷,一般中斷一次算一次,若一台裝置發生事故,修復開機在4小時內還沒有達到正常生產時,在同一部位又發生事故,後一事故應認為是前一事故的繼續,只記事故一次,事故時間和事故損失則要累計計算。

5.4.2事故時間

a.一般按裝置停機到裝置具備恢復生產條件之間的時間計算,冶金爐室應加烘爐時間。

b.在設計上有備用機組的裝置,事故時間為事故裝置停機到備用裝置開機時間。

c.事故損失:裝置事故損失包括修復費和減產損失費。裝置修復費包括:修復或更換損壞裝置所花費的材料、備件、人工管理費等。

5.5事故報告

5.5.1發生裝置事故3小時內必須告知裝置管理部。

5.5.2小裝置事故修復後3日內將事故報告遞交裝置管理部備案。

a.一般裝置事故修復後7日內將事故報告以單位檔案形式報裝置主管部門,由裝置管理部報告公司主管副總經理等有關領導。

b.重大裝置事故修復後7日內由公司裝置管理部將處理結果通報全公司,同時抄報公司總經辦、企管部、人力資源部等有關部門。

5.5.3事故報告內容包括事故原因、經過、責任者、事故損失、整改措施和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等。

5.6事故處理

5.6.1事故搶修。

裝置發生事故或故障,應堅持「盡量避免事故進一步擴大,把事故損失減小到最低程度」的原則,迅速組織搶修,快速恢復生產。一般事故、小裝置事故或故障由二級單位組織搶修或檢修調整,裝置主管部門有關人員參與,並予以指導。重大裝置事故由裝置主管部門組織、公司主管領導主持參加,有關單位進行搶修。

參加搶修的單位和個人都要服從統一指揮,不得互相推諉,對由於搶修不力使事故進一步擴大的責任者一併追究處理。

5.6.2事故分析。對事故進行分析是事故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包括以下兩方面:

a.裝置故障、小裝置事故、一般裝置事故的分析由各單位進行,必要時可邀請有關部門幫助分析、制定整改措施。

--重大裝置事故的分析由公司裝置管理部組織、安全環保部參與指導、分析進行處理,企管部等有關部門參與,公司副總經理參加。

--事故分析會的主要內容是:故原因、事故責任進行分析,總結經驗教訓,制訂防範措施。

b.數理統計分析,掌握事故發展的趨勢,找出在裝置使用上、管理上和裝置本身存在的薄弱環節和部位,以便總結經驗,制訂措施。

5.7裝置事故考核執行《裝置事故考核辦法》、《裝置管理行政處罰規定》、《裝置事故獎罰細則》等有關規章制度。

5.8裝置事故的影響與處罰分類

5.8.1因裝置事故導致公司系統生產中斷或者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者,根據影響系統生產涉及範圍和造成的經濟損失大小及後果不同,將其分為系統全域性性影響和系統區域性性影響。

a.全域性性影響指包括煉鋼、煉鐵、燒結、制氣等單位在內的公司大範圍的停產;

b.區域性性影響指因裝置事故造成本單位以外的某乙個單位全部或區域性範圍停產;

5.8.2因影響公司系統生產,相關單位和人員必須承擔一定的責任,根據承擔責任不同將處罰物件分為三個類別:

a.指單位一把手及主管領導、車間一把手及主管領導、區域領導及作業者本人;

b.單位班子成員;

c.單位全體員工。

5.8.3具體處理辦法執行本制度5.9有關條款。

5.9裝置事故獎罰細則

5.9.1獎罰原則:堅持「獎罰分明、責任到人」的原則。

5.9.2獎罰範圍:本制度中裝置事故管理範圍規定的各類裝置事故。

5.9.3獎勵:設立特殊貢獻獎500-1000元,直接獎勵到人或班組。

a.及時發現重大裝置隱患及缺陷,並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了重大裝置事故發生者。

b.在事故搶修中有突出貢獻者。

5.9.4處罰:

a.裝置故障(指不能構成一般裝置事故的停機)

裝置故障導致的停機,原則上按每分鐘10元累計處罰,由生產單位具體考核,生產部排程控制中心對各單位進行監督考核。

b.因點檢、巡檢不及時或不紮實等責任原因引發裝置事故

1)小裝置事故,處罰直接責任人200-1000元;同時追究相關裝置管理人員責任並罰款200-500元。

2)般裝置事故,處罰直接責任人500-2000元;同時追究相關裝置管理人員責任並罰款500-1000元。

3)重大裝置事故,處罰直接責任人1000-3000元,並建議責任人下崗或給予行政處分;同時對相關裝置管理人員罰款800-1500元,並建議給予行政處分。

c.對因生產組織、操作失誤等因素引發裝置事故

1)小裝置事故,處罰直接責任人200-800元;必要時追究相關裝置管理人員責任並罰款200-500元。

2)一般裝置事故,處罰直接責任人300-1500元;必要時追究相關裝置管理人員責任並罰款200-800元。

3)重大裝置事故,處罰直接責任人500-2000元,並建議責任人下崗;同時對相關裝置管理人員罰款300-1000元,並建議給予行政處分。

d.在裝置故障或事故處置中因技術判斷或行政決策失誤造成系統停產引發事故。

1)小裝置事故,處罰決策行政領導班子500-1000元;同時追究主管領導及技術骨幹責任,處罰200-500元。

2)一般裝置事故,處罰決策行政領導班子1500-2000元;同時追究主管領導及技術骨幹責任,處罰600-800元;必要時給予行政處分。

3)重大裝置事故,處罰決策行政領導班子2500-3000元;同時追究主管領導及技術骨幹責任,處罰1000元; 必要時給予行政處分。

e其它原因引發裝置事故

1)小裝置事故,處罰直接責任人200-1500元;同時追究相關部門或管理人員責任並罰款100-1000元。

2)一般裝置事故,處罰直接責任人300-2000元;同時追究相關部門或管理人員責任並罰款200-1000元。

3)重大裝置事故,處罰直接責任人500-3000元,建議責任人下崗;同時追究相關部門或管理人員責任並罰款300-1500元,並建議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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