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置事故管理制度

2021-05-27 00:01:51 字數 2087 閱讀 8097

內蒙古美方煤焦化****通知

美方煤焦化[裝置]字〔2013〕5號簽發

裝置事故管理制度

凡是正式投產的裝置,由於人為原因直接或間接造成裝置損壞以致不能正常執行者,皆稱為裝置事故。

裝置事故可分類:(一)特大事故(二)重大事故(三)一般事故(四)裝置事故。

1、按影響生產時間和損失大小確定範圍

1.1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特大裝置事故。

1.1.1裝置發生事故,造成車間生產系統停產24小時及以上者。

1.1.2裝置嚴重損壞,修復費用在10萬元以上者。

1.2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重大裝置事故。

1.2.1裝置發生事故,影響車間生產系統停產8小時以上;主要裝置單機停產12小時以上者。

1.2.2違章用電或檢修不當造成全廠停電在1小時內未能恢復者。(外供電網停電除外)

1.2.3事故裝置修復費用在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者。

1.2.4裝置事故損失費(裝置修復費+減產損失費+其它損失費)在5萬元及以上者。

1.2.5因裝置事故直接引起的其它重大損失如火災、水災、**、建築物倒塌或人身中毒,重傷致殘、死亡等。

1.3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裝置事故。

1.3.1裝置發生事故造成車間生產工段停產4小時以上16小時以下;一般裝置單機停產24小時以上者。

1.3.2事故裝置修復費用在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者。

1.3.3裝置事故損失費(修復費+減產損失費+其它損失費)在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者。

1.4裝置事故

1.4.1造成生產中斷,裝置損壞,並發生修復費,但事故損失或停歇時間低於一般事故,修復費用在2000元以下。

1.4.2單機損壞停機8小時以上,不影響產品收率,構不成事故者。

1.4.3更換修理不當造成損失1000元以上。

2、事故損失計算

裝置事故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修復費包括修復裝置所需備件、人工、材料和車間經費的總和。裝置損壞不能修復時,按裝置淨值計算。

減產折算金額=減產量×單位產品(成品或半成品)成本。

3、裝置事故現場處理

3.1當裝置發生事故,操作者應立即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保護好現場,同時上報裝置管理部、生產技術部。進行逐級匯報。

3.2裝置管理部接到通知後,立即趕到事故現場,協調裝置使用單位及檢修單位及時對事故裝置進行搶修和處理,同時對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結果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填寫在《裝置事故調查記錄》中。

4、裝置事故分析會議的召開

4.1會議召開原則:事故分析會堅持"四不放過"原則進行,即原因查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

4.2會議時間:事故分析會議在事故發生後三天內組織召開。

4.3參會人員

4.3.1屬裝置故障或一般事故者,由事故裝置所在單位的負責人組織,事故當事人及其班組負責人,裝置部,電儀部、生產部、分管副總經理共同參加。

4.3.2重大裝置事故由裝置部組織,事故當事人,其所在班組負責人及車間負責人,電儀部,分管副總經理、公司總經理參加。

4.4會議內容:

4.4.1裝置事故會議由各參會人員對本次事故進行分析,核實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及結果做好記錄存檔。

4.4.2事故處理標準

4.4.2.1特大事故處罰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構成事故的)

4.4.2.2重大事故處罰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聽指揮擅自操作構成事故的)

4.4.2.3一般事故處罰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詳細考核根據公司規定)

4.4.2.4裝置事故處罰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4.4.3事故的處理意見

4.4.3.1一般事故及裝置故障由裝置管理部提出,報機電副總經理和總經理批准。

4.4.3.2重大事故由裝置管理部提出處理意見後,交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特大事故由總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

5、填寫事故報告:事故分析會議結束後,由事故單位負責總結歸納填寫事故報告,單位負責人簽字認可後交裝置管理部留存。(封存期不得少於2年)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題詞: 裝置、事故、界定

列印:孟潔校對:張世昌審核:陳春平美方煤焦化裝置管理部2023年8月29日印發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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