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置事故管理制度

2021-10-01 15:18:58 字數 3277 閱讀 5916

7. 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裝置損壞使生產中斷者;

第三節裝置事故分類標準

第71條裝置事故分為重大裝置事故和一般裝置事故兩類。

裝置事故分類標準,根據江蘇省冶金工業廳(86)蘇冶機字第111號檔案《關於裝置事故分類標準的重新規定》根據我廠生產裝置情況執行中型鋼鐵企業裝置事故標準。

第72條裝置事故分為重大裝置事故和一般裝置事故兩類。

一、 凡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為重大裝置事故;

1. 裝置事故總損失費在八萬元以上者;

2. 裝置事故的修復費在二萬元以上者;

3. 主要生產裝置發生事故,使生產系統停機16小時以上者;

4. 裝置發生事故,直接引起其它嚴重災害、人身**、情結惡劣者;

二、 凡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裝置事故;

1. 裝置事故總損失費在一致八萬元者;

2. 裝置事故總損失費在二千----二萬元以上者;

3. 主要生產裝置發生事故,使生產系統停機4----16小時以上者

三、 機修裝置事故;

(一)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重大裝置事故:

1. 裝置事故修復費在一千元以上者;

2. 裝置事故影響停機五晝夜(120小時)者;

(二)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裝置事故:

1. 裝置事故修復費在二百元~一千元以上者;

2. 裝置事故影響停機一~五晝夜(24小時~120小時)者

四、 動力裝置事故;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重大裝置事故:

1.動力**中斷:由於本企業裝置原因,造成全廠停電10分鐘以上者;分廠停電60分鐘以上者。

2. 動能**中斷:由於本企業裝置原因,造成全廠停電30分鐘以上者;分廠停電60分鐘以上者。

(三)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裝置事故;

5. 動力**中斷:由於本企業裝置原因,造成全廠停電5~10分鐘以上者;分廠停電15~60分鐘以上者。

6. 動能**中斷:由於本企業裝置原因,造成全廠停電10~30分鐘以上者;分廠停電20~60分鐘以上者。

第73條裝置事故發生後,雖未構成一般裝置事故,但操作工人不能排除,必須由維修工人立即進行修復,屬零星裝置事故(小裝置事故)或稱裝置事故,均屬於裝置事故管理範圍,均因分析、考核統計上報。

第74條裝置事故是在生產過程中由於裝置存在某種問題,但尚未達到損壞、中斷生產的程度,而被迫停機檢查、調整、處理者稱為裝置事故。

第四節裝置事故損失費、裝置(故障)事故停機率計算

第75條裝置事故損失費,包括修復費和減產損失費兩個部分。

1. 裝置修復費,為事故修復裝置所需的材料、備件、人工和施工費用等。

2. 減產損失費,為應事故而影響生產時間乘以小時計畫生產量,在乘以規定出廠**與成本之差(利潤)

計算公式:減產損失費=影響生產時間x小時計畫生產產量x噸鋼計畫利潤。

3. 按照上級要求,建立裝置事故經濟指標和裝置故障(事故)停機率指標。

(1) 千元產值裝置事故損失費=報告期內事故總損失費/報告期內總產值元/千元

(2) 主要裝置故障停機率=報告期內時間/報告期內日曆計畫台時x100%

第五節裝置事故性質和原因劃分

第76條為了便於統計分析,填寫事故分析報告,對裝置事故性質和原因統一劃分如下:

1. 裝置事故性質分三種:

(1) 破壞事故:人為故意製造的破壞事故,包括破壞未遂和敵人破壞事故,

(2) 責任事故:違章作業、維修不良、管理不善,勞動紀律鬆散對人為因素造成的事故,

(3) 自然事故:製造質量差,安裝設計不良,各種自然災害及外界原因造成的裝置事故。

2. 裝置事故原因分八類:

(1) 違章作業:亂開裝置,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等造成的事故;

(2) 工作失職:擅離崗位、缺乏檢查、不負責任引起的事故;

(3) 維修不良:長期不執行維修保養制度,清潔、潤滑和檢查不夠或長期失修,帶病運轉,修理質量差等造成的事故,

(4) 管理不善:交**不清,故障制度不明、生產現場混亂,無人過問等造成的事故;

(5) 質量低劣:設計、製造、材質施工不合要求等存在的嚴重缺陷而引起的事故;

(6) 自然災害:應水、火、風、雷、雪、電、蟲、**等引起的事故;

(7) 故意破壞:人為故意製造破壞事故;

(8) 其它:由於外界原因而引起的其它裝置事故;

第六節裝置事故調查及處理

第77條發生重大裝置事故後,首先要保護現場,立即報告廠部領導及動力裝置科、安全科、保衛科。共同記載現場實際情況(包括照相)通過現場記錄和照相後,才能處理現場、組織事故檢修,盡快恢復生產。

第78條重大裝置事故發生後,由廠領導組織動力裝置、安全保衛,以及發生事故單位的領導,技術人員和個人代表參加的專案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責任,吸取教訓,並提出對事故的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經公司領導審檢、同意後執行。

第79條一般裝置事故發生後,由所在事故單位和公司動力裝置科組織事故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責任,吸取教訓,並提出對事故的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由動力裝置科領導審核同意執行。

第80條發生裝置事故要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即做到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防止重複事故的防範措施不落實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教育或處理不放過。積極採取措施,杜絕重大裝置事故,減少一般裝置事故的發生。

第81條為嚴肅企業生產、勞動紀律、教育職工愛護裝置,對事故責任者應當給予必要的批評教育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還要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和追究刑事處分。

第七節事故報告和統計

第82條裝置事故由廠動力裝置科主管,對裝置事故實行全面管理和全員管理。全面管理是指裝置事故不論是何種原因引起的也不論裝置事故大小都必須納入管理範圍。全員管理是指不僅維修工人和管理幹部要管而且操作工人也要管。

第83條發生了裝置事故後,應逐級報告。事故當事人或現場負責人應立即將情況報告分廠領導和裝置部門,由分廠主管裝置廠長或裝置科長立即報告廠部辦公室和廠動力裝置科。凡發生重大裝置事故、廠主管領導或動力裝置科應立即在24小時內用**或電報報告省、市廳、局。

並要在修復後三日內填報《重大裝置事故報告書》一般裝置事故分析報告,在裝置修復後一星期內上報公司動力裝置科。

第84條凡裝置事故發生後,有意隱瞞事故內容,歪曲情節、拒不按時上報,經調查核實情況確鑿者,必須給予批評或給責任者適當處分。

第85條裝置事故的統計,分事故次數、時間、損失費、是裝置事故的基本資料。

第八節裝置事故懲處

第86條具體按裝置管理獎懲辦法執行。

附件1.裝置失修界限情況:裝置失去正常生產能力而沒有及時修復的。

1. 納入年度大修計畫,因故未能按計畫檢修的裝置

2. 已逾大修週期而沒有安排進行檢修的裝置。

3. 雖未到大修週期,但裝置發現有重大缺陷和隱患,使裝置帶病運轉,不能安全執行者。

4. 發生重大惡性事故,使裝置遭到嚴重損壞,不能及時修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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