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江政法幹警考試法制史重要考點之契約制度

2021-07-02 00:27:31 字數 1117 閱讀 4782

2015政法幹警考試即將來臨,目前正是備考的**時期,歷史科目需要大量記憶,顯然把整本書記下來的可能性比較小,現階段要做的就是把重點劃出來,在此中公教育專家就將其中比較重要的幾個考點進行梳理與總結,以便考生們高效備考,本文重點講宋朝時期立下的契約制度。

宋朝時期,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義利並重」的思想逐漸取代了「貴義賤利」的主張,民事法律關係與契約法律制度也相應地發生了變化。宋初統治階級注重對所有權的保護,規定「墾田即為永業」,「滿五年,田主無自陳者,給佃者為永業」。太祖開寶二年(公元969年)進一步規定紅契制度和稅契制度。

即用官府加蓋紅印的契據確認土地所有權,以收取契約稅的形式保護土地交易的合法性。宋代所有權已有動產所有權(物主權)與不動產所有權(業主權)之分。《宋刑統》對動產中的宿藏物、闌遺物(遺失物)、漂流物、無主物、生產蕃息等所有權都作了明確的規定。

同時對不動產的田宅所有權的轉移,包括租佃、典、押等形式,也都規定要書面立契,並取得官府的承認。即所謂「皆得本司文牒,然後聽之」。否則,所有權問題發生糾紛,法律不予保護。

1.買賣契約。宋代買賣契約分為絕賣和賒賣二種。絕賣為一般買賣,賒賣則採取預付方式,而後收取物的價值。這些重要的交易活動,都須訂立書面契約,取得官府承認,才能視為合法有效。

2.租賃契約。宋時對房宅的租賃稱為「租」、「賃」、「借」;對人畜車馬的租賃稱為「庸」、「僱」。

以房屋租賃為例,宋代法律規定很詳細:「假每人戶賃房,免五日為修移之限,以第六日起掠(收房租)。並分舍屋間椽、地段、錢數,分月掠、日掠數,立限送納。

」3.租佃契約。宋朝在地主與佃農簽訂租佃土地契約中,明確規定納租與納稅的條款,或按收成比例收租,或實行定額租,不問收穫多少,同時要向國家繳納田賦。

若佃戶過期不交者,地主可於每年十月初一至正月三十日向官府投訴,由官府代為索取。

4.典賣契約。宋代典賣又稱「活賣」,田宅所有人(出典人)將其財產交予買方(典權人),買方以低於賣價的典價獲得對該財產的使用收益權,出典人(賣方)獲得典價,同時約定期限,按期回贖。

如到期無力回贖,買方得到田宅所有權。

5.借貸契約。宋朝法律也對借與貸作了區分。

借指使用借貸,而貸為消費借貸。當時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貸稱為負債,把付息的消費借貸稱為出舉。但雙方均須訂立被官府加印的典賣契約。

並規定,「(出舉者)不得還利為本」,不得超過規定實行高利貸盤剝。

2019司法考試法制史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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