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考勤管理辦法

2021-10-01 18:08:51 字數 1388 閱讀 5796

(szgs-zh-18)

1、目的

為嚴格考勤管理,強化勞動紀律,提高工作效率,遵照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處實際,制定本辦法。

2、適用範圍

2.1 處機關員工;

2.2 收費所員工、路政巡查員、中控室值機員;

2.3施救員、駕駛員、水電工;

3、出勤時間

3.1全處員工工作時間原則上執行每日八小時、每週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

3.2處機關員工工作時間:上午8:00—12:00,下午13:30—16:30。

3.3 路政巡查員、中控室值機員、收費所員工實行四班三運轉制。

3.4施救員、駕駛員、水電工、食堂工作人員、服務區人員採用彈性工作制。

3.5 處領導及中層幹部24小時值班按當日早晨8:00至次日早晨8:00。收費所所長每週必須在所居住值班兩至三天(其中週末值班一天)。

4、考勤方法

4.1 處機關實行每日指紋簽到考勤,特殊不能簽到的應填寫《考勤說明》和《每週科室工作記事》,經科室負責人簽字於當日批評報辦公室。

4.2 路政中隊、中控室值機員分別由路政科、中控室指派專人負責考勤。

4.3 收費所收費人員由收費所按照實際情況進行考勤並填寫考勤表,非收費人員比照處機關考勤。

4.4 值班領導、代班領導負責不定時地抽查人員上崗情況,無故離崗,擅自換崗作曠工處理,並做好記錄。

4.5 月末由辦公室彙總處機關統計考勤簽到表,所屬各單位應於次月4日前將考勤彙總表報處辦公室。

5、缺勤管理

5.1 全體員工不得擅離工作崗位,因故不能出勤,必須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無特殊情況一律不允許委託他人代請假。

5.2員工請假一律填寫《請假報告》,按規定經有關負責人批准後生效,《請假報告》一式三份,乙份送處辦公室備案,乙份存請假人所在部門、單位,作為考勤依據,乙份留存請假人。

5.3 員工假期期滿後,應及時辦理銷假手續,並在其《請假報告》上登記備案。請假人未及時銷假作曠工處理。需續假者,應重新辦理請假手續。

5.4 員工請假在3天以內,由部門、單位負責人批准;3—5天,由部門、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分管處長批准;各部門、各單位負責人請假1天以內,由分管處長批准,報處長備案, 5天以上報處長批准。員工請假15天以上(15天)、單位負責人請假5天,報處長辦公會議批准。

5.5 員工因身體健康原因,確需要休病假的,原則上應有縣級以上醫院建議休息證明或住院證明,經批准方可休假。如遇急症病休,必須在3天內補辦請假手續。

5.6 各類業餘學習人員因面授、考試需請假和各類職稱考試應事先履行請假報批手續,批准後方可離崗,員工當班期間作事假處理。擅自離崗者作曠工處理。

5.7 員工因公受傷請公傷假,由縣級醫院證明,部門、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分管領導批准。傷情較重需休息5天以上的,必須附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和病歷,由所在部門、單位負責人報處長批准。

乙個月以上的經處長辦公會議研究批准。

考勤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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