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現金管理制度

2021-05-24 17:50:52 字數 1649 閱讀 9355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現金的內部控制和管理,提高現金的使用效率,保證公司的現金安全,依據《會計法》、《內部會計控制基本規範》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現金包括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三條建立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控制制度。不相容職務包括:授權人、業務經辦、會計記錄、財產保管、審核檢查等。

第四條建立授權批准制度。明確被授權人的現金審批範圍、許可權、程式和責任等內容。各級管理層必須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和承擔責任。經辦人必須在授權範圍內辦理業務。

第五條被授權人應當根據現金的授權制度進行現金審批,不得超越審批許可權。經辦人應當按照審批人的意見辦理現金業務。對於審批人超越授權範圍審批的業務,經辦人有權拒絕辦理,並及時向審批人的授權部門報告。

第六條對大額的現金支付或資金運作,要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控制風險的發生。

第七條財務處為公司現金的歸口管理單位,對現金的支付業務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支付計畫。有關部門或個人用款時,必須向審批人提交資金用款計畫,註明款項的用途、金額、及收款單位,並附經濟合同或採購計畫。

2、支付審批。審批人根據其審批職責、許可權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批。對不合理的或有損公司利益的支付申請拒絕批准。

3、付款審核。財務處接到審批有效的付款計畫後,審核人應積極安排資金,並對具體付款單據與付款計畫進行對照、審核。複核付款申請的批准範圍、許可權和程式是否正確,有關單證是否妥當等,審核無誤後,交由承辦人員辦理付款。

4、辦理支付。付款經辦人員接到經初審無誤的付款單據後,要再次對付款單證是否齊全、妥當、金額是否正確、收款單位是否妥當、是否符合審批程式等內容進行複核,無誤後方可付款。

第八條、財務處內部管理。

1、 財務處設立專職現金出納和銀行出納,按照《現金管理條例》負責管理公司的現金收、付和管理業務。

2、 2、出納人員不得兼管審核、會計檔案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的登記工作。不得一人辦理現金的支付業務,並定期進行崗位輪換。

3、 對取得的貨幣資金必須及時入帳,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帳外設帳或截留收入。

4、 5、 對庫存現金實行限額管理,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送存銀行。

6、 5、超過現金支付範圍的現金,通過銀行轉帳結算。

6、對庫存現金進行不定期的盤點,做到帳物相符,保證現金的安全。

7、出納人員每月要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做到帳帳相符。如有不符,應及時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8、出納人員對與付款有關的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使用、背書轉讓、登出等必須規範進行,並設立登記薄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

9、有關人員對應收票據的接收、轉讓必須認真仔細,按照規範進行。對有疑問的票據予以查詢,有問題的要退回,對受理的票據要詳細記錄並妥善保管。

10、有關財務人員對辦公用財務專用章、名章必須妥善保管,並按規定使用。如因個人保管不但或不按規定使用,造成的一切後果由責任人負責。

11、財務處要培養會計人員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高尚的品格,從思想上消除危害現金安全的因素。

第九條、因業務需要在銀行新增帳戶時,須經公司有關領導審批。

第十條、因公司資金發生困難,需向金融機構貸款時,須報公司有關領導審批。

第十一條、從銀行向使用者開出承兌匯票每月只能一次,超過100萬元時,需經公司領導、採購部門研究確定。

第十二條、銀行間的大額資金調動超過100萬元時,須經公司有關領導同意。

第十三條、因資金緊張需向銀行貼現承兌匯票時,無論數額大小需經公司領導研究同意。

企業現金管理制度

為加強現金管理,規範現金結算行為,根據國家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一 使用現金範圍 1 產品銷售的運輸費 廣告費。2 員工工資 獎金 津貼 福利費 醫藥費和其他勞務報酬。3 差旅費 培訓費 業務招待費。4 司機的車油費 過路費 過橋費 停車費。5 員工工傷事故 生活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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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我辦現金管理,保證現金資產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定,請遵照執行 第一條現金是為了支付日常零星款項而掌握的現款主要包括庫存現金和業務周轉金。第二條現金的開支範圍 一 工資 各種工資性津貼。二 各種勞保 福利費用支出,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三 出差人員必須隨時身攜帶的差旅費。四 結算起點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