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業務催收管理辦法

2021-04-11 00:32:40 字數 4072 閱讀 3407

1.目的和依據

本管理辦法描述了重慶汽車金融****(以下簡稱「公司」)零售信貸業務中對逾期客戶催收的標準操作流程。

2.適用範圍

涉及部門及員工員工都應按照本規程履行日常職責。

3.術語定義

第一階段催收:第1至第30個逾期日之間的期限被定義為「第一階段催收」

第二階段催收:在第30和第60個逾期日之間的期限被定義為「第二階段催收」。

標準催收程式:初期催收的日常操作過程,適用於催收**,催收信函,延期罰款和滯納金。

預警程式:預警程式規定了涉及啟動預警的事由和擬採取的措施。

清收費:如果成功催收,從欠款賬戶中按一定比例徵收一筆費用。

壞賬準備金:在拖欠債款或全部或部分待結款項未償清的情況下,應計提適當的準備金。該準備金將在最佳估值條件下對抵押車輛做出估價。將根據欠款賬戶的每輛抵押車輛專門設定準備金。

存檔:對與催收活動相關的信件和檔案進行整理、歸檔、儲存。

4.工作程式和相關職責

4.1標準催收程式

該程式規定了初期催收的日常操作過程,適用於催收**,催收信函,延期罰款和滯納金。

4.1.1第一階段催收

定義:第1至第30個逾期日之間的期限被定義為「第一階段催收」

職責:貸後管理部

4.1.2第二階段催收

定義:在第30和第60個逾期日之間的期限被定義為「第二階段催收」。

職責:貸後管理部

4.2預警程式

預警程式規定了涉及啟動預警的事由和擬採取的措施。

4.2.1啟動預警程式的事由

以下任一事由將啟動預警程式。

1)不能聯絡到欠賬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擔保人;

2)並非由操作問題引起的首次還款拖欠;

3)客戶正在故意躲債;

4)客戶多次違背付款承諾(兩次以上);

5)人民銀行徵信記錄顯示該客戶信用記錄出現重大不良信用記錄或被列入黑名單。

6)懷疑存在其它嚴重的償還借款的負面影響;

7)在還款監督表中的賬戶,有逾期超過10天的;

還款監督列表中包括以下賬戶:

1)在公司的貸款餘額總量≥300萬人民幣。

2)在審批時被列入「監控客戶名單」的客戶。

3)在過去,曾經收到過「第二封催收信和/或「合同終止意向書」的客戶。

4)從事高風險特殊行業的客戶。根據巨集觀經濟條件調整由國家巨集觀經濟管理部門發布的行業列表。

4.2.2擬採取的措施

貸後管理部工作人員應每天審查已經啟動預警的賬戶,並決定採取以下一種或多種催賬舉措:

1)向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擔保人打**催賬

2)向客戶發出信函催賬;

3)要求金融服務專員幫助獲得客戶聯絡資訊;

4)現場催收;

5)將欠款賬戶交給催收**中介公司,以密切聯絡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擔保人;

6)終止合同,並收回車輛和/或催收。

4.3通過**中介進行催收

該程式規定了通過**中介進行催收的過程。

4.3.1程式

如果在標準催收程式後仍未收到付款或積極反饋,貸後管理部可以將欠款賬戶轉給催收**中介公司。

將在以下情況下把欠款賬戶轉給代收人:

1)合同終止或發出收回令、未找到車輛或未收回車輛;

2)已收回車輛已被**,但仍有貸款餘額;

3)已經處於「提前預警」記錄中,並且由代收人來催收被認為是合理的。

貸後管理部工作人員負責定期審查欠款賬戶,並且決定交給催收**中介的賬戶名單。貸後管理部工作人員準備並向催收**中介傳送「催收授權信」,該信應用印有公司抬頭的信紙列印。貸後管理部工作人員應向擬催收的**中介提供詳細的賬戶資訊。

4.3.2對催收**中介的要求

對第三方機構的選擇和審查應符合重慶汽車金融公司的相關規定。催收**中介負責:

1)找到欠賬客戶;

2)打催賬**或現場催收;

3)說服客戶履行付款義務。

所有催收活動應遵守重慶汽車金融公司的行為準則,並且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

4.3.3清收費

如果成功催收,將從欠款賬戶中按一定比例徵收一筆清收費。在向**中介支付清收費前,貸後管理部工作人員應負責檢查客戶賬上是否正確反映了所催收額。

4.3.4績效評估

風險管理部負責控制和指導與第三方機構的合作:

1)定期進行績效評估;

2)對機構的效能進行年度審查。

4.4收回車輛的程式

該程式規定了處理欠款賬戶的抵押車輛的過程,並且適用於車輛的收回和自願交車。

收回車輛的行為應適用於當地法律規定。

4.4.1收回車輛

收回車輛僅是在車輛受貸款協議約束條件下和僅在協議終止時實施的一種補救措施。

收回程式概述:

4.4.2批准收回車輛

在第60個逾期日,貸後管理部工作人員應評估賬戶催收狀況,並且決定是否向催收中介公司轉移逾期合同並予以清收。原則上,如果在發出最後通知後5天未收到付款,將此逾期合同轉移給代收人用於清收。

收回車輛的先決條件:

1)已發出最後通知。

2)**聯絡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擔保人,最後催款。

3)未找到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擔保人或不願意/不能付還貸款或交還車輛。

4.4.3重新收回車輛

不得使用武力占有或以非法侵占任何財產的手段達到重新收回車輛的目的,如果不能收回車輛,應提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貸後管理部工作人員向收回車輛的**人發出「車輛**通知書」原件,在合同管理系統中輸入收回車輛的**人的詳細情況並準備相關法律。

當賬戶恢復正常或結清後,「車輛**通知書」將被取消。當成功收回車輛時,應於同一天由**公司發「車輛**通知書取消函」給貸後管理部,通知該車輛已被成功收回。

原則上,在發出「車輛**通知書」後,每10個工作日應對情況進行評估。在特殊情況下,一旦發出「車輛**通知書」,將根據情況進行評估日期設定判斷。必須考慮到欠款數額、本金結算、之前欠款歷史和從與客戶交往中了解到任何其它因素。

4.4.4自願交車

如果客戶自願中止合同,客戶必須填寫並簽署自願交車協議。

該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1)自願交車協議須註明日期和協議號;

2)客戶自願終止協議;

3)車輛狀況和損失情況(如有);

4)客戶授權我司收回車輛;

5)客戶交回車輛的時間或接收車輛的時間、地點;

6)客戶須明示已經了解其他在處置車輛後的後續責任。

一旦收到信件,收車程式將開始進行。

4.5收回車輛銷售程式

該程式規定了收回的車輛的銷售過程。

4.5.1收回的車輛的銷售

一旦收回車輛,應對車輛進行重新銷售。

4.5.2銷售收益

應發出車輛處置通知書,說明車輛賣出的金額以及拖欠貸款和所有成本,指出應付金額。

將該通知書發給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和擔保人。

如果在重新銷售後有剩餘,應將剩餘金額退還給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擔保人。退還剩餘金額必須由資金財務部負責人批准。

如果銷售收益不足以清算賬戶,客戶則可選擇如下方式清算所欠金額。

1)客戶可在要求期限內清算全部不足金額。

2)客戶可申請將欠款再次融資,並按期償付。

在車輛銷售兩周後,應做出銷賬決定。如果仍存在欠款,應將其交給催收**中介繼續催收。

4.6清償程式

該程式規定了欠款的型別和時間以及針對相關各方的訴訟,以從欠款賬戶中清償未償債務。

4.6.1訴訟

貸後管理部應決定在以下情況下通過訴訟行動處理欠款賬戶:

1)如果收回車輛和款項代收人均未能成功處理欠款賬戶;

2)如欠款賬戶直接銷賬,將會蒙受重大的損失;

3)預計通過訴訟清償的金額(包括訴訟費)高於原損失。

貸後管理部必須監控事件程序,並按要求提供有關詳情。

一旦做出判決,必須強制執行。如有必要,可採取進一步訴訟活動。

4.6.2訴訟程式流程圖

4.7壞賬準備金

該程式規定了欠款賬戶的壞賬準備金的處理過程。

4.7.1壞賬準備金方法

在拖欠債款或全部或部分待結款項未償清的情況下,應計提適當的準備金。該準備金將在最佳估值條件下對抵押車輛做出估價。將根據欠款賬戶的每輛抵押車輛專門設定準備金。

通常情況下,準備金的提取會參照以往呆壞賬在不同違約階段的準備金提取經驗來進行。

準備金的計算是基於呆壞賬餘額乘以相應的比率,在有結構的準備金計提系統內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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