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通過對培訓教師選擇和評價的控制,確保培訓教師具備滿足達到培訓結果和目標能力的要求。
2.適用範圍
適用於所有對培訓教師的選擇和評價過程。
3.職責
3.1內外部教師資格的認定由各培訓主管牽頭實施。
3.2外請教師或與顧問公司合作時,由相關單位負責人與外部的培訓教師或顧問公司簽署《培訓合同》。
4.工作程式
4.1海通財富學院作為人力資源部下屬專門負責培訓的部門,負責對海通財富學院安排授課的教師的資格進行認定,依據其業績進行等級確定,並對有關標準進行解釋,海通財富學院負責建立起全集團的教師人才庫,並每年動態考核。
4.2各單位及部門依據內部員工所從事的專業,按附件中規定的教師資格認定辦法進行推薦,審核相應的見證性資料,對內部教師資格組織進行認定,同時建立起內部的教師人才庫,實施動態考核認定,考核結果報海通財富學院備案。
4.3各級獲得資格認定的教師依據大學或所在單位、部門的安排,事先進行備課,制訂培訓大綱、培訓教材,從事授課活動,並接受學員的考核評價,依據考核結果進行改進。
4.4內部教師資格認定要求:
4.4.1內部教師資格:
4.4.1.1內部教師必須是公司相關業務的主要骨幹;
4.4.1.2本崗位工作2年以上;
4.4.1.3獲得相關專業創新獎:市級以上科技獎;
4.4.1.4參與的創新模式在兩項以上,且模式在事業部範圍內推廣;
4.4.1.5科級以上管理人員或集團自主管理以上班組成員;
4.4.1.6獲事業部級以上先進個人獎勵;
4.4.1.7具有良好的表達能力;
4.4.1.8與企業同心同德。
其中4.4.1.
1,4.4.1.
2,4.4.1.
7,4.4.1.
8四條為必備條件,4.4.1.
3—4.4.1.
6為選擇條件,符合必備條件和任一項選擇條件的,均可申報教師資格。
4.4.1.9特殊情況下,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申報海通財富學院特別處理。
4.4.2內部教師資格認定程式:
4.4.2.1在各單位內部授課的教師,由各單位培訓主管牽頭組織認定;
4.4.2.2在大學授課或跨部門授課的教師,必須是在各單位認定合格的教師,報大學組織進行認定。
4.4.3各單位內部教師認定:
4.4.3.1各單位負責推薦符合基本教師資格的人員或組織員工自行申報教師資格,填寫《教師資格審查表》,附上相應的見證性資料,報各單位培訓主管申請認定。見證性資料報括:
a.個人技術職稱或管理職務證明影印件乙份;
b.個人上崗證影印件乙份;
c.獲得市級以上科技獎的獲獎證書影印件乙份;
d.先進個人獎勵證明影印件乙份。
上述資格審查表及證明材料,由各單位人力處審核後,報培訓主管確認。
4.4.3.
2所有申請認定的人員,需提前準備所授課內容的教材和教學大綱,經本單位培訓主管審核備案後,根據本單位的培訓計畫參加授課,本人也可主動申請進行授課;對於沒有教材和教學大綱的,各單位一律不能給予認定。
4.4.3.
3授課結束後,教師應向學員發放《培訓效果調查表》,對教師的授課效果進行評價。評價實行百分制,得80分以上的為合格;累計授課達到6小時,且每次評價分數均在80分以上的,可納入本單位有資質的教師名單。未有教師資格的,不能聘請授課;只有對學員評價情況實施改進後,方可再次授課,但應重新計算授課課時。
4.4.3.4各單位職能部長級以上人員可不參加教師資格認定,但必須參與本單位安排的授課,且同樣要接受學員的評價,並根據評價意見進行改進。
4.4.4海通財富學院教師認定
4.4.4.1各單位教師在累計授課達到15小時(含前期的6小時),學員評價分數達到85分者,可以提交海通財富學院認定,同時附見證性資料。
見證性資料報括4.4.3.1的見證性資料和所授課內容的教材、教學大綱、本單位授課的課時記錄、學員評價結果等。
4.4.4.
2各單位教師在大學授課累計達到9小時,且學員評價在85分以上者,可作為正式教師,根據海通財富學院的培訓計畫授課,也可主動申請授課。同時根據學員評價不斷優化培訓教材、授課方式和方法等。
4.5外部教師資格認定
4.5.1一般高等院校的教師
4.5.1.1外聘教師原則上是副教授或高階工程師、副研究員以上職稱;急需時沒有達到相應級別的,可以適當放款條件。
4.5.1.2各單位自行聯絡的外部教師,同樣填寫認定表,附個人職稱證明影印件乙份,本單位備案。
4.5.2特殊情況的教師
根據集團發展情況,由集團領導推薦,海通財富學院安排組織培訓。
4.5.3外部諮詢顧問公司的教師
4.5.3.1如聘請外部諮詢顧問公司的教師授課,聘請部門需向聘請單位提供如下資質證明:
a. 公司的營業執照;
b. 公司的情況介紹:隸屬關係、性質、規模、業績(承辦過哪些單位的內訓、專業培訓課程、水平、學員評價結果)等情況;
c. 教師資歷、授課內容大綱、培訓效果評價等資料;
d. 必要時附教師授課錄影帶。
4.5.4資格審查:
外聘教師的上述資質證明審查合格後,可不需試講,即行授課;同樣在授課結束時由學員對教師評價。各單位應將外聘教師的情況及評價結果在培訓結束後一周內呈報海通財富學院備案,以備後續資源共享。
4.6教師管理
4.6.1各單位認定合格的教師,由各單位自行發教師資格證書,在本單位內持證授課;
4.6.2海通財富學院認定合格的教師,由海通財富學院發教師資格證書,在全集團內均可持證講授授課。
4.6.3各單位和海通財富學院均應建立《內部教師一覽表》,進行備案管理,以備需要教師時選定。
4.6.4認定合格的外部教師,載入《外部教師一覽表》,如是諮詢顧問公司,載入《外部培訓機構一覽表》,作為後續培訓工作的首選教師或合作機構。
4.7從外部聘請教師或機構時,培訓實施前由聘請機構與培訓提供機構或教師本人簽定正式的《培訓合同》。
4.8合同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和培訓機構加蓋公章後生效;自然人教師簽字後生效。
5.相關檔案
5.1《 培訓課程計畫》
5.2《培訓效果調查表》
6.培訓記錄
6.1《教師資格審查表》
6.2《培訓合同
6.3《內部培訓教師一覽表》
6.4《外部培訓教師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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