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職工管理辦法

2021-03-04 00:26:35 字數 4697 閱讀 6959

烏魯木齊市養老福利院

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單位發展和建設需要,加強對全院聘用人員的管理,完善和規範用人機制,明確管理許可權和程式,形成富有生機和活力的用人機制,經院長辦公會研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聘用人員管理堅持崗位需要、崗位勝任、統一負責、分級管理原則。

第三條適用範圍:本制度所稱聘用人員是指從地方院校、人才市場和其他途徑聘用到本院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適用本制度的各職能部門,必須執行統一標準,有特殊要求需上報院辦公室審核,經院長辦公會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五條在院領導班子統一領導下,辦公室負責人員招聘、聘用、待遇、檔案管理等事項,使用科室負責聘用人員的思想、業務和行政管理。

第六條除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外,本院聘用人員管理,均依照本制度規定辦理。

第二章人事管理許可權

第七條人員招錄計畫,聘用人員工資、獎金及各項待遇均由院長辦公會決定。

第八條人事幹事在辦公室主任領導下,具體負責聘用人員管理相關事宜,具體職責為:

(一)協助各部門辦理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續。

(二)負責管理聘用人員人事檔案資料。

(三)負責聘用人員管理制度的建立、實施和修訂。

(四)負責聘用人員薪資方案的制訂、實施和修訂。

(五)負責各項保險及福利制度的辦理。

(六)負責勞動合同的建立和勞動關係的處理。

第九條各部門負責人許可權:提出本部門用人計畫;負責所屬部門人員勞動紀律和考勤管理,組織實施考核,對人員考核、去留提出建議;建議本部門職工待遇方案。

第三章人員聘用

第十條本院各部門需要聘用人員,提交用人計畫報主管領導審核後,提交院長辦公會通過後,方可實施招聘,嚴禁先進後報和超計劃私招亂聘人員。

第十一條聘用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紀守法。

(二)符合聘用崗位的職責要求和相應的資格條件。

(三)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能適應崗位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人員聘用基本程式:

(一)凡符合應聘條件者,持相關材料(本人身份證、學歷證書、資格證及影印件等)報名,戶籍在外地人員需出具暫住證明,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

(二)相關崗位部門負責人審核基本條件,上報主管領導,逐級審批後開始試用。

(三)試用期滿,由部門負責人根據其工作表現和出勤情況,客觀公正出具考核結果,並提出按期轉正、延長試用或不予錄用建議。

(四)試用期合格,經批准留用者,由辦公室組織擬聘用人員在本院體檢。體檢合格者經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與本院簽訂聘用合同,人事幹事為其辦理社保事宜。

第四章聘用人員管理

第十三條試用期規定:

(一)試用期時間為乙個月。

(二)試用期為崗前培訓帶教期,帶教期內離職者不計發工資。

(三)試用期滿後,從帶教第一日開始計發崗位工資。

第十四條聘用人員實行崗位管理:

(一)被聘用人員必須服從工作分配,積極參加院內及科室組織的政治、業務、勞動等各項集體活動。

(二)被聘用人員,自覺服從科室管理,嚴格遵守院內各項規章制度,按規定工作程式和崗位職責進行工作,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由所在科室負責具體管理和考核。

(三)聘用人員嚴格執行本院考勤制度,病假、事假、婚嫁、喪假等嚴格按照本院規定執行,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擅自脫崗、離崗。

(四)工作中儀表、著裝整潔,掛牌上崗,自覺接受單位、科室和休養人員監督。

(五)嚴禁利用工作便利侵占單位物資,一經發現,從重處罰,直至辭退。

(六)嚴禁吃、拿休養人員食品和錢物,一經發現,從重處罰,直至辭退。

(七)嚴禁以任何藉口向休養老人及親屬索要(借用)錢財、禮品等,一經發現,從重處罰,直至辭退。

(八)嚴禁辱罵、毆打、虐待休養人員,一經查實,從重處罰,直至辭退。

(九)聘用人員應顧全大局,維護本院整體利益,不得無事生非,造謠惑眾,不得貶低、毀損本院聲譽,不得參與非法組織,一經查實,追究當事人責任,從重處罰,直至辭退。如因玩忽職守或違反工作制度及操作規程,造成經濟損失時,須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十)在聘用期內違反工作制度及操作規程造成自傷、意外傷害以及在工作以外發生的傷害,責任由本人自負。

第十五條聘用人員請假,3天以內需提前2天辦理請假手續,請假在3天以上者,提前一周辦理請假手續,經批准方可離開。未辦理請假手續或雖請假但未獲批准,擅離職守者,按曠工論處。

第十六條聘用人員每週休一天,多出勤者計發出勤獎勵,遇節假日由院方酌情安排調休。

第五章勞動報酬

第十七條試用期工資標準:

(一)專業技術人員:1300元;

(二)護理員:1100元;

(三)其他工勤崗位1000元。

第十八條轉正後工資標準:

一、專業技術人員工資

(一)專案:由基本工資、學歷工資、執業證書工資、職稱工資、工齡補助、考核獎勵工資六項構成

(二)標準:

1、基本工資:1000元/月;

2、學歷工資:大學學歷80元/月,大專學歷50元/月,中專學歷20元/月;

3、執業證工資:醫師執業證400元/月,醫師助理執業證(**資格證)200元/月;

4、職稱工資:中級300元/月,初級以下200元/月;

5、工齡補助:在本院工作滿1年至10年(含10年)職工,每年增加50元工齡補助,工作滿11年以上(含11年)者工齡補助每年增加20元;

6、考核獎勵工資:分為三個檔次,一等、二等、三等,由所在科室負責人根據聘用人員綜合表現出具定等意見,一等60元/月,二等40元/月,三等20元/月。

二、工勤人員工資

(一)專案:由基本工資、病區津貼、持證工資、崗位補貼、工齡補助、考核獎勵工資六項組成

(二)標準:

1、基本工資:1000元/月;

2、病區津貼:護理一線工作人員享受100元/月病區津貼;

3、持證工資:非護理類技術工人,中級工以上100元/月,初級工50元/月,特殊工種(如電工、駕駛、司爐等)聘用人員其有效證書50元/月;

4、崗位補貼:特護區30元/月,班組長100元/月,兼職人員100元/月;

5、工齡補助:在本院工作滿1年至10年(含10年)職工,每年增加50元工齡補助,工作滿11年以上(含11年)者工齡補助每年增加20元;

6、考核獎勵工資:分為三個檔次,一等、二等、三等,由所在科室負責人根據聘用人員綜合表現出具定等意見,一等60元/月,二等40元/月,三等20元/月。

第十九條以下行為考核不定等,考核獎勵工資不予計發:

①有曠工現象;

②利用工作便利侵占單位物資;

③侵占、借用或向休養老人及家屬索要錢物的;

④工作中出現嚴重差錯事故,給單位造成一定經濟損失;

⑤嚴重損壞集體利益,影響單位聲譽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返聘人員無試用期,工資結構中不享受工齡補助及職稱工資。

第二十一條出勤獎勵及夜班費標準:

(一)多出勤獎勵:10元/天;

(二)夜班費:

1、生活部特護區護理人員中班10元,夜班15元;其餘各區護理人員中班8元,夜班12元;

2、其餘各科室值班費均為10元。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稱證書必須與所從事崗位相匹配,且能勝任應聘崗位工作要求,並經院長辦公會審定會後方可享受持證工資。

第二十三條工齡從來院工作之日起連續計算(含試用期),中途離職造成工齡間斷的一律不合併計算,工齡補助滿一年後於次月執行。

第二十四條按照「獎勤罰懶」和「鼓勵先進」的原則,實行分等次的獎金標準。獎金於年底發放,中途辭職或離院者不予計發。

第二十五條獎金計發標準,不滿一年者獎金按200元/月計發,一年以上者月獎金不低於200元,具體發放金額標準,視經費狀況,結合工齡、出勤、考核等因素確定。

聘用人員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據本院《考核辦法》酌減獎金:

(一)工作出現失誤;

(二)工作中被投訴並經核實;

(三)不遵守考勤制度,出勤達不到規定的要求;

(四)本院《考核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二十六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標準,聘用人員在正常工作期間,由本院統一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等保險,其中依法應由個人繳納部分,由本院財務從受聘人員工資報酬中代扣代繳。

第二十七條因退休招聘或其他原因,不購買社會保險者,由本人寫出書面承諾書,院方每月補貼200元。

第二十八條工作滿三個月以上者(含試用期),享受相應福利待遇。工作滿10年以上者,享受與在編職工同等福利待遇,並可以自願參加工會。

第二十九條聘用人員生病住院期間,由工會視具體情況組織慰問。

第三十條本院為聘用人員提供集體宿舍,符合條件者可入住。 按本院規定發放勞保用品。

第三十一條根據崗位需要,工作滿一年者本院擇優提供培訓學習機會。

第七章離職與解聘

第三十二條聘用人員在合同期內提出辭職,應按照法律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提前30天填寫《辭職審批表》,未經批准前,不得先行離職,否則扣發該月工資。

第三十三條聘用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使用科室報請院方批准,可以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

(一) 不履行崗位職責,不履行合同條款的。

(二) 嚴重違反工作規定或本院規章制度,發生責任事故,或者是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 違法亂紀造成嚴重後果的,或違背職業道德造成極壞影響的。

第三十四條院方出資培訓人員在合同期內提出辭職的,需全額賠償培訓費用及培訓期間所享受工資福利待遇,並交納違約金。繳納違約金後,雙方按規定程式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十五條不論是辭職還是解聘,聘用人員都應當填寫《離院手續辦理情況登記表》,在離院之前辦理移交手續,其應發工資,在上述手續辦妥後予以計發。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未盡事宜由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從2023年3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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