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獎懲管理辦法

2021-04-01 03:29:09 字數 4052 閱讀 5458

1總則1.1為了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焦煤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1.2實施本辦法,必須堅持思想政治工作同經濟手段相結合的原則。在獎勵方面,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在懲處方面,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1.3本辦法適用於焦煤公司全體職工,各級管理者必須履行職責,帶頭遵守本制度的各項規定,嚴格內部管理,做職工群眾的表率。

1.4獎勵種類分為:記功,記大功,通令嘉獎,授予先進職工,標兵,勞動模範,技術操作能手,公司級專家等榮譽稱號。

在給予上述獎勵時,可以按焦煤公司有關規定發給一次性獎金或一定時間的津貼(具體按焦煤公司各相關制度執行)。

1.5行政處理種類

1.5.1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

1.5.2組織處理:調離崗位,解除勞動合同。

1.5.3經濟處罰:追繳財物,減發薪酬,經濟賠償。

1.6行政處分採用累計公升級制。職工受到第一次處分後,在12個月內如再受到處分,則受到累計公升級的處分,如果第一次處分與第二次處分間隔時間超過12個月,則不按累計公升級計。

1.7職工的獎勵、行政處理應記入本人檔案。

2獎勵2.1對於有下列表現之一的職工,應當給予獎勵:

2.1.1在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提高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節約公司資產和能源,開發新品種,拓寬產品銷路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2.1.2在生產、技術、科學研究、工藝設計、思想政治工作、文化教育、文體活動、後勤服務、改善勞動條件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成績顯著的;

2.1.3在加強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方面做出顯著成績,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1.4有創造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被採納,使生產、工作取得重大成果的;

2.1.5堅持安全生產,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在搶險救災中不顧個人安危,使公司和職工利益免受重大損失成績突出的;

2.1.6見義勇為,同壞人、壞事作鬥爭,對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維護社會治安,有顯著成績的;

2.1.7維護財政紀律,抵制錯誤行為,事蹟突出的;

2.1.8維護民族團結事蹟突出的;

2.1.9其它方面成績突出應給予獎勵的。

2.2各種獎勵應先制定獎勵辦法或評選辦法,按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和程式報批後方可實施。

2.3 對職工給予獎勵,需經所在單位按照規定推薦或評選,並按管理許可權和審批程式報批。

2.4對職工獎勵的原則、獎金**、提獎辦法按焦煤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3行政處理

3.1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可根據管理許可權、違紀情況分別予以行政處分,違反公司其它規章制度的,按相關規章制度處理。

3.1.1 違反勞動紀律,缺勤、消極怠工,沒有完成工作任務的;

3.1.2 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打架鬥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3.1.3 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玩忽職守或者違章指揮,造**身**事故或財產遭受損失的;

3.1.4 服務態度惡劣,與使用者發生爭吵或損害使用者合法利益,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3.1.5 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裝置、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3.1.6 濫用職權,違反保密規定,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資財,損公肥私,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3.1.7 有**、盜竊、侵占、走私販私、賄賂、敲詐勒索以及其它違法亂紀行為的。

3.1.8破壞計算機網路安全,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

3.1.9 犯有其它嚴重錯誤的。

3.2 職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3.3職工被依法逮捕期間、刑事拘留期間或被紀委「雙規」期間的,用工單位通知相關部門辦理中止勞動合同手續,並停發工資、封存社會保險帳戶,待司法機關依法做出正式結論後,再予以處理或處分。

3.4留用察看處分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

3.5職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應解除勞動合同。

3.5.1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12個月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

3.5.2職工在12個月內被處分三次及其以上的;

3.5.3職工在留用察看期間,再次因違規違紀而被處分的;

3.5.4職工違法犯罪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因過失犯罪而引起的,可視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

3.5.5職工參與或直接偷盜、侵占企業財產行為並被公安機關確認的;

3.5.6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並被公安機關確認的;

3.5.7擾亂用人單位秩序,致使生產經營工作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並被公安機關確認的;

3.5.8違反有關規定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藥品或者其它違禁品並且被確認為復吸者的;

3.5.9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非法宗教,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並經公安機關確認的(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3.5.10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造成危害的;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的;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計算機資訊系統正常執行的,且上述四種行為經公安機關確認;

3.5.11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資訊網路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並經公安機關確定認的;

3.5.12職工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3.5.13職工若在醫療期、女職工生育長假、探親假期內有弄虛作假行為且時間連續超過15天或累計超過30天的;

3.5.14職工因身體原因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未經指定醫療機構或法定醫療鑑定部門確定(如對指定醫療機構診斷有異議的,可申請到具有三甲以上資質的醫療機構重新確診),而不服從工作安排的;

3.5.15有其它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行為的。

3.6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及其以上的,屬於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應解除勞動合同。

3.6.1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違紀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而造成財產毀損的實際價值。

直接經濟損失數額是指違紀行為被確認時為止的實際損失數額,通過挽回的經濟損失部分仍計算為直接經濟損失。

3.6.2直接經濟損失的認定,以司法、法務、審計、財務等部門的結論為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直接經濟損失:

3.6.2.1債務人已無力支付或不可能支付的;

3.6.2.2債務人逃匿,下落不明一年的;

3.6.2.3超過法律規定追訴時效的;

3.6.2.4三年以上應收款項。

4獎勵程式

4.1對職工的獎勵,由所在部門推薦提名,經評選或公示、考評審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給予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

5行政處理程式

5.1職工所在部門或公司相關職能部門對職工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取證、收集相關材料。

5.2聽取職工本人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認識或申辯,並形成書面材料。

5.3職工所在部門或公司相關職能部門根據行政處理的審批許可權作出處理決定。作出處理決定的期限應從證實職工構成違紀違規行為之日起,不得超過乙個月。行政處理決定經批准生效後實施。

5.4最終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部門,應當自行政處理批准生效前的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理由書面通知同級工會。工會認為處理不當,要求重新調查研究的,應當自收到通知的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行政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研究工會意見,並將研究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5.5行政處理決定應自下文的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職工本人,職工在接到書面處理決定後如有不服,可以在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或直接向區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對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5.7職工提出申訴或工會要求重新調查研究期間,仍按原處理決定執行。經調解或仲裁委員會、法院判決推翻原處理決定的,由原處理單位予以糾正。

5.8行政處理的審批許可權及處理生效時間

5.8.1行政處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的行政會議討論決定,並經同級工會討論通過後下文執行。

5.8.2組織處理:

解除勞動合同,由職工所在單位的行政會議討論提出處理意見,同時徵得同級工會同意,並將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同級工會意見及調查取證材料一併報勞動人事部,由勞動人事部下文執行,並同時辦理離廠手續及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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