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辭退自動離職退休管理規定

2021-03-03 23:55:35 字數 4789 閱讀 1361

員工離職管理規定

(試行)

為加強和規範事務所員工離職的有關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指離職包括:辭職,開除,辭退,勸退,自然解聘,退休。

本規定試用於事務所所有員工。

⒈辭職 1.1辭職是指員工主動辭去現有崗位的工作,與事務所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

1.2凡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申請辭職,原則上不予批准。

1.2.1事務所協議接收的應屆畢業生在協議期內的;

1.2.2接受事務所委派培訓,培訓協議中有明確規定的;

1.2.3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的;

1.2.4部門負責人(含)以上管理人員及業務部、財務部、經營部等部門關鍵或重要崗位在事務所和辭職者約定的時限內未做出繼任安排,或未簽署「同業競止協議」的;

1.2.5正在主持重大專案且需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1.2.6經營業績虧損,事務所規定的個人承擔部分未清償完畢的;

1.2.7以內部優惠政策購房未退補優惠差額或未償還事務所無息貸款的;

1.2.8承擔「擔保人」角色未免除擔保責任的;

1.2.9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不能辭職的情況。

1.3辦理辭職的工作程式

1.3.1除有特別規定外,辭職人員須按照下列規定時限首先向所在部門(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1.3.1.1高層管理人員:至少提前6個月;

1.3.1.2高階管理人員:至少提前3個月;

1.3.1.3中層及以下至少提前1個月

1.3.2所在部門(單位)出具意見後報上一級主管審核,同一時間知會同級人力資源部。各級部門審核要項包括但不僅限於:

1.3.2.1所在部門(單位):是否同意辭職及理由;離職後的工作安排是否妥當;

1.3.2.2上一級主管:辭職人員辭職原因是否屬實;所在部門(單位)意見的客觀性;是否同意辭職;留人建議。

1.3.3人力資源部在獲得通知的同時,即向財務部門發出財務預警,接到經兩級意見簽署的申請後2日內安排與辭職人員面談,了解辭職原因後出具留放建議,建議內容應涵蓋:

上報的辭職原因是否屬實,如不屬實可註明實情;是否同意辭職。

1.3.4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出具建議後依據人事核決許可權報相關主管領導或機構批准,並附上辭職人員的辭職申請。

1.3.5事務所同意辭職後,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出具《辭職批覆》(附件1)後通知所在部門(單位),所在部門(單位)要將《辭職批覆》發給辭職人員,並做好工作交接安排,根據具體情況由所在部門(單位)負責人確定工作交接時限要求,並出具核驗意見。

1.3.6已批准辭職的員工要在交接工作的同時填寫《工作及資料交接單》(附件2),中層以上管理人員須簽署《工作接力確認書》(附件3),後持《辭職審批單》(附件4)或批准的辭職申請、《工作交接單》或《工作接力確認書》及《離職人員財物回歸清單》(附件5)到所屬人力資源管理部正式辦理辭職手續,按規定領取屬於個人的資料。

各責任部門應做好對以下事項的把關:

1.3.6.1所在部門負責全面細緻監督工作交接;

1.3.6.2人力資源部負責審查是否按照1.3.1條離職並核對各種手續是否真實齊全;

1.3.6.3財務部門負責審核各項債權和或有債權是否清償完畢;(享受以內部***購房的員工辭職具體辦理流程及規定見附件6)。

1.3.7確定工作交接完畢且權責清除後,辭職人員需在之後1個月內全部辦理完畢所有手續(包括檔案關係轉出、社保轉出),超出1個月事務所將按5元/天收取保管費用最長至1年,之後將轉移至當地勞動人才市場。

1.3.8除1.

2規定外,如事務所暫不同意辭職,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要通知其所在部門(單位),並視具體情況由所在部門(單位)或人力資源部向本人講明原因;必要情況下,由人力資源部牽頭與辭職員工所在部門(單位)負責人共同協商「留人方案」,達成一致並徵得事務所認可後由人力資源部牽頭找辭職員工面談。辭職員工如接受須在1週內做好相關安排。

1.3.9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將《辭職審批單》或辭職申請、《工作交接單》或《工作接力確認書》和《辭職批覆》原件歸入本人檔案。

1.3.10重要及關鍵崗位人員須在提出離職申請同時向事務所推薦1-2名符合要求的繼任者,並在雙方約定的合理時限內確定繼任者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1.4對於個人堅持要求辭職者,事務所將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進行相關審計工作,且有權要求其對用人部門(單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各項損失包括但不僅限於:

1.4.1事務所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1.4.2事務所為其支付的外訓費用:如簽有協議,按協議辦理;未簽有協議,可參比有協議的規定辦理;

1.4.3因工作和經營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中須由個人承擔部分;

1.4.4在事務所工作期間已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1.5辭職人員未辦理完辭職手續不得擅自離職,對擅自離職人員要進行批評教育,動員其返回辦理辭職手續,對超過連續15個以上工作日拒不補辦辭職手續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1.6辭職人員不得擅自帶走屬於事務所的內部資料和財產,違反者視情節輕重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對觸犯法律和拒不履行賠償經濟損失的,事務所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7各項事宜辦理完畢,由人力資源部門牽頭聯絡相關部門,負責如實出具辭職人員在職期間的綜合評價並交付辭職人員;同時備案留存1年,以資離職人員再次就業單位背景調查使用。綜合評價包括但不僅限於德、能、勤、績、廉及關鍵事件描述(如獎、懲)等六個方面。

1.8辭職人員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自提出辭職意向時凍結,自離崗之日未發放部分全部不予發放,在工作交接完畢並辦理完畢各種手續後持工資證明單(附件7)到財務部領取應發餘額;在職期間的風險金經正常抵扣後視具體情況由人力資源部會同相關部門出具是否返還的建議報事務所總經理(總裁)批准。

⒉開除2.1開除是指因員工嚴重違反事務所各項管理制度、經營理念,事務所採取的強制解除勞動關係的措施。

2.2事務所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予以開除:

2.2.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影響生產經營、工作秩序的;

2.2.2破壞事務所工作制度,違反工作程式,玩忽職守,嚴重貽誤工作,造成重大損害的,或者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2.3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2.2.4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或有關制度規定需開除的。

2.3辦理開除的工作程式

2.3.1開除員工應由所在部門(單位)提出開除依據和處理意見的書面資料(附件8),經同級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核實,同級事務所總經理審定後報上一級人力資源部審閱,經上一級事務所總經理(總裁)批准後方可開除員工。

2.3.2經批准後,同級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通知其所在部門(單位)安排人員接管開除員工的工作,並辦理其他手續。

2.3.3被開除人員所在部門(單位)負責人應即刻安排工作交接和財物繳回工作並填寫《離職人員財物歸還清單》。

2.3.4 被開除人員需在開除決定生效之日起1月內辦理完畢各種關係的轉出,超出1個月事務所將按10元/天收取保管費用最長至6個月,之後將轉移至當地勞動人才市場。

2.3.5事務所承擔緊急(或重要、重大)任務等非常時期,總裁(或總經理)辭退員工可以不受以上工作程式限制。

2.4各項事宜辦理完畢,由人力資源部門牽頭聯絡相關部門,負責如實出具開除人員在職期間的綜合評價;同時備案留存1年,以資被開除人員再次就業單位背景調查使用。綜合評價包括但不僅限於德、能、勤、績、廉及關鍵事件描述(如獎、懲、開除原因)等方面。

2.5被開除人員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自該員工出現2.2規定行為時凍結,自開除決定批准之日止未發放部分全部不予發放,在工作交接完畢並辦理完畢各種手續後持工資證明單到財務部領取應發餘額;在職期間的風險金視開除決定生效後工作交接等情況決定是否發放經正常抵扣後的餘額,對此由所在部門(單位)和人力資源部門共同提出意見報總經理(總裁)批准執行。

2.6開除決定生效後10日內由人力資源部負責擬定通告檔案,經主管領導簽批後在全事務所範圍內通告。

2.7同級人力資源部在得到開除意向的同時,應即刻向財務部門發出財務預警。

2.8對被開除員工,集團各單位將永不續用。

3辭退3.1事務所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予以辭退。

3.1.1在試用期或見習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1.2不服從正常工作調動的;

3.1.3;利用工作時間,擅自在外兼職者;

3.1.4記「大過」達兩次者;

3.1.5事務所在承擔緊急(或重要、重大)任務等非常時期,拒絕服從工作安排者;

3.2辦理辭退的工作程式

3.2.1辭退員工應由所在部門(單位)提出辭退依據和處理意見的書面報告(依照辭職表單),經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核實,按照人事核決許可權報請相關領導或機構批准。

3.2.2經批准後,人力資源管理部門通知所在部門(單位)安排人員接管被辭退員工的工作,並辦理其他手續。

3.2.3被辭退人員須在10日內交清工作和交回本人使用的事務所財物(享受以內部***購房的員工辭職具體辦理流程及規定見附件6)並填寫《離職人員財物歸還清單》、證件及資料等。

3.2.4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通知被辭退人員,並做好被辭退人員人事檔案和各種關係的轉移工作。

3.2.5屬於3.1.3情況被辭退的,事務所將按照司齡每滿1年補償1個月崗位工資的標準予以補償,但補償期最長不超過12個月。

3.2.6事務所承擔緊急(或重要、重大)任務等非常時期,總裁(或總經理)辭退員工可以不受以上工作程式限制。

3.3各項事宜辦理完畢,由人力資源部門牽頭聯絡相關部門,負責如實出具被辭退人員在職期間的綜合評價並交付被辭退人員;同時備案留存1年,以資其再次就業單位背景調查使用。綜合評價包括但不僅限於德、能、勤、績、廉及關鍵事件描述(如獎、懲、辭退原因)等方面。

3.4原則上,被辭退人員人事檔案和各種關係需在1月內辦理完畢;超出1個月事務所將按5元/天收取保管費用最長至1年,之後將轉移至當地勞動人才市場。

3.5同級人力資源部在得知辭退意向的同時,應即刻向財務部門發出財務預警。

3.6被辭退人員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自人力資源部得知辭職意向凍結,自批准辭退之日止未發放部分全部不予發放,在工作交接完畢並辦理完畢1各月後持工資證明到財務部領取應發餘額;在職期間的風險金經正常抵扣後視具體情況由人力資源部會同相關部門出具是否返還的建議報事務所總經理(總裁)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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