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辭退及離職管理實施細則

2021-03-03 22:57:59 字數 3574 閱讀 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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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通報口請示口報告口表單編號: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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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員工離職管理工作,確保公司與員工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質量管理體系指導檔案中《員工聘用與勞動合同管理辦法》第4.5條辭職、辭退管理,特制訂本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辭職、辭退及離職定義如下:

辭職係指員工因個人原因在勞動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主動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辭退係指公司根據勞動合同約定,與不能滿足繼續聘用條件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離職係指員工因辭職、辭退、退休等原因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而離開公司及工作崗位。

第三條離職前按照規定的時間、程式辦理離職手續是員工的義務。員工未辦理完畢相關手續不得擅自離職。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於除公司高管人員外,與公司簽署了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

第二章辭職規定

第五條辭職要求

員工辭職必須以書面形式當面通知本部門主管領導。辭職時間以向本部門主管領導提交《員工辭職申請表》(附表1)為準。公司拒絕**、當面口頭、他人轉達或電子郵件等非直接、非書面的辭職方式。

員工辭職需填寫《員工辭職調查表》(附表2)。

1、技術人員辭職應提前三個月填寫《辭職申請表》,以便完成所有已承擔的技術工作,並由辦公室安排好接替人員。

2、管理人員辭職應提前二個月填寫《辭職申請表》,以便辦理工作交接並安排好接替人員。

3、普通員工及後勤服務人員辭職應提前乙個月填寫《辭職申請表》。

第六條員工辭職受理責任人、受理審批許可權流程如下:

辭職員工填寫《辭職申請表》 主管部門領導簽字分管副總簽字交企管辦,並填寫《員工辭職調查表》 報董事長批覆

董事長批准後,辭職員工填寫《離職管理表》(附表3),工作資料、公司物品等交接清楚,涉及相關各部門領導簽字後准予辭職。

第七條受理審批流程中各步驟的受理人必須就是否同意辭職提出明確的意見,並解發布具該意見的原因。因出具了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審核意見而導致公司損失,公司將追究受理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第八條員工辭職受理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完成。辭職申請第一受理責任人如沒有使辭職員工收回辭職申請,必須當日向辭職第二受理責任人轉交其簽署意見後的《員工辭職申請表》,同時通報其它相關部門。

第九條員工自提出辭職之日至離職手續辦理完畢之日為員工工作存續期。員工工作存續期不超過30日。

第十條員工在工作存續期,仍需遵守公司管理規章制度,否則將按《2023年業績考核執行方案》予以相應考核直至開除處分。這些情節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 辭職審批過程中擅自離職;

● 辭職未獲批准在提出辭職後30日的存續工作期內擅自離職;

● 辭職獲批後,未辦理離職手續擅自離職;

● 拒絕公司的工作安排或有意拖延怠慢工作。

以上情形,公司有權停發工資;如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其停發工資不足以補償的,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員工辭職申請獲批之前,待遇仍維持不變。

第十二條員工辭職獲批之日至員工按照公司要求的期限辦理完畢離職手續之日,仍然享受在職員工的工資及福利待遇。

第十三條對於因個人原因不能在公司要求的時間內完成離職手續辦理者,公司將自到期日起停止其一切經濟待遇,並要求其繼續完成離職手續辦理。

第三章辭退規定

第十四條公司辭退員工首先須由員工所在部門或分管領導提議,填寫《員工辭退申報表》(附表4)。部門提出辭退員工,必須說明理由,在未辦理審核與審批手續前,提議人可以與擬辭退人員作適當溝通,但是不允許作出任何口頭或書面的決定或者承諾。

第十五條公司辭退員工應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式及許可權如下:

員工所在部門或分管領導提議部門填寫《員工辭退申報表》 部門領導簽字分管副總簽字交企管辦報董事長批覆

第十六條本辦法第十五條所述員工辭退審批程式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七條企管辦在接到公司的員工辭退批件當日向員工下達《員工辭退通知書》(附表5),並通知相關部門辦理員工離職手續。在企管辦下達《員工辭退通知書》前,相關人員應遵守組織紀律,不得擅自向擬辭退人員及審批環節之外的人員透漏審批資訊。

第十八條被辭退員工及各相關部門須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即刻辦理員工離職手續。

第十九條自《員工辭退通知書》下達之日至離職手續辦理完畢之日為員工工作存續期。員工工作存續期不超過30日。

第二十條員工在工作存續期,仍需遵守公司管理規章制度,否則將按《2023年業績考核執行方案》予以相應考核直至開除處分。如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員工存續期工資自《員工辭退通知書》下達之日停止。

第四章離職規定

第二十二條員工須在公司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完畢離職手續。

1、辭職申請獲批後,員工須在一周內辦理完畢離職手續;

2、辭退或開除通知送達員工後,員工應在通知送達當日辦理完畢離職手續;

3、公司或員工在合同期滿前乙個月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時,員工應在合同期滿前辦理完畢離職手續;

第二十三條離職手續辦理流程:

1、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所在部門應指定交接人負責將員工所經手的所有工作及相關資料、資訊完整移交。

2、辦理清欠手續。財務管理部應審查員工有無欠款,如有則應負責催交;

3、辦理領用、借用物品歸還手續。企管辦應負責收回胸卡、飯卡、辦公桌鑰匙和更衣櫃鑰匙、電腦等及其它借用物品及裝置;

4、辦理公司erp系統相關手續。企管辦應負責關閉並停止所有公司資訊系統授權;

5、辦理勞動關係解除、終止手續、簽署《離職承諾函》(附表6)。企管辦應核定薪酬發放截止日期,****人事、資格關係轉移手續,並監督離職員工簽署《離職承諾函》。

以上所有交接手續必須由相關責任部門或相關責任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四條員工離職手續辦理期間嚴格遵守公司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1、按時出勤,非特殊原因不得休假。

2、沒有公司批准,不得以任何名義和介面離開工作場所;

3、不得散布不利於公司團結與穩定的流言;

4、不得拒絕相關部門或人員進行的工作交接、調查或審計,不得隱瞞工作資料或資訊。

第二十五條員工離職手續辦理期間,一律停止借款或進行費用報銷。所有此前發生的費用須在其辦理完離職手續後、由公司財務管理部審核無誤後方可按照相關程式報銷,統一結算。

第五章人事關係轉移

第二十六條員工離職手續全部完成後由企管辦為員工辦理社保、執業資格等關係轉移手續。對不辦理離職手續、擅自離職或離職手續辦理不全者,企管辦將不辦理其關係轉移手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由企管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表:1、《員工辭職申請表》

2、《員工辭職調查表》

3、《離職管理表》

4、《員工辭退申報表》

5、《員工辭退通知書》

6、《員工離職承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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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辭職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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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辭職調查表

請放心,以下資料僅作人事資訊管理之用,並將嚴格保密。

日期:第一部分

姓名性別部門

職位在公司的服務期:從至

第二部分

請在下表中最能描述您感覺的地方劃「√」:

1—-非常滿意 2----滿意 3----不滿意 4----不適用

第三部分

如有必要,請認真填寫第1頁中所列舉的特別事項

序號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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