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辭退制度實施細則

2021-03-04 07:55:34 字數 1326 閱讀 2645

根據《公司法》規定,對於公司員工辭職、辭退的管理、控制規定如下:

一、 定義

1、辭職:公司員工根據個人意願或因勞動合同期滿不願意續簽合同而辭去工作的行為。員工辭職必須提前乙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請,經公司研究同意後,方可辦理辭職手續。

2、 辭退:公司根據相關的規章制度、管理規定或聘用協議,事先不必徵得員工同意而單方面決定終止與員工的聘用關係的行為,包括結束試用、除名或開除、辭退等情況。

符合下列情況者,部門經理可提出辭退建議:

(1) 以欺詐、虛假等手段,欺騙公司並被查實的。

(2) 患有非本職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經醫療部門證實身體不適,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3) 工作能力明顯不適應本職工作需求,在公司內部找不到或無法安排合適工作的。

(4) 參加崗位適應性再培訓後考核仍不合格。

3、自動離職:員工未經公司批准而擅自離開崗位三天以上的行為。辭職、辭退員工未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離職手續者,原則上質量標準綜合部亦會將其轉為自動離職。

二、 內容:

辭職申請審批或辭退員工報告審批、工作移交、部門離職結算、財務結算、工資結算。員工自動離職,部門經理和部門考勤員需在員工自動離職之日起5天內向質量標準綜合部提交《員工自動離職報告單》,經質量標準綜合部審核確認後,辦理其離職手續。

三、 審批程式:

1、 辭職:員工填寫《辭職審批表》,提出辭職申請,經所屬部門經理簽字同意後,報質量標準綜合部和總經理批准同意後方可辦理工作移交。

2、 辭退:部門經理提出建議並填寫《員工辭退建議及評申報告單》,經報質量標準綜合部核實並簽署意見,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批准後,由質量標準綜合部通知擬辭退人員所在部門安排工作移交。

四、 工作移交:

部門經理收到審批合格的《辭職申請表》或《辭退員工建議及評審報告單》後,須盡快安排離職員工進行工作移交,並填寫《工作移交情況表》工作移交內容包括:工作內容、檔案、資料、檔案、客戶關係移交,所有移交工作須有詳細的書面記錄,使移交後的工作能夠順利進行。《工作移交情況表》須經所屬部門經理審核並簽署意見後,由部門考勤員確認其離職日期。

員工必須在自辭職或辭退批准後十日內辦理完畢工作移交並歸還工卡至質量標準綜合部。

五、 財務結算

員工憑《離職手續移交表》到財務部結清備用金、未報銷事項,到質量標準綜合部辦理資產移交工作。

六、 工資結算

在工作移交及財務結算完畢後,員工持審批後的《離職手續移交表》到財務部辦理工資結算。

七、本細則自簽發之日起執行。

附頁:《離職手續移交表》

《工作移交情況表》

《辭職申請審批表》

《員工辭退建議及評審報告書》

《員工自動離職處理報告單》

(此頁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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