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考勤管理實施細則

2021-03-03 22:59:27 字數 1426 閱讀 678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職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公司各部門全體員工,各部門自定的考勤管理規定須由公司審核簽發。

第二章考勤

第三條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夏季為上午9點至12點,下午1點30分至6點,冬季為上午9點至12點,下午1點至5點30分,每週上班時間星期一到星期六,星期天不上班,因季節變化需調整工作時間時由人事部另行通知。

第四條公司職工一律實行上下班打卡登記制度。

第五條所有員工上下班均需親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他人或由他人**打卡,違犯此條規定者,**人和被**人均給予記過一次的處分。

第六條公司每天安排人員監督員工上下班打卡,並負責將員工出勤情況報告人事部,人事部與財務部據此填報員工考核表及考勤表

第七條除特殊情況,員工一律不得遲到、早退、曠工或中途擅離工作崗位。對代他人打卡或授意他人打卡,一經查實,違紀雙方均記大過處理。

第八條上班時間開始後15分鐘至30分鐘內到班者,按遲到論處,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日論處。提前30分鐘以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超過30分鐘者按曠工半天論處。

第九條員工外出辦理業務前須向本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時間,否則按外出辦私事處理。

第十條所有人員須先到公司打卡報到後,方能外出辦理各項業務。如遇出差、請假等特殊情況不能打卡者,需提前向部門經理提出申請,填寫請假條或出差申請表經批准後交人事部備案,否則一律按遲到或曠工處理。

第十一條所有員工請假50/天,曠工100/天, 當月內每遲到或早退一次扣10元,累計超過4次的,以曠工一日論;未經辦理請假手續或假滿未經續假而擅自不出勤者,以曠工論,情節嚴重者,作開除處理。

第十二條在工作時間內(含加班)未經核准及辦理請假手續者,擅離工作場所或外出者,一經發現,並給予警告一次的處分。

第十三條員工無故曠工半日者,給予一次警告處分,每月累計三天曠工者,扣除當月工資,無故曠工達乙個星期以上者,情節嚴重者,作開除處理。

第十四條職工因公出差,須事先填寫出差申請表,部門經理批准;各部門經理出差由主管領導批准;高層管理人員出差須報經董事長或總經理批准,工作緊急無法向董事長或總經理請假時,須在財務部備案,到達出差地後應及時與公司取得聯絡。出差人員應於出差前先辦理出差登記手續並交至財務部備案。凡過期或未填寫出差登記表者不予報銷出差費用,特殊情況須報總經理審批。

第三章員工曠工認定和處理辦法

第十五條每天無故遲到、早退超過半小時的,或遲到、早退次數在4次以上的,按曠工半天處理;遲到或早退超過4小時的,按曠工1天處理;

第十六條各類假期期滿後,未經批准不按時上班或既不銷假也不上班的,按實際曠工天數計算。

第十七條拒不接受領導分配的工作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按實際未上班的時間計算曠工時間。

第十八條凡屬曠工3次以上情況,除以上處理方法外,還將按規定扣發其本人部分績效工資、獎金等。

第十九條財務部負責每月公布一次員工考勤情況。

第二十條凡員工違反公司規定時,罰款金額均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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