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21-03-03 23:21:45 字數 1221 閱讀 4457

附件三:

為規範公司的員工出勤,保證有效的工作時間,激發廣大員工幹事創業的熱情,特制定本細則。

一、出勤

所有員工必須遵守公司作息時間。工作時間臨時離崗外出須向部門負責人請假。否則,將對擅自離崗職工和部門負責人罰款50元。

遲到與早退。遲到半小時內罰款50元,遲到1小時以內罰款100元;遲到1小時以上,按曠工半天處理。無故遲到或早退月累計5次或季累計10次以上者,予以辭退。

人力資源部將不定期對各生產單位抽查職工出勤情況,發現有缺勤且未請假的職工,記為曠工。生產單位對缺勤職工隱瞞不報或者擾亂考勤秩序,對單位負責人罰款200元/人次,考勤員罰款100元/人次。

二、考勤管理

各單位指定兼職考勤員,負責本部門的考勤工作,包括本部門人員、借調、臨時用工等人員,必須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

各單位到人力資源部領取《考勤表》,掛在部門明顯位置,每天晚下班前手寫填寫職工出勤情況。人力資源部將不定期抽查,如發現未及時填寫、敷衍應付、虛假填報等情況,對部門負責人罰款100元,考勤員罰款50元。

每月5日前,考勤員應將本單位上月員工《考勤表》經部門負責人確認簽字後交人力資源部。考勤表上應準確列明姓名、崗位(職務)、出勤天數等資訊,填報不完善,人力資源部將不予接收。遲報一次將對考勤員、部門負責人罰款50元,有虛報出勤每發現一人次分別對考勤員、部門負責人罰款200元。

三、請假

員工請假,應填寫《請假審批單》,請假1天以內的,由部門負責人批准並做相關考勤記錄;2-3天的,由分管副總批准,到人力資源部備案;4天及以上的,按由總經理批准,到人力資源部備案;公司部門副職及以上人員請假由總經理批准,到人力資源部備案。請假不履行相關審批手續的,按曠工處理,並對職工及部門負責人罰款50元/次。

探親假。請假後中午12點以後離開崗位視為出勤,否則視為缺勤;休假結束來到公司12點之前到人力資源部報到的視為出勤,否則視為缺勤。返回公司後未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銷假手續的視為未上崗。

與人力資源部備案的常住地以外的費用、日期或地點不符的票據,人力資源部將不予審理。未到人力資源部及時備案的,將不予審報差旅費。事後補假條的無效,按曠工處理,並扣除相應工資。

累計曠工15日以上,公司可隨時解聘。

四、附則

以前規定與本細則有相牴觸的,以本細則為準。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附表:2023年探親休假時間

附表:2023年休假時間

副職及以上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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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生產崗位人員及生產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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