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21-03-03 22:57:59 字數 4747 閱讀 578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集團公司《信訪管理辦法(試行)》檔案精神,為進一步規範公司信訪管理工作,理順職工信訪程式,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司穩定的大局,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信訪」是指公司職工或相關的法人及個人,以**、信件、走訪等形式,向公司反映情況,提出批評、建議、要求,由公司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活動。

信訪人分為職工信訪人和非職工信訪人。

第三條合法的信訪行為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

第四條各單位要以壓倒一切的政治責任感,高度重視信訪工作,傾聽職工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職工的監督。主管領導要認真接待來信、來訪,主管部門要及時處理信訪問題,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結果。

第五條信訪工作在公司黨政領導下,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及時、就地依法解決問題與思想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信訪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公司成立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出現的重要問題,指導基層信訪工作。

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公司黨政主要領導擔任,設副組長2名,成員由信訪部門、相關職能部門以及各基層黨支部書記組成。

第七條公司黨委辦公室是公司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是信訪工作的主管部門,設有專人員負責日常的信訪接待工作。

第八條公司信訪主管部門的職責和許可權:

(一)受理信訪人的來信、來訪;承辦上級機關或領導交辦、轉辦的信訪事項。

(二)協調處理有關信訪事項,調查研究信訪情況,向有關單位及負責人提供信訪資訊;交流信訪工作資訊、經驗,指導基層信訪工作。

(三)向信訪人宣傳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四)向有關責任單位轉辦、交辦、督辦信訪事項。

(五)有權依據事實與規章,建議公司追究信訪反映問題中造成嚴重後果的失職行為的責任單位和個人的相應責任。

(六)對重大、疑難或涉及多個單位的信訪事項,可根據實際情況,由信訪主管部門牽頭,組織有關單位負責人採用聯合辦公的形式研究處理問題。

(七)需要處理的其他信訪工作。

第三章信訪事項的提出

第九條信訪人對下列事項,可按照逐級信訪的規定向公司信訪部門提出:

(一)向公司所屬單位和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及建議。

(二)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出投訴請求。

(三)反映所屬單位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請求。

第十條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所提供的材料內容應當真實、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十一條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公司的規章制度,不得損害國家、社會、企業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依照有關程式進行信訪,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有關單位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毆打、威脅有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企業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公司對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實行一級處理,即公司為信訪事項處理的一級單位;集團公司為信訪事項處理的二級單位,負責複核。

第十三條信訪人應按照逐級信訪原則,先向一級處理單位提出信訪事項。對已經受理,並在調查處理或複核規定期限內的信訪事項,信訪人不得重複信訪、越級信訪、多頭纏訪。

第十四條信訪人可以通過寫信、打**等方式反映問題。採用書面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提倡簽署真實姓名,寫明單位和聯絡**;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書面形式的信訪材料交到公司信訪主管部門,不可多頭投遞。

第十五條多名信訪人反映同一問題和要求的,應採用書信、**形式,需要採用走訪形式的,應當推薦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3人。

第四章信訪事項的受理

第十六條公司信訪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在收到信訪事項後,能夠立即答覆是否受理的,應當立即答覆;不能立即答覆的,應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5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採取適當的方式通知信訪人。

對決定受理的信訪事項,向信訪人出具《信訪事項受理通知書》,經信訪人簽字,存檔。

第十七條對需要通過調解、仲裁、行政復議、司法處理的信訪事項,信訪主管部門應當告知信訪人分別向調解組織、仲裁機構、復議機關或司法機關提出。

第十八條信訪人反映的問題歸屬不清或涉及多個單位的信訪事項,應由信訪主管部門報公司主管領導決定。對超出本級處理許可權的信訪事項,應向信訪人做好解釋疏導和政策法律諮詢工作,教育引導信訪人依法信訪,並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第十九條信訪人要求直接向公司領導反映問題的,由信訪主管部門按照《公司領導接待日制度》進行安排。

第二十條信訪人直接向公司信訪主管部門以外的各職能部門提出的信訪事項,接待部門經審查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直接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應告知信訪人向主管單位或信訪主管部門提出。

第二十一條信訪部門對接待的信訪事項應認真進行登記。登記的內容應包括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隸屬單位、****、請求、事實及理由等。

第二十二條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第二十三條對於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信訪事項和信訪資訊,有關單位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及時採取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產生、擴大,並按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信訪事項的辦理與答覆

第二十四條辦理信訪事項,要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手續完備、程式規範、材料齊全、處理意見落實,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第二十五條處理信訪事項,一般應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登記、筆錄。

(二)告知信訪人信訪權利和義務。告知的內容至少應包括本細則第三條、九條、十條、十一條、十三條、二十八條、三十八條、三十九條規定的內容。

(三)查處。對受理調查處理的信訪事項,應認真調查取證,然後根據事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做出處理決定。

(四)答覆。將調查的事實及處理決定告知信訪人。如信訪人需要,應及時為信訪人出具《信訪答覆意見書》,並由信訪人簽署明確意見。

第二十六條公司處理信訪事項的時限,一般為30日,複雜的可延至45日。

第二十七條信訪人不同意公司處理意見,可持《信訪答覆意見書》向集團公司有關部門申請複核,否則,集團公司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條職工信訪人對集團公司複核後做出的處理決定應當遵守、執行。

第二十九條信訪人對集團公司的答覆意見不服,但不能提供新的事實證據和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據,而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集團公司信訪部門不再受理,但應將來訪情況告知責任單位,要求其做好信訪人罷訪工作。

對答覆後重複寫信的,堅持覆信3次。如信訪人堅持繼續寫信,又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信訪部門對此類來信只做存檔備查,不再處理。

第三十條信訪部門及各職能部門承辦信訪事項,可根據信訪事項的類別,分別做出如下處理:

(一)應依照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認真辦理,並按照與信訪人約定的時間答覆信訪人。

(二)對領導直接批轉本部門辦理的信訪事項,應認真依照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辦理,並按照公司領導的要求及時答覆信訪人。

(三)對信訪主管部門轉交辦理的信訪事項,填製《信訪事項承辦單》,應當在45日內辦結。信訪事項辦結後,要以文字形式將辦理結果及原件送交信訪主管部門;不能按期辦結的,應在規定的辦理期限內向信訪部門說明情況;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的信訪事項,應在收到之日起3日內退回公司信訪部門。

(四)對重大、疑難、複雜的信訪事項,填製《信訪事項呈報單》並將有關的信訪材料轉呈公司主管領導閱示。

(五)根據公司主管領導的批示,組織對特定的信訪事項進行專題調研,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六)其他適當的處理方式。

第三十一條對信訪事項有處理權的單位經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分別做出以下處理:

(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予以解決。

(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據的,辦理單位可以比照有關規定酌情處理;確實解決不了的,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並視情況向上一級單位反映。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不予解決,並做好解釋工作。

第三十二條對集團公司交辦的信訪事項,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或按交辦要求的時間)處理完畢,並將辦理結果和原件報送交辦部門(領導);不能按期辦結的,應當向交辦部門(領導)說明。

第三十三條信訪事項承辦單位出具的辦理結果或辦理情況說明,是信訪答覆的主要依據。辦理結果或辦理情況說明要有明確的事實依據和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據,要突出說理性。

第三十四條答覆可採用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下列情況可採用口頭形式:

(一)信訪人對處理意見滿意,本人不要求書面答覆的。

(二)諮詢和建議性質的。

(三)信訪人言行失常的。

(四)信訪事項已按法律、法規及其它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規定處理過的。

(五)信訪事項明顯超出有關政策界線的。

第六章責任追究及獎勵

第三十五條下列事由納入公司對各基層單位信訪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列入對各基層單位黨政領導政績考核內容:

(一)公司信訪制度的落實情況。

(二)在職職工非正常上訪情況。

(三)因工作不力、處置不當引發纏訪、鬧訪情況。

(四)因信訪工作,被集團公司、公司通報表揚或批評的情況。

(五)其他對公司信訪工作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職工近親屬因家庭利益到集團公司信訪,集團公司明確答覆其信訪要求不能解決後仍堅持信訪的,視同職工本人信訪。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但情節輕微的,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責任人給予黨、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不報告、不按規定登記的。

(二)屬於本單位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受理而不受理或推諉、敷衍、拖延造成職工纏訪、鬧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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