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21-03-04 07:37:25 字數 5701 閱讀 9525

巨集達集團農業產業事業部

實施細則

(2023年制訂)

目錄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合同管理機構

第三章合同的管理許可權

第四章合同的訂立

第五章合同的審核

第六章合同的簽約許可權

第七章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八章合同的檢查

第九章合同的糾紛處理、

第一十章合同檔案的管理

第一十一章獎懲

第一十二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合同管理,預防和減少合同糾紛,保障公司合法權益,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公司各部門和子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條部門和子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外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合同(有關身份關係的合同除外),應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部門和子公司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認真落實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從事違法活動,擾亂公司經營管理秩序,損害公司利益、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眾利益。

第六條公司合同的管理、承辦、審核、履行和檔案管理人員等,對合同負有保密義務,嚴禁洩露公司商業秘密。

第二章合同管理機構

第七條公司的合同管理,實行合同由法務部門管理、專業職能部門、主辦部門和履行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八條公司法務是合同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 擬訂合同管理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 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三) 擬訂公司合同範本,並推行使用。

(四) 參與重大合同、重要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談判和文字起草工作

(五) 審核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

(六) 會同合同承辦、履行部門參與合同糾紛、案件等處理。

(七) 對合同管理的相關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

(八) 其他應當由合同部門承擔的職責。

第九條公司應配備專職法律人員負責合同管理,子公司應指定專人協助專職法律人員進行合同管理工作。專職法律人員應具有法律職業資格,子公司指定的協助人員應具有一定的法律業務素質。

第十條財務部及各業務部門是合同的專業職能管理部門,其職責是參與合同管理,以法律法規及公司的相關規定為依據,從各自的職責和專業角度對合同進行專業審核和監督。

第十一條合同主辦部門是指負責合同的談判、擬定和簽訂的部門,其職責是:

(一) 負責對市場需求進行可靠、合理的**,對投入產出進行經濟、準確的核算。

(二) 負責對合同相對方資信狀況、履約能力的調查。

(三) 牽頭組織合同的談判、擬定。

(四) 提請有關部門審核其主辦的合同。

(五) 依公司相關規定具體負責合同的訂立、變更和解除。

(六) 負責在合同簽訂後及時將合同原件移交檔案部門存檔。

(七) 在法務部門指導下處理合同糾紛。

(八) 建立本部門的合同檔案,指定專人負責合同管理。

(九) 其他應由承辦部門承擔的職責。

財務部門負責承辦需經過招投標簽訂的合同,其他業務部門負責承辦不需要經過招投標的合同和其他業務合同。由公司作為贈予方、贊助方的贈予合同、贊助合同由綜合部承辦。

第十二條合同履行部門是指具體履行合同的部門,其職責是:

(一) 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防止合同糾紛的發生。

(二) 負責提請合同主辦部門變更或解除合同。

(三) 在法務部指導下處理合同糾紛案件。

(四) 在合同審核流程中負責審核將由本部門履行的合同。

(五) 建立本部門的合同檔案,指定專人負責合同管理。

(六) 負責在合同簽訂後及時將合同原件移交檔案部門存檔。

(七) 其他應由主辦部門承擔的職責。

第三章合同的管理許可權

第十三條部門和子公司不得以部門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所有合同必須以公司名義簽訂。

第十四條以下合同經公司內部審核以後,由公司統一審核管理:

(一) 融資借款合同。

(二) 擔保合同。

(三) 合資合作合同。

(四) 資本變動合同。

(五) 對外投資合同。

(六) 設立新實體合同。

(七) 需要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各種業務合同。

第十五條公司擬簽訂以下合同的,應將草擬的合同文字及相關資料報公司業務歸口部門,按審核流程審核:

(一) 合同金額在人民幣二萬元以上(含二萬元)的合同。

(二) 經營、辦公和生產用房的買賣、建設施工、裝修、監理及出租(市分公司為出租方)合同。

(三) 第十四條規定統一由總部管理的合同。

(四) 各類借貸、裝置租賃合同。

(五) 其他需要公司審核的合同。

第四章合同的訂立

第十六條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並使用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標準合同文字或法務部提供的公司合同範本;沒有標準文字或範本的,合同的格式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網路資料傳輸方式訂立的合同,應在合同成立後書面確認。

第十七條一般情況下,對外簽訂合同均應使用合同範本(包括國家標準文字和公司範本)。合同主辦部門未使用合同範本的,應經事業部總經理批准,並由承辦人在合同審批表中說明原因。

合同範本僅對某類合同的一般性條款作出約定,具體條款如標的、規格、數量、履行地點和時間、價款、支付方式、質量技術標準、驗收標準、試執行期、保修等條款,由主辦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約定並填寫。

合同的法律性條款包括保密、智財權和其他民事權利的保護、違約責任、不可抗力、爭議的解決、合同的生效等,不得做不利於公司的修改。

主辦部門對合同範本進行修改的,必須在審核合同時向審核部門明示。

第十八條合同一般應具備下列條款:當事人的名稱、位址、開戶銀行;標的;質量技術標準、規格和數量;價款及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驗收;違約責任;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合同簽訂的時間、地點;聯絡**、傳真等。

(一) 其中買賣或工程合同還應包括包裝、運輸、保險、安裝、初驗和終驗、技術服務和保修條款;涉及智財權的合同還應包括智財權的歸屬、許可、保護和糾紛的處理條款等。

(二)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條款:約定訴訟方式的,應盡量約定雙方發生與合同有關的爭議無法協商解決時,應向我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約定仲裁方式的,應盡量選擇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機構,並載明所選仲裁機構的名稱。

(三) 適用法律條款:涉外合同應優先選擇適用中國法律。如對方當事人不同意選擇適用中國法律,應盡量選擇適用第三國(地區)法律。

(四) 文字效力條款:合同文字效力應以中文文字為準。

第十九條訂立關聯交易合同應符合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遵循有序競爭、同等優先的原則。

第二十條合同訂立前,合同主辦部門應從以下方面對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狀況及合同內容進行調查和確認:

(一) 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應合法,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和信用,必要時應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註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檔案;合同相對方現時不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合同對方應具有經年檢的合法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應與實際相符;擬訂立合同內容應符合合同對方的經營範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資質證書。

(二) 對方不是法人或擬簽約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時,還應提供合法、完備的授權委託書原件。涉及**的,對方還應提供合法、完備的**資格證明。

(三) 專案、工程、設計、裝置或軟體的技術應先進科學,符合實際使用或應用的要求。質量技術標準、驗收標準和技術服務等條款應明確、具體並具有可操作性。

(四) 合同業務應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需求,預計可為公司產生較好的收益;合同內容不與相關行業規定矛盾。

(五) 合同的價款應合理。

(六) 應適用合同範本;商務條款應合理並符合相關規定。

(七) 合同的主要條款應與中標標書內容一致,合同價款應與中標**一致。

(八) 合同標的應有專案列支;臨時性專案應經分管總經理批示。

(九) 合同金額應在規定額度之內。

(一十) 建設工程或工程施工、監理合同的內容應符合管理部門相關規定,合同對方及其分包方應具有相應的資質。

(一十一) 其他應由承辦部門調查和確認的內容。

財務部門作為承辦部門時,財務部應調查和確認本條第一款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和(十一)項的內容。但財務部因自購專案作為承辦部門時,財務部門還應調查和確認(三)項內容。

除財務部以外的其他部門作為承辦部門時,其他部門應調查和確認本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和(十一)項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合同談判由合同主辦部門牽頭,進行技術、業務支撐、商務、法律論證,提出論證方案,作為談判的依據。其中重大、重要合同應組成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技術、業務支撐、財務、法律等相關人員組成。

第二十二條合同談判中,如需向對方當事人提供涉及公司商業秘密的檔案資料,應與對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載明保密條款與其簽訂保密協議。

第二十三條簽訂合同應當按照第五章規定的審核流程辦理。

第二十四條合同主辦和履行部門應確定具體的負責人,負責自合同簽訂前的意向協商直至合同履行完畢的全過程的工作,合同具體負責人應具備相關的法律和業務知識。合同具體負責人在工作中,必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對外簽訂合同,一律加蓋公司公章,不得使用內部機構章或財務專用章。

第五章合同的審核

第二十六條簽訂合同前應嚴格按照審核流程審核合同。未履行審核程式的合同,除經公司領導事先書面授權外,不得簽字蓋章,財務部也不予辦理結算事宜。

第二十七條公司相關部門應嚴格按照職責分工,高質高效地完成合同審核工作。

第二十八條審核流程如下(詳見附件一):

(一) 專業審查包括:技術業務部門、財務部。

(二) 綜合審查:法務部

(三) 主辦部門按審核意見修改。

(四) 事業部總經理簽署意見、集團總經理簽約或授權。

對於買賣、技術服務、軟體、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如不須經過招標、且主辦部門不是計畫財務部的,應經過財務部的審核;除此之外的其他合同不經過財務部審核。

第二十九條合同相關技術、業務或支撐部門負責審核的內容是:

(一) 專案、工程、裝置或軟體的技術應先進科學,符合實際使用或應用要求。技術或業務條款明確、具體和完備。

(二) 技術措施完備、可行,技術標準和引數科學、真實。

(三) 裝置符合決策委員會確定的產品目錄。

(四) 質量技術標準、驗收標準和技術服務條款應明確、具體並具有可操作性。

(五) 可以提供技術業務支撐。

(六) 合同業務應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需求,預計公司將有良好的收益;與相關行業規定不相矛盾。

(七) 其他應由技術、業務或支撐部門審核的內容。

上述技術、業務或支撐部門是指以下部門:

(一) 合同專案所在部門或實際負責合同履行的部門。

(二) 需要提供業務支撐的部門。

第三十條財務部負責審核的內容是:

(一) 價款、酬金的確定及運輸、保險條款應合法、合理、完備。

(二) 價款的結算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

(三) 資金、資產的使用效果具有財務可行性。

(四) 其他應由財務部審核的內容。

財務部還應負責審核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項及其他應由計畫財務部審核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法務部負責審核的內容:

(一) 當事人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

(二) 合同內容、形式和程式合法、有效。

(三) 合同條款具體完備。

(四) 合同文字表述嚴密、規範、準確。

(五) 合同履行了審核程式。

(六) 其他應由法務部審核的內容。

第三十二條主辦部門提請相關部門審核合同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 合同審核表(已印發),寫明合同的主要情況,並經主辦人和部門領導簽字。

(二) 合同文字和附件,包括電子文字。

(三) 對方當事人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明及授權委託書。

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合同管理 一 總則 一 為加強公司合同管理,預防和減少合同糾紛,保障公司合法權益,制定本細則。二 本細則適用於公司各部門和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三 部門和分公司,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外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合同 有關身份關係的合同除外 應適用本細則。四 部門和分...

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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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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