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辭退及離職管理制度及表單

2021-03-03 20:53:25 字數 4362 閱讀 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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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員工離職管理工作,確保公司與員工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辭職、辭退及離職定義如下:

辭職係指員工因個人原因在勞動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主動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辭退係指公司根據勞動合同約定,與不能滿足繼續聘用條件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離職係指員工因辭職、辭退、退休等原因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而離開公司及工作崗位。

第三條離職前按照規定的時間、程式辦理離職手續是員工的義務。員工未辦理完畢相關手續不得擅自離職。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於除公司高管人員外,與公司簽署了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

第二章辭職規定

第五條員工辭職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當面通知公司員工辭職第一受理人。辭職時間以向辭職第一受理人提交《員工辭職申請表》為準。公司拒絕**、當面口頭、他人轉達或電子郵件等非直接、非書面的辭職方式。

員工辭職需填寫《員工辭職調查表》。

第六條員工辭職受理責任人、受理審批許可權如下(同行序列高一級包含低一級許可權):

1、總部員工

2、營業部員工

第七條各環節、各步驟的受理人必須就是否同意辭職提出明確的意見,並解發布具該意見的原因。因出具了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審核意見而導致公司損失,公司將追究受理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第八條員工辭職受理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完成。辭職申請第一受理責任人如沒有使辭職員工收回辭職申請,必須當日向辭職第二受理責任人轉交其簽署意見後的《員工辭職申請表》,同時通報其它相關部門。

第九條員工自提出辭職之日至離職手續辦理完畢之日為員工工作存續期。員工工作存續期不超過30日。

第十條員工在工作存續期,仍需遵守公司管理規章制度,否則將按《員工獎懲暫行辦法》根據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開除處分。這些情節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 辭職審批過程中擅自離職;

● 辭職未獲批准在提出辭職後30日的存續工作期內擅自離職;

● 辭職獲批後,未辦理離職手續擅自離職;

● 拒絕公司的工作安排或有意拖延怠慢工作。

以上情形,如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員工辭職申請獲批之前,待遇仍維持不變。

第十二條員工辭職獲批之日至員工按照公司要求的期限辦理完畢離職手續之日,總部部門、派出機構及分支機構正、副職員工工資及法定福利不變,但不享受該崗位行政職級待遇,其他員工相關待遇標準不變。

第十三條對於因個人原因不能在公司要求的時間內完成離職手續辦理者,公司將自到期日起停止其一切經濟待遇,並要求其繼續完成離職手續辦理,但如超過存續工作期限仍未辦理完畢離職手續者,公司將按重大違約處理,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三章辭退規定

第十四條公司辭退員工首先須由員工所在部門或分管領導提議,填寫《員工辭退申請表》。部門提出辭退員工,必須說明理由,在未辦理審核與審批手續前,提議人可以與擬辭退人員作適當溝通,但是不允許作出任何口頭或書面的決定或者承諾。

第十五條公司辭退員工應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式及許可權限如下(同行序列高一級包含低一級許可權):

1、總部員工

2、營業部員工

第十六條本辦法第十五條所述員工辭退審批程式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七條人力資源部在接到公司的員工辭退批件當日向員工下達《員工辭退通知書》,並通知相關部門辦理員工離職手續。在人力資源部下達《員工辭退通知書》前,相關人員應遵守組織紀律,不得擅自向擬辭退人員及審批環節之外的人員透漏審批資訊。

第十八條被辭退員工及各相關部門須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即刻辦理員工離職手續。

第十九條自《員工辭退通知書》下達之日至離職手續辦理完畢之日為員工工作存續期。員工工作存續期不超過30日。

第二十條員工在工作存續期,仍需遵守公司管理規章制度,否則將按《員工獎懲暫行辦法》根據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開除處分。如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員工存續期工資自《員工辭退通知書》下達之日起發滿30日。總部部門、派出機構及分支機構正、副職員工工資及法定福利不變,但不享受該崗位行政職級待遇,其他員工相關待遇標準不變。

辭退補償金按《勞動法》規定的標準核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對於因個人原因不能在公司要求的時間內完成離職手續辦理者,每延續一天,扣除一天的工資,並應繼續完成離職手續辦理,但如超過存續工作期限仍未辦理完畢離職手續者,公司除扣發其全部存續期工資、辭退補償金外,並按重大違約處理,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四章離職規定

第二十三條員工須在公司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完畢離職手續。

1、辭職申請獲批後,普通員工須在一周內辦理完畢離職手續,需進行離任審計的員工應在存續期內辦理完畢包括離任審計在內的離職手續;

2、辭退或開除通知送達員工後,普通員工應在通知送達當日辦理完畢離職手續,需進行離任審計的員工應在存續期內辦理完畢包括離任審計在內的離職手續;

3、公司或員工在合同期滿前乙個月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時,員工應在合同期滿前辦理完畢離職手續;

4、滿足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公司規定的內部退養年齡並獲准退休的員工,應在到達年齡前乙個月內辦理完畢離職手續。

第二十四條離職手續辦理流程:

1、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所在部門應指定交接人負責將員工所經手的所有工作及相關資料、資訊完整移交。

2、辦理清欠手續。財務管理部應審查員工有無欠款,如有則應負責催交;

3、辦理領用、借用物品歸還手續。總裁辦應負責收回胸卡、飯卡、辦公桌鑰匙和更衣櫃鑰匙等及其它借用物品及裝置;資訊科技部應負責收回電腦等及其它借用物品及裝置;

4、辦理公司oa系統相關手續。資訊科技部應負責關閉其oa郵箱,停止所有公司資訊系統授權;

5、辦理勞動關係解除、終止手續、簽署《離職承諾函》。人力資源部應核定薪酬發放截止日期,收回《員工手冊》及其它相關材料,****人事、資格關係轉移手續,並監督離職員工簽署《離職承諾函》。

6、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派出機構正、副職人員及營業部財務、電腦經理必須由審核風控部對其進行離任審計。

以上所有交接手續必須由相關責任部門或相關責任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五條離職手續辦理相關各部門責任:

1、離職員工所在部門

● 在人力資源部下達《員工離職手續清辦單》當日指定工作交接人;

● 停止所有工作授權;

● 開列工作交接清單並監督離職員工辦理工作交接。

2、總部人力資源部、派出機構及分支機構辦公室

● 審查勞動合同履**況;

● 審查任職情況,準備任職情況說明材料;

● 審查出勤、工資、福利狀態;

● 向相關部門通報相關資訊,通知相關部門辦理員工離職手續;

● 員工資料庫清冊,將辦理完離職手續的員工從公司員工名冊中除去;

● 辦理辭退補償,開具離職證明及其它後續事項。

3、總裁辦公室或派出機構及分支機構辦公室

● 在部門正職或負責人出現離職意向時,在第一時間收回部門公章,封存部門檔案;

● 通知離職員工停止使用辦公室,並收回鑰匙及其它辦公裝置;

● 收回領用的大宗辦公用品;

● 停止胸卡功能或收回胸卡;

● 收回公車(如配備)。

4、財務管理部或派出機構及分支機構財務部門

● 審查個人借款情況並負責收回;

● 審查個人以往費用有無違規事項情況;

● 接收員工交回的違約金,並出具收據;

● 接到人事部門有關員工離職資訊後停止其費用報銷;

● 在員工辦理完畢所有離職手續後結清其所有款項。

5、資訊科技部或派出機構及分支機構電腦部

● 收回離職員工所使用的電腦,並確保硬體完好及工作資訊完整;

● 停止oa系統授權,停止離職員工oa帳號及辦公郵箱使用。

6、審核風險控制部

● 根據人力資源部所發的相關批件或通知對公司關鍵崗位人員進行離任審計,並出具離任審計報告;

● 監督關鍵崗位人員工作交接,在必要的時候對關鍵崗位人員直接交接。

第二十六條員工離職手續辦理期間嚴格遵守公司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1、按時出勤,非特殊原因不得休假。未休年假,採用公司補償的方式,不得以此為由休假;

2、沒有公司批准,不得以出差名義離開工作場所;

3、不得散布不利於公司團結與穩定的流言;

4、不得拒絕相關部門或人員進行的工作交接、調查或審計,不得隱瞞工作資料或資訊。

第二十七條員工離職手續辦理期間,一律停止借款或進行費用報銷。所有此前發生的費用須在其辦理完離職手續後、由公司財務管理部審核無誤後方可按照相關程式報銷,統一結算。

第二十八條對於需要辦理離任審計的員工,審核風險控制部應根據人力資源部發出的相關批件或通知進行離任審計。離任審計應在員工離職工作存續期內完成。相關員工應積極配合審核風險控制部對其進行離任審計,對於不配合者,公司將給予嚴肅處分。

第五章人事關係轉移

第二十九條員工離職手續全部完成後由人事部門為員工辦理社保、住房公積金、人事檔案、執業資格等關係轉移手續。對不辦理離職手續、擅自離職或離職手續辦理不全者,人力資源部不辦理其人事關係、執業資格等其它關係轉移手續。

員工辭職辭退及離職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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