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D17辭職辭退及開除管理制度

2021-05-14 11:38:55 字數 2571 閱讀 9802

檔案編號:th/zd-17-1/a

1、 目的

旨在人員的進出的有序化,管理規範化、合理化。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所有員工

3、 職責:

3.1 部門負責人負責部門內人員辭職、辭退及開除的審核;

3.2 生產主管負責生產系統人員辭職、辭退及開除的最終審批;

3.3 總經理負責職員辭職、辭退及開除的最終審批。

3.4 行政部負責辭職、辭退及開除人員手續辦理及結算。

4、 要求

4.1 辭職:

4.1.1 申請辭職期限:

提前1個月提出;自提出之日起上班乙個月後方能離廠,如果中途請假時間不能計算上班時間,相應離廠日期依次後推;每條生產線或每個部門乙個月內提出辭工人員不能超過10%,以免影響整條生產線生產速度和人員接替不及等情況;

4.1.2 審批程式:一般工人必須經相應車間或班組負責人同意,再報生產主管批准。管理及技術人員必須經相應部門負責人審核,總經理或授權人批准。

4.1.3 審核批准期限:相應受理辭職審批的人員必須在4.1.1規定期限內作出批准決定,超過期限,辭職人員可以當作已批准辭職,可以辦理相應離廠手續。

4.1.4 辭職手續辦理:

在獲批離廠時,辭職人員應按《離職批准書》《離職通知書》上相辦事項進行交接,相應工作及物資等交接完畢後,到行政部處進行工資核算,最後按公司規定工資發放期領取工資。(辭工單應註明相應工資金額)

4.1.5 工資發放時間及標準:

4.1.5.1所有辭工人員在提出辭職後,相應時間內仍能盡職盡職幹好本工位工作,則其工資仍按相應實際計時工資計算,包括加班時間一併計入;

4.1.5.2員工乙個月內請假或不上班時間超過7天,本月廠齡及其它補助均不能計算;

4.1.6 提出辭職人員提出辭職的,最後一月未做滿的,不計算廠齡津貼;

4.1.7凡是未按規定提出辭工就離廠的,視自動離職處理,不得結算工資;

4.1.8凡是在辭職期內不能按公司規定上班或違反其它紀律的,取消其提出辭職之日起所在月及以後月的補貼和廠齡津貼;同時按規定應予以相應處罰的,按實際予以扣罰;

4.2 辭退:

4.2.1 申請辭退期限:提出辭退之日起,三天內離廠;

4.2.2 審批程式:一般工人原則上經相應車間或班組負責人提出,報生產主管批准。管理及技術人員必須經相應部門負責人提出,總經理或授權人批准。

4.2.3 審核批准期限:相應受理辭退審批的人員必須在4.1.1規定期限內作出批准決定,超過期限,視為不同意辭退意見。

4.2.4 辭退手續辦理:

在獲批離廠時,辭退人員應按《離職批准書》《離職通知書》上相應事項進行交接,相應工作及物資等交接完畢後,屬生產線人員的到生產經理處進行工資核算,(屬職員直接到行政部財務處)憑核算結果到財務處領取工資。

辭職、辭退及開除管理制度

檔案編號:th/zd-17-0/a

4.2.5 工資發放時間及標準:對辭退人員,按公司工資標準進行如實核發,相應補貼或津貼同樣保留,相應應扣款項如實扣發,對辭退人員公司在三天內結算清楚所有款項。

4.3 開除:

4.3.1 申請開除期限:提出開除之日起,當天內離廠;

4.3.2 審批程式:一般工人原則上經相應車間或班組負責人提出,報生產主管批准。管理及技術人員必須經相應部門負責人提出,總經理或授權人批准。

4.3.3 審核批准期限:相應受理開除審批的人員必須在4.1.1規定期限內作出批准決定,超過期限,視為不同意開除意見。

4.3.4 開除手續辦理:

在獲批離廠時,開除人員應按《離職批准書》《離職通知書》上相應事項進行交接,相應工作及物資等交接完畢後,屬生產線人員的到生產經理處進行工資核算,(屬職員直接到行政部財務處)憑核算結果到財務處領取工資。

4.3.5 工資發放時間及標準:

對開除人員,15日以前上月(15日以後上月工資可按實際計算)及本月按公司基本保障工資標準進行按日計算如實核發(工人乙個月28日計算,職員26日計算),相應補貼或津貼全部扣除,相應應扣款項如實扣發,對開除人員相應處罰按相應處罰標準罰款專案也應如實扣發,對造成公司財產或人員損害的,按實際如實賠償,構成刑事犯罪的,報公安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開除人員公司在當天內結算清楚所有款項。

4.4 自動離職:

4.4.1 對構成自動離職的人員,由部門上報,生產線人員由生產主管審批,管理及技術人員必須經總經理或授權批准。

4.4.2 一經確認為自動離職,不予計算離職未領任何工資,並按勞動法追查其行為對公司造成的損失;

4.5 辭職、辭退、開除和自動離職的界定

4.5.1 辭職屬員工自動提出,由於個人原因不願繼續任職的情況;

4.5.2 辭退:屬公司對個人崗位考核結果表示其不適用、或公司一時不需要相應職位人員情況採取辭退措施,或履行職責失誤造成較大損失的;

4.5.3 開除:一般指有嚴重違規行為的,如偷盜、搶卻、打架鬥摳等違反相應規章制度的行為,或對上級命令不聽從並經說明仍不能服從的。

4.5.4 自動離職:一般指連續曠工二天及以上,或乙個月累計曠工三天及以上,可視為自動離事例。本條款中的曠工可包含考勤制度中其它行為構成的曠工。

5 參考檔案

5.1 公司各項考核獎懲制度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開始生效實施。

廣州飛虎電子****

2004/6/14起實施

2004/12/15第一次修訂

員工辭退辭職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公司勞動紀律,提高員工隊伍素質,增 強公司活力,促進本公司業務發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公司對違紀員工,經勸告 教育 警告仍不改者,有權力辭退。第三條公司員工如因工作不適 工作不滿意等原因有辭職的權力。第二章辭退管理 第四條公司對有下列行為的一者,給予辭退 1 違背國家法令...

辭退與辭職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公司勞動紀律,提高員工隊伍素質,增強公司活力,促進本公司的發展,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公司對違紀員工,經勸告 教育 警告的不改者,有辭退的權力。第三條公司員工如因工作不適 工作不滿意等原因的辭職的權力。第二章辭退管理 第四條公司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辭退 1.一年內記過三次...

辭退辭職管理制度f

總則1 為加強本公司勞動紀律,提高員工隊伍素質,增強公司活力,促進本公司的發展,特制定本條例。2 公司對違紀員工,經勸告 教育 警告而不改者,有辭退的權力。3 本公司所有員工如因工作不適 工作不滿意等因由有辭職的權力。辭退管理 4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辭退 1 一年內記大過三次者 2 連續曠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