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辭職員工的管理規定

2021-03-04 00:44:43 字數 728 閱讀 3712

一、公司管理層員工正常辭職需提前30天、一般正式員工提前15天、試用期員工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逐層交至行政部,並填寫離職審批表,經部門主管、行政部及總經理審批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若因工作需要,公司可要求員工提前終止工作,領取《離職審批表》,辦理離職手續;若員工擅自提前終止工作,則按公司考勤制度中的曠工處理,情節嚴重者按考勤制度雙倍處罰。

二、公司辭退管理層員工,行政人力資源部需提前30天、正式員工提前15天、試用期員工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員工辦理離職手續期間,工資照常結算。若因工作需要,公司可要求員工提前終止工作,領取《離職審批表》,辦理離職手續。

三、員工憑《離職審批表》到以下部門辦理離職手續並經部門主管簽字確認。

所在部門:對當事人工作交接、當月考勤、退還耐用類辦公用品等。

財務部:工資核實、和公司發生的財務關係結清。

行政部:退還培訓資料、工號牌、個人辦公用品及所管理的裝置設施。關於工服公司是按個人身材量身定做的 ,若員工在公司工作時間超過一年的離職時可免費帶走,若沒有超過一年的按全年計的工作時間比例支付工裝的成本後帶走。

辦妥以上手續,員工將《離職通知單》交行政部,經總經理簽字確認後在規定的時間至財務部結算工資。

四、員工在工作期間,若有嚴重違規行為或能力明顯不足者,或者通過考核,成績不合格者,所在部門應以書面材料陳述事實與理由,報總經辦審核後立即辭退。

五、辭退、辭職的員工必須在辦理完離職手續後方能在公司規定的薪酬發放日結算工資、退回抵押金。

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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