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與辭職管理規定

2021-03-04 06:21:10 字數 1581 閱讀 1923

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公司勞動紀律,提高員工隊伍素質,增強公司活力,促進本公司的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司對違紀員工,經勸告、教育、警告不改者,有辭退的權力。

第三條公司員工如因工作不適、工作不滿意等原因有辭職的權力。

二、辭退管理

第四條公司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辭退:

1 一年內記過3次者;

2 連續曠工3日或全年累計超過6日者;

3 營私舞弊、挪用**、收**賂者;

4 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致使企業蒙受重大損失者;

5 違抗命令或擅離職守,情節重大者;

6 聚眾罷工、怠工、造謠生事、破壞正常的工作與生產秩序者;

7 仿效領導簽字、盜用印信或塗改公司檔案者;

8 因破壞、竊取、毀棄、隱匿公司設施、資材製品及文書等行為,致使公司務遭受損失者;

9 品行不端、行為不檢,屢勸不改者;

10 擅自離職為其他單位工作者;

11 違背國家法令或公司規章,情節嚴重者;

12 洩漏業務上的秘密,情節嚴重者;

13 辦事不力,疏忽職守,且有具體事實,情節重大者;

14 精神或機能發生障礙,或身體虛弱、衰老、殘廢等經本公司認為不能再從事工作者,或因員工對所從事工作,雖無過失,但不能勝任者;

15 為個人利益偽造證件,冒領各項費用者;

16 年終考核成績不及格,經考察試用仍不合格者;

17 因公司業務緊縮須減少一部分員工時;

18 工作時期因受刑事處分而經法院判刑確定者;

19 員工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者;

20 由於其他類似原因或業務上之必要者。

第五條本公司按第四條規定辭退員工時,必須事前通告其本人,並由其直屬主管向員工出具《員工辭退通知書》,其預告期依據下列規定:

1 連續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10日前告之;

2 連續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者,20日前告之;

3 連續工作3年以上者,30日前告之;

第六條辭退員工時,必須由其直屬主管向人事部門索取《員工辭退證明書》,並按規定填妥後,持證明書向公司有關部門辦理簽證,再送人事部門審核。

第七條被辭退員工要及時辦理移交手續,填寫移交清單。

第八條被辭退的員工對辭退處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辭退證明書》之日起的15日之內,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申訴;對仲裁的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被辭退員工如果無理取鬧、糾纏領導,影響本公司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 ,本公司將提請公安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人事部門在辭退員工後,應及時登記《人員調整登記表》。

第十一條本公司下屬各分部、發展部辭退員工,必須經由公司人事處、人事副總裁審核批准方可執行。

三、辭職管理

第十二條本公司員工因故辭職時,應首先向人事部門索取《辭職申請書》, 填寫後交上級主管簽發意見,再送交人事部門審核。

第十三條公司員工無論經何種理由提出辭職申請,自提出之日起,仍須在原工作崗位繼續工作1個月。

第十四條員工辭職申請被核准後,在離開公司前應向人事部門索要《移交清單》,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五條員工辭職申請被核准後,人事部門應向其發出《辭職通知書》並及時填寫《人員調整登記表》。

四、附則

公司辭退與辭職管理規定

辭退與辭職管理 制度編制審核 生效日期 2004年11月1日 一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本公司勞動紀律,提高員工隊伍素質,增強公司活力促進本公司的發展,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公司對違紀或不能勝任的員工經勸告教育警告不改者,有辭退的權力。第三條公司員工如因工作不適 工作不滿意等原因,有辭職的權力。二辭退管理 第...

公司辭退與辭職管理規定

第九條被辭退員工如果無理取鬧 糾纏領導,影響本公司正常生產 工作秩序的 本公司將提請公安部門按照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的有關規定處理。第一十條行政部在辭退員工後,應及時登記 人員調整登記表 第一十一條本公司下屬各分部辭退員工,必須經由公司行政部 副總以上審核批准方可執行。三 辭職管理 第一十二條本公司...

公司辭退與辭職管理規定

一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公司勞動紀律,提高員工隊伍素質,增強公司活力,促進本公司的發展,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公司對違紀員工,經勸告 教育 警告不改者,有辭退的權力。第三條公司員工如因工作不適 工作不滿意等原因有辭職的權力。二 辭退管理 第四條公司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辭退 1 一年內記過3次者。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