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潤公司辭退與辭職管理辦法

2021-03-03 23:02:25 字數 1578 閱讀 971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公司勞動紀律,提高員工隊伍素質,增強公司活力,促進本公司的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司對違紀員工,經勸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有辭退的權力。

第三條公司員工如因工作不適、工作不滿意等原因的辭職的權力。

第二章辭退管理

第四條公司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辭退:

1.一年內記過三次者;

2.連續曠工三日或全年累記超過六日者;

3.營私舞弊、挪用**、收**賂;

4.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至使企業蒙受重大損失者;

5.違抗命令或擅離職守,情節重大者;

6.聚眾罷工、怠工、造謠生事,破壞正常的工作與生產秩序者;

7.仿效領導簽字、盜用印信或塗改公司檔案者;

8.因破壞、竊取、毀棄、隱匿公司設施、資材製品及文書等行為,致使公司業務遭受損失者;

9.品行不端、行為不簡,屢勸不改者;

10.擅自離職為其他單位工作者;

11.違背國家法令或公司規章情節嚴重者;

12.洩漏業務上的秘密情節嚴重者;

13.辦事不力、疏忽職守,且有具體事實情節重大者;

14.精神或機能發生障礙,或身體虛弱、衰老、殘廢等經本公司認為不能再從事工作者,或因員工對所從事的工作,雖無過失,但不能勝任者;

15.為個人利益偽造證件,冒領各項費用者;

16.年終考核成績不合格,經考察試用不合格者;

17.因公司業務緊縮須減少一部分員工時;

18.工作期間因受刑事處分而經法院判刑確定者;

19.員工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者;

20.由於其他類似原因或業務上之必要者。

第五條本公司按第四條規定辭退員工時,必須事前通告其本人,並由其直屬主管向員工出具《員工辭退通知書》,其預告期依據下列規定:

1.連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十日前告之;

2.連續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二十日前告之;

3.連續工作三年以上者,三十日前告之。

第六條辭退員工時,必須由其直屬主管向人事部門索取《員工辭退證明書》,並按規定填妥後,持證明書向公司有關部門辦理簽證,再送人事部門審核。

第七條被辭退員工要及時辦理移交手續,填寫移交清單。

第八條被辭退的員工對辭退處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辭退證明書》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內,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申訴,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訴。

第九條被辭退員工如果無理取鬧,糾纏領導,影響本公司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將提請公安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人事部門在辭退員工後,應及時登記《人員調整登記表》。

第十一條本公司下屬各分部、發展部辭退員工,必須經由公司人事處,人事副總載審核批准方可執行。

第三章辭職管理

第十二條本公司員工因故辭職時,應首先向人事部門索取《辭職申請書》,填寫後交上級主管簽發意見,再送交人事部門審核。

第十三條公司員工無論經何種理由提出辭職申請,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崗位繼續工作乙個月。

第十四條員工辭職申請被核准後,在離開公司前應向人事部門索要《移交清單》,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五條員工辭職申請被核准後,人事部門應向其發出《辭職通知書》並及時填寫《人員調整登記表》。

第四章附則

公司員工辭退與辭職管理辦法

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定 維護正常的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一 辭職程式 1 員工應於辭職前至少1個月向其部門經理填報 辭職申請表 提出辭職請求。2 部門經理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改善其工作環境 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3 辭職員工填寫 辭職申請表 經部門經理 中心總監簽署意見...

公司員工辭退與辭職標準管理辦法

1 為加強本公司的人事管理,規範公司和員工的勞動用工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使公司的人事管理規範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2 本規定所稱 辭職 是指勞動合同未到期或勞動關係存在期間由員工主動提出提前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3 本...

公司辭退與辭職管理規定

辭退與辭職管理 制度編制審核 生效日期 2004年11月1日 一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本公司勞動紀律,提高員工隊伍素質,增強公司活力促進本公司的發展,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公司對違紀或不能勝任的員工經勸告教育警告不改者,有辭退的權力。第三條公司員工如因工作不適 工作不滿意等原因,有辭職的權力。二辭退管理 第...